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八周岁的小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直接侵权人如何分担责任?
近日,上杭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受伤小学生(未满八周岁)所在学校承担损失的60%,直接侵权人承担损失的30%,该小学生自担损失的10%。该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说
小明、小张为上杭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22年12月1日课间休息时,小明、小张等在教室门外玩耍,因小张手肘碰撞小明,导致小明嘴部着地致两颗上门牙折断。上杭县某小学值日规章制度要求,值日行政应负责巡视学生在校期间校内安全,值日教师应维持相应班级课间秩序,课间负责巡查校园学生活动情况。然而,事发前,小明、小张等学生在教室门外玩耍持续数分钟,并无老师注意到学生的该行为。
后小明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外伤冠折露髓,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2023年5月5日,经鉴定确定了小明的护理期、营养期,小明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小明家长已为其投保学平险,事故发生后,学平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已向小明理赔1086.01元。就赔偿事宜,各方当事人多次协调无果,后小明诉至上杭法院,请求判决上杭县某小学、小张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
上杭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小张均系上杭县某小学的一年级学生,未满7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视频显示,小明、小张等课间休息时在教室门外玩耍,因小明碰撞小张导致其摔倒受伤。事发前,小明、小张等学生在教室门外玩耍持续数分钟,但并无老师注意到学生的该行为,该行为未得到及时提醒;上杭县某小学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充分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该小学事发当天的行政日志亦建议应加强值日巡察和安全监管。故上杭县某小学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事发时小张、小明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缺乏足够认识,但作为一年级学生对安全应稍有认知;小张课间休息时在教室门外玩耍过失至小明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明在玩耍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应自担相应责任。因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综上,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年级小学生均为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阶段,心智尚幼,对事情的认知和判断存在明显欠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身行为的后果,对其保护必须强调更高的注意义务。目前,各小学均有制定值日规章制度,但在具体落实中可能存在漏洞。
在此提醒各小学,加强安全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值日教师的课前、课间、课后巡查工作,尤其重视低年级学生的在校安全。切莫因为未尽全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受伤而引发纠纷。同时提醒家长,注重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玩乐须有度,守好安全线。而作为一年级学生,也希望在遵规守纪中徐而不缓地完成从幼儿园小朋友到一年级学生的角色转换,做安全小卫士。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学生在学校受伤,由谁担责?
作者:游湘莲来源:上杭法院

未满八周岁的小学生课间在学校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和直接侵权人如何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