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集团公司的法律界定与风险防控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现代企业基于资源共享、降低成本、协同发展的现实需要,越来越多地选择朝着集团化方向转变。在新《公司法》颁布施行的当下,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现代企业基于资源共享、降低成本、协同发展的现实需要,越来越多地选择朝着集团化方向转变。在新《公司法》颁布施行的当下,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此种运营模式在创造整体运营优势的同时,又会带来何种风险?本文尝试在分析集团公司法律定位的同时,厘清其可能面临的具体风险与可以采取的防控手段。
01、法律界定
集团公司是基于一定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通过资产的合并、兼并、划转等途径形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我国《公司法》尚未对企业集团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界定。目前从制度层面上对企业集团的界定主要来源于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在实践中出现的集团公司名称,实际上是集团公司基于公司的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进而形成的一种公司联盟。
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本质上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基本上集团公司是下属公司的股东,下属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两者之间形成生产经营、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联系。母公司是企业集团中起主导作用的核心企业,其通过制定和实施集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
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有独立的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彼此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子公司的设置既能实现新项目、子品牌的独立运行、独立核算,又能保障母公司通过股权对其实际控制,实现“分而不离”。
02、风险防控
1、关联交易风险
随着企业集团化、规模化的不断推进,其与下属公司、二级单位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变得日益频繁。关联交易中,不公平的交易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造成资产流失或利润减少。新《公司法》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为关联交易的识别提供了法律基础。集团企业需要遵守关联交易中的法律规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式,规避可能由关联交易引发的法律风险。
2、连带责任风险
《公司法》颁布,首次对“横向法人人格否认”作出规定。集团化企业通常呈现出多法人主体、多元化经营和多层次组织等特征,错综复杂的控股关系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问题。公司自身独立性是其承担责任的基础,集团母公司一旦超越正常治理的限度,可能导致子公司丧失人格独立性,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将被否认,集团母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因此,为了规避因财产、人格混同而产生的连带责任风险,集团化企业需要建立明确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财务账户独立。同时,坚持集团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法分别制定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明确划清企业人员、业务、管理的分界线,设置好混同风险“隔离带”,尽可能避免连带责任风险的发生。
3、商誉损害风险
互联网新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的商誉信用已经成为其自身的潜在资产。集团化企业的大规模、多主体特征,决定了在企业商誉的维护方面面临着更高的风险与挑战。集团企业中特定个人的商业行为、部分下属公司的经营方式乃至同行企业的不正当竞争,都不可避免地影响着企业整体的商业形象与信誉水平。
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企业集团应当定期开展信用培训,加强对特定高知名度主体的管理。同时,提高企业履约能力,加强对第三方的资信审查,避免因审查失位而卷入纠纷。丰富企业信用修复方法,在商誉受损后及时重塑企业形象,降低损失程度。
*西北政法大学姜秀琳同学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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