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某电子器械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电子公司器械组装厂房,承包范围为图纸以内的全部钢构、土建工程,承包形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378万元,图纸以外增加的内容以现场签证单为准,以实结算,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规范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工期根据甲方现场条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付款方式为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60%,工程完成经甲方验收后付工程总造价的80%,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留5%质保金一年无息返还。双方另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开始施工。2014年3月6日经电子公司对工程量进行认证,工程完成情况为:厂房钢构部分除柱子外其它没有施工,土建部分正负零以下基础完成。4月3日电子公司向建筑公司出具了证明及欠条,载明共欠工程款1534000元。建筑公司经多次讨要工程款未果,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建筑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建设工程合同一份,证明其承建电子公司厂房以及对建筑面积、造价、价款支付等具体约定情况;2、工程量认证表一份,证明电子公司已对其所施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认证;3、电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欠条,证明电子公司应支付其工程款1534000元,但尚未支付。
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查明建筑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有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定开始施工,完成工程总量的40%,按照合同约定,电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534000元,但电子公司尚未支付。仲裁庭认为建筑公司与电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电子公司已停止基建且对建筑公司工程量进行了认证的情形下,电子公司应按照其出具的证明和欠条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现建筑公司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裁决电子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534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建筑公司在工程款1534000元限额内对本案所承建电子公司厂房工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仲裁费用由电子公司承担。
合同履行困难 让对方出具证明及欠条
作者:济南仲裁来源:济南仲裁

泰安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某电子器械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电子公司器械组装厂房,承包范围为图纸以内的全部钢构、土建工程,承包形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378万元,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