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本周的互联网专题中,小编已经带领大家解读了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今天,小编将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汇总,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规政策体系。
1、刑法上的规制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直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犯罪的规定。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罪名,若行为符合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可依据刑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一些经营机构利用监管制度的缺位,擅自挪用投资者资金或者在经营活动中赚取利差。此外,某些网络集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虚构借款项目吸收资金、未经批准开展自融业务以及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等情况。对于此种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专门监管法规
除了刑法以外,近年来,为了规制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端行为,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各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法规文件,试图将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监管轨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第三方支付监管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规范了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该办法还规定,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非金融机构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2014年4月10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②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P2P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并未将P2P纳入监管范围。
7月18日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定义,并规定了网络借贷业务将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填补了P2P在立法监管上的空白。P2P网贷将因该意见的出台,向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③众筹融资法规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其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由此可见,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未得到认可。
7月18日发布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和肯定了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在中国金融服务行业中的创新性市场地位。伴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重要模式之一,无论是从行业定位还是政府的监管及扶持态度,从国家政策层面来讲已见雏形,日趋明朗。
④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了界定,具体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⑤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监会于2014年12月10日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新消息显示,保监会已于2015年7月23日在内部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将是继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结语
通过以上总结,相信大家已经对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所涉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7月18日《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将告别野蛮生长,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相关部门将积极制定出配套的监管细则,我国互联网金融将由此纳入法治化时代。在《指导意见》这部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指导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将逐步建立和完善。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精编版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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