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合同,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Q: 作为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的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法律关系能否确认为劳动关系? A: 实践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避免社保等费用的缴纳。

Q:
作为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的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法律关系能否确认为劳动关系?
A:
实践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避免社保等费用的缴纳。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也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意图规避自己作为用工主体的相关责任。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经济属性的双重从属性,在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情况下,判断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进行分析、判断。故而,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判断时,不应拘泥于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
若经仲裁院或法院审查后,能够确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职业等方面进行了管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用人单位,在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及要求的情况下,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对于双方产生的纠纷,应先经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则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对于用人单位主张的劳务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如下:
(1)多数会结合劳务合同的内容,审查是否存在“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多数会采用此种“隐蔽用工”等手段,来达到“去劳动关系”的目的。
(2)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要求,若符合,则应认定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应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合同关系。
另外,随着民法典立法体系及司法解释的修改、调整,原“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 20号)”第十一条首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经被删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亦只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条款。
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建立劳务合同关系而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这种方式并不符合立法原意,也不被立法所鼓励。
故而,当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形,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时,即便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也应认定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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