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规定。
01、替代性监督机制
《公司法》取消了国有独资公司必设监事会或监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规模、业务经营、公司章程等,可以选择设置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一名监事作为监督机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法定职权的,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
02、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03、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2.指导内部审计:负责评估审计综合报告、年度审计计划及关键审计报告。
3.监督外部审计:聘请独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协助审查,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4.评估风险管理:审查公司的财务控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建立责任追溯机制。
5.合规性:定期召开会议,负责评估内控有效性,确保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内部监督机制。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为落实该方案要求,《公司法》本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有独资公司将逐步落实改革方案要求,设置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机构职能的行使,届时可聘请律师协助审计委员会建立主动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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