经常有企业咨询这样的问题:“XX”文字商标系B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C公司(漳州XX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B公司的“XX”商标,是否侵犯了B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务中遇到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为此笔者特撰文如下,以梳理二者的关系及冲突处理原则。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定义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实质、最具区别意义的部分;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所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商标权人与企业名称权人因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使其误认为两者为同一人,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误购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两者的权利冲突。近来,因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这对市场秩序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这两种权利的冲突表现为商标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文字相同或近似,其主要表现形式为:(1)在先的文字商标被他人登记为企业名称使用;(2)在先的企业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使用;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商标权受《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企业名称受《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调整;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分级管理,企业名称则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登记和管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条件和取得程序都不一样,使两种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
三、实务中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则
在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为了攀附他人知名标识的声誉,将他人知名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知名的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就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搭他人便车的行为。
(二)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就是“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或者任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都应保护在先权。
(三)是禁止混淆原则。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要遵循禁止混淆原则,明确两种权利的边界和使用范围,避免公众对相同或相近商业标识的混淆误认。企业所使用的字号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即构成商标侵权,而是否突出使用在所不问。
四、减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措施
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才能实现,短期内是很难做到的,但减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则是可以实现的。实行部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登记进行全国统一联网交叉检索制度,就是一项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法律思考
作者:陈自强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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