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审批是一款游戏合规发行、运营、获得商业化收入的前提,网络游戏出版物号(“版号”)对游戏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受限于审批的时间周期、难度、成本等因素,有些公司铤而走险,未获得版号,也未获得对应权利人的授权,就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其他游戏的名称、审批文号、出版单位名称、运营单位名称,甚至著作权登记等信息,来将自身产品包装为另一款已经通过审批的游戏,以此骗取平台上架资格、吸引玩家下载。
这种“李鬼冒充李逵”的行为,对正版权利人而言,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可能导致自家游戏因版号被占用而无法上架,产品口碑还可能被冒用者的劣质游戏拖累;更严重的是,若冒用者的游戏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权利人甚至可能被牵连承担责任。因此,洞悉维权路径,筑牢权益屏障,对游戏公司至关重要。
如果发现涉嫌侵权的游戏在第三方平台运营,最直接的措施通常是提供权利证明和侵权线索,向平台投诉或发函,要求平台将对方游戏下架。这类游戏通常没有依法获得出版许可,因此也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其运营主体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由监管部门对其予以取缔、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冒用版号往往也伴随着配套的虚假资质文件,侵权方可能存在伪造ISBN核发单或著作权登记证书、PS权利人公章的情形,将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印章的刑事责任。
上述投诉、举报的维权方式侧重于打击、制止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弥补损失的诉求,则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本文将结合团队实务经验和相关司法案例,分析游戏公司在版号被冒用时应如何维权。
1 司法实践的共识与分歧:冒用版号是否构成侵权?
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不同,版号并非法定的民事权利客体,而是通过行政程序获得的一项许可,因此,原告基于其版号是否获得了应受民事法律保护的权益,目前的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评价。
主流观点:冒用版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纵观近年司法案例,多数法院对冒用版号行为的定性已形成共识:冒用版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适用不同的规定。
有法院认为这属于“搭便车”的混淆行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游戏运行的初始页面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及游戏审批文号,足以使一般公众误以为该游戏是原告提供者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1] 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交自身游戏运营情况、所获荣誉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企业名称、游戏名称、标识等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否则可能无法依据本条规定获得保护。
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被诉游戏使用他人信息进行标注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2][3] 还有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条款切入,认为获得游戏版号会带来一定的市场竞争利益,冒用他人版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4]
个案挑战:版号仅用于行政管理,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尽管主流观点认定侵权,但近年出现一份颇具影响力的判决,提出了不同声音,认为版号是只是行政审批编号,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被告逃避行政审批和监管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查处,法院不宜直接干涉[5]。并且,作出该判决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当前同类公开案例中级别最高的法院,其观点值得关注。法院认为:
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游戏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游戏的出版物号、来文号、批文号通常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号、来文号、批文号,仅是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编号,主要用途是方便不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和行政管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企业名称、字号、特有包装装潢等可以附着企业知名度、影响力和商誉的标识并不相同。
游戏运营过程中,玩家不会关心游戏对应的版号,运营方也不会宣传版号与游戏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通常情况下,游戏版号并不能如游戏名称、游戏中的特有角色等一样,成为可以附着游戏知名度、影响力与商业信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
在该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为被告游戏而不能上架、未曾向平台进行任何投诉。并且,原告游戏已经停止运营,也没有证明自己有重新上线运营该游戏的意愿或行为。基于该等事实,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并行保护: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双重防线
冒用版号,通常需使用与正版游戏相同的名称,此时,如果正版权利人已将游戏名称注册为商标,便可直接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维权路径更为清晰。
在“全民大富豪案”中,原告发行了4款以“大富豪”命名的手游,最新的一款名为“全民大富豪”。对此,原告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将“大富豪”的图片标识注册为商标。
(原告商标图样)
冒用版号,通常需使用与正版游戏相同的名称,此时,如果正版权利人已将游戏名称注册为商标,便可直接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维权路径更为清晰。
在“全民大富豪案”中,原告发行了4款以“大富豪”命名的手游,最新的一款名为“全民大富豪”。对此,原告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将“大富豪”的图片标识注册为商标。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游戏属于原告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原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大富豪”,被告游戏使用的“全民大富豪”标识与原告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近似,两者构成商标近似。且被告以包含“大富豪”原告游戏名称作为其软件商品的名称,具有恶意攀附原告游戏商品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与此同时,被告盗用原告企业名称和游戏版权信息、资质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了原告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若侵权方不仅使用了游戏名称、ISBN 以及批复文号,还冒用权利人身份,例如将运营单位、出版单位或著作权人也标注为权利人,此时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主张企业名称权遭受侵害。[6]
2 侵权踪迹锁定:从线索核查到责任主体定位
权利人察觉侵权线索,往往是在游戏上线前的关键节点:准备在某渠道发布时,突然发现自家游戏的名称、版号信息已被捷足先登,导致无法正常上架;或是在某平台看到一款“同名游戏”,点进去才发现内容与自己的游戏截然不同。此时,建议公司先对该游戏的运营及对外合作状况进行核查,以避免“误判”。
侵权事实的初步验证
若该游戏使用版号的情形较为明确,例如其页面直接展示了相关版号信息,则侵权事实较为清晰,接下来的主要问题是定位责任主体。
但是,如果疑似仿冒游戏仅显示同名,游戏页面并未展示版号信息,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策略,核实该游戏是否实际使用了公司的版号信息。例如,公司可以提供自有游戏的权利和资质,对平台驳回上架的通知提出异议,并要求平台核查提供同名游戏的资质。
此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游戏出版运营时,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批准文号、出版物号、备案编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并在产品内显著位置标明ICP备案编号、适龄提示。如果疑似侵权游戏并未在游戏页面标注版号信息,无疑违反了前述规定,可以考虑投诉至监管部门,要求核实该游戏是否已经过合法审批,监管部门的核查回复很可能成为侵权“实锤”。
责任主体的全面核查
在核实侵权情况之后,接下来就要采取多种方法来定位侵权的主体,从而明确后续法律行动的具体指向。仿冒游戏推广素材或渠道运营包体中标注的开发商/运营方,仿冒游戏标注的著作权人信息,仿冒游戏游戏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主体,仿冒游戏包的域名备案主体、充值收款主体……游戏运营推广各环节涉及的主体均应逐一一核查,才能避免漏网之鱼,准确定位到始作俑者。
3 权利归属:谁有权提起诉讼?
若认可版号审批带来市场竞争利益,该利益归属何方?是版号文件载明的出版/运营单位?还是游戏内容的真正主人——著作权人?
在司法实践中,就版号冒用行为提起诉讼并得到支持的大多是游戏著作权人,即使原告仅为著作权人而并非版号登记的出版单位或运营单位,法院亦认为其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保护。“传世霸业案”的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
根据网络游戏审批的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网络游戏审批的首要目的是确保游戏内容合法,即不得含有宣扬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因此,出版物号、来文号、批文号的取得,首先是基于申请审批的游戏内容合法,出版服务单位、运营单位具有合法出版、运营资质是为了确保游戏后续能正常上线、运行的基本要求,但并非获得审批的决定性因素。
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中关于游戏审批变更信息的要求可以看出,游戏可以在保留原版号的情况下变更运营单位。因此,出版物号、来文号、批文号是基于游戏本身取得,而非基于出版服务单位、运营单位的资质取得。网络游戏审批文件所产生的民事权益首先应当由网络游戏制作人即著作权人享有,出版服务单位、运营单位只有在经著作权人许可取得出版、发行授权,才对出版物号、来文号、批文号享有一定的民事权益。
在团队经办的同类案件中,原告为著作权人,但原告游戏的出版单位和运营单位均为案外第三方,被告因此对原告的权利基础提出抗辩,认为其不享有游戏运营权。但法院认为,原告是权利游戏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包括授权他人出版、运营该游戏的著作权权利,该游戏ISBN核发单所载出版运营单位显然系经原告授权出版、运营,被告据此认为原告无权运营并无依据,未予采纳。
4 突破判赔“天花板”:证据组织的制胜策略
版号被冒用带来的潜在损失难以估量。一方面是版号被占用导致无法上架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在某一渠道初次出现的游戏名称通常有极大的推广效应加成,这也是马甲包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如果名称及版号被冒用,该游戏的推广价值很可能显著下降。
但是,经检索和梳理,冒用版号案件获得的判赔普遍不高,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其中10万元至60万元区间的案例较多,高于100万的公开案例寥寥无几。若想突破判赔困境,证据准备需直击法院的核心考量因素:
·侵权主观恶意程度:如果侵权人存在伪造授权文件、审批文件等违法行为,法院会认为其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
·侵权行为恶劣程度:例如侵权游戏存在违法内容,但是通过冒用版号而绕开行政监管程序上线。在判赔300万元的“全民大富豪案”中,被告游戏上架后采取“热更新”及“切支付”方式,将游戏更换为赌博游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原告商誉,法院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
·侵权行为规模与获利:侵权游戏的用户数量、充值收入等数据,以及侵权持续时间、渠道数量等因素,将成为确定赔偿的重要参考。
·原告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原告因为版号被冒用而无法上架的预期损失虽然无法明确计算,但可以提供合理的计算方式,供法院参考。原告投入的版号申请费用、研发费用、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也会被法院纳入考量范围。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建议权利人在此类案件中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 被告主观恶意证据
要求平台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被告上传的资质文件,通过公章差异、落款时间早于版号实际核发时间的漏洞、落款单位并非当时的主管部门等漏洞,识别、举证被告存在伪造文件的违法行为,具有极高的侵权主观恶意。
同时,也可核查被告游戏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情形并及时固定证据,证明被告恶意规避合规义务、通过冒用版号的方式运营违法游戏,故意传播违法内容,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损害原告公司及游戏的商誉。
2. 被告获利证据
通过核查被告公布的运营情况,渠道显示的下载量、注册人数、排名、开服数量等数据,和/或申请法院调取渠道结算数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也可以收集行业内关于版号供求情况的报告,证明版号具有稀缺性,被告冒用版号能够0成本获得极大的竞争优势。
3. 原告损失及知名度证据
使用游戏开发成本、运营推广投入、其他渠道的用户规模等数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的预期收益损失。此外,还可提供原告游戏的运营时间、获奖记录、行业报告、媒体报道、用户测评、用户规模等证据,以证明其市场价值,向法院展现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
版号冒用不仅是对企业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游戏市场秩序的破坏。从核查侵权踪迹到锁定责任主体,从确定诉讼资格到准备关键证据,每一步都需要专业策略支撑。希望本文的实务解析,能为游戏公司筑起维权防线,让正版游戏在合规轨道上破浪前行。
注释: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0341号民事判决书
[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3761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7037号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终1650号民事判决书
[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3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92596号民事判决书
游戏版号被冒用?从实务案例解析游戏公司维权策略
作者:杨杰 陈冠琪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出版审批是一款游戏合规发行、运营、获得商业化收入的前提,网络游戏出版物号(“版号”)对游戏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