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者离职时,除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四)至(十三)项的规定为基础,就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讲解,以供用人单位、劳动者参考、学习。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随时解除情形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四)至(十)项,对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对于上述所列举条款情形的理解,实践中将该种情形理解为“随时解除”、“有因解除”或是“被动解除”等。
这主要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故而,出现上述所列条款情形的,不再要求劳动者提起30天通知,法律直接赋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的解读: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工作环境中因生产安全、人身安全之需,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应的设备物资及制度保障等劳动保护,而用人单位未提供保护。
劳动者提供劳动多数为其体力或是智力成果,但也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场所、劳动设施等,该劳动条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故而,当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因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而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保护或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亦可以被认定为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主观上故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是基于用人单位资金周转不开,未按照其内部规定或是固定期间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都会引发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就云南省内而言,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或依约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亦可以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对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收集证据证明其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报酬计算标准不清楚,或是其迟发、缓发劳动报酬征得了劳动者的同意,以此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抗辩。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但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出于其成本开支问题、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等各种原因,存在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停缴社会保险或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不符等情形。
这种情形为用人单位带来的风险至少是:
(1)虽然劳动者放弃购买社保,但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会面临行政处罚;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缓缴社会保险已经征得社保部门的同意,劳动者则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则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难免百密一疏,实践中,常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制定、修改中未达到法定程序上的要求,即: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或者是未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
该情形在适用上应注意,规章制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达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结果。
劳动者依据该情形是否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损害,其权利受到损害与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存在“(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
此时,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据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加以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进而认定劳动者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通常大家对于该情形的理解是,作为在上述列举中无法穷尽列举情形时,通过以兜底的方式概括在其中。以便于出现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其他情形时,可以通过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立即解除情形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一)至(十二)项,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实践中将该种情形理解为“立即解除”、“有因解除”或是“被动解除”等。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这些情形立法目的是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而导致其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劳动者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随时解除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虽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但劳动者辞职亦是出于被迫无奈之举。故而,劳动者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面对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与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劳动者的离职理由是否属实,若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所列举情形应及时作出回应,并要求劳动者就其离职理由进行修改。
若劳动者的离职理由符合第三十八条所列举情形的,用人单位亦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情形的,并不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与实操建议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劳动者离职时,除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