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与律师业务(系列1)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清算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社团)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公司清算涉及面十分广泛,相关法条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可谓律师业务中的高精专业务。

公司清算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社团)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公司清算涉及面十分广泛,相关法条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可谓律师业务中的高精专业务。刘玉春律师及其团队从事公司清算业务十余载,积累了较丰富的实操经验,拥有较好的业内口碑。刘律师在六月份以“公司清算与律师业务”为题为全所律师进行了业务培训。现把培训的内容进行分享,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我们将分三期将内容分享给大家。
一、清算的概念
清算,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社团)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终止和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二、清算的种类
(一)根据不同分类方法,清算的种类有:
1.公司清算与非公司清算
其中,非公司清算包括:
(1)企业法人的清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国有企业法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的集体企业法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清理债权债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2)非法人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等。
2.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包括:公司破产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其他法人破产清算、合伙企业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司法强制清算、行政强制清算(金融机构撤销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除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管理人外,也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二)公司自行清算、司法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1.启动因素不同,是三者的主要区别
清算的启动因素主要指引起清算的原因和提起清算的人。
(1)自行清算的启动因素: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司法强制清算的启动因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破产清算的启动因素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从上述情况看,公司自行清算是无需有人专门提起,只要具备条件,清算责任人就应当启动清算程序。而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均需要有人专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才可能进入清算程序。
2.债务清偿情况不同,是公司自行清算、司法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根本区别
(1)自行清算和司法强制清算在债务清偿方面是相同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不得清偿债务;债务清偿没有顺序之分。法律规定,清偿债务以后的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公司股东。
(2)破产清算有特殊规定: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③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破产清算中,股东不可能分得财产。
主要因债务清偿情况不同,引起三种清算程序其他不同情形。譬如债权人参与清算工作的程度。一般清算中,是无需债权人参与决定的,因为其债权会得到清偿;但《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司法强制清算中遇到被清算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清算组就应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交全体债权人确认,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只有了解了清算业务的种类和区别,有利于正确理解法律对各清算程序的规定,才能在参与清算业务过程中,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
全文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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