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标志的内涵
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识别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具体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地理标志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由产地和产品名称组合而成,如“西湖龙井”、“库尔勒香梨”;另一种是直接将产地名称作为该产品的标志,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的名称,又是一种白葡萄酒的品牌。
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在于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通过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来注册保护,对于地方而言,可以对相关经营者资质进行控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通过商品来源信息降低搜索成本;对于行业而言,有利于产品的品质提升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2.案 例
“库尔勒香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产,是地理标志产品。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诉称,被告某农业公司未经其允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果蔬专营店”,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介绍“河北赵县雪花梨皇冠梨鸭梨早酥梨库尔勒香梨6000g”,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某农业公司抗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未使用任何与“库尔勒香梨”相同相似的文字,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店铺销售的香梨产自库尔勒,虽然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库尔勒香梨”字样,但是在商品链接标题上显著使用了“库尔勒香梨”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果蔬专营店售卖的香梨产自“库尔勒香梨”原产地,构成对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库尔勒香梨”专用权的侵犯,判令该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250元。
3.法院观点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时,一旦链接标题或关键词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容易误认商品来源的情况下,就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侵权方式体现了线上销售的特点,线上销售为了检索方便,普遍做法是给商品销售链接“起标题”、设置“关键词”,以便消费者能迅速在海量商品中查找到需要的商品。但是在设置关键词、链接标题之时,销售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不可随意设置链接标题及关键词。
4.结 语
近年来,地理标志侵权案件频发,地理标志问题不容忽视。经营者若使用地理标志全称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字样,无论是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品产自该地理标志产地的,则构成侵权。若抗辩系正当使用的,应当举证证明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且仅为描述性使用(使用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但并非用其指示产品的特定来源)。而对于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不需要被告举证证明,除非原告有相反证据证明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由于地理标志是区域性、公有性的财产权,对于产品来自地理标志核定地域范围的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的地名的,注册人无权予以禁止。权衡地理标志保护,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形成的商誉,同时也注意防止滥用地理标志保护手段而造成公共资源的垄断,从而充分发挥出地理标志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别忽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
作者:丁锦玲来源:昶兴律师

1.地理标志的内涵 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识别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具体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