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遗嘱,历来被多数人比喻成压抑、黑暗的代名词,但我却认为它是一种爱的责任。遗嘱,与人的生命周期不存在因果关系、与人的宗教信仰没有关联,有关的只是财产本身而已!与此同时,遗嘱的有效订立、签署、保管、传递及执行等仍然是当下老百姓的财富传承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今天,我们分享其中一个环节,即在遗嘱(或者说有效遗嘱)缺位的情况下,遗产处理面临的种种问题。
案例来了
杜某,男,1982年12月出生,因病于2013年7月死亡。杜某生前未婚未育、无亲兄弟姐妹、父母均先于杜某死亡。杜某生前因健康问题一直未找工作,常年待业在家。杜某的生活起居、医疗陪护等工作均由堂姐范某承担。杜某名下有长沙市某小区一套房屋,系其父母生前赠与。杜某生前曾多次表示,如其不幸离世,则房屋由其堂姐范某接受遗赠。按照杜某的意思,朋友为其拟定了一份类似遗嘱的代书文件。内容大致为,范某应当负责杜某生养死葬,其死后名下房屋产权将由范某所有。2013年7月,杜某因病情恶化不幸去世,范某在悲痛之余独自承担了杜某的安葬工作。不久,范某持代书文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能办理。不仅如此,范某在接下来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使范某发现过户手续远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
难在哪里
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给范某作出了指引:“范某必须出示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无奈之下,范某辗转往返了公证机构、法院,可得到的结论均令范某不知所措。例如,对于公证机构而言,范某无法证实书面文件的真实性,而杜某因无其他法定继承人遂无法作印证。如果走法院民事诉讼,范某首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列何人为被告?启动行政诉讼,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及已经掌握的证据来看,确实又没有胜算······
可能的结果
如果范某不能顺利办理过户,则杜某的房屋最终将被收归国有!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那么,范某在当下应当如何做好预案或处理?
关于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而在申请继承权公证所应提交的各项文件中,“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这一项无疑是最为关键,同时也是障碍率最高的一项。
首先,遗嘱订立的专业化程度极高。根据相关机构统计,全国涉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中,超过60%的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社会上约90%的自书遗嘱存在各种瑕疵。这一惊人数据背后也反映了遗嘱订立的难度之大。立遗嘱人如在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介入下订立遗嘱,则在实践中仍然会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严重情况下,将直接导致财富分配的意愿落空、家庭成员争产内斗等等。
其次,遗嘱如未经公证,则遗嘱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在持遗嘱向公证机构申请继承权公证时,仍然会面临巨大障碍。一般来说,除非其他法定继承人认可该项遗嘱,否则公证机构会基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而最终拒绝申请。
关于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
涉遗嘱继承纠纷中,如继承人之间就分割遗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姑且不论遗嘱是否真实或是否经过公证,都不能排除的诉讼风险的客观存在。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依法有权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及认定。但与此同时,诉讼作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仍然会面对诸多已知或未知障碍。例如,诉讼程序动辄数月甚至超过按年计的时间成本;遗嘱笔迹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复杂的取材程序;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瑕疵证据等。与订立遗嘱一样,诉讼同系专业化程度极高,如果没有专业人士指导或介入,当事人极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回归到本文,杜某在死亡时并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利益相关人,那么范某通过诉讼处理的话,列何人为被告?既如此,那么范某诉诸法院,也将面临因无明确的被告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观点
数日来的辗转奔波,使得范某几近绝望。机缘巧合下,范某找到了笔者,并寻求笔者提供法律支持。笔者在听取了范某陈述后,先行固定了有关事实:
1、范某并非杜某的法定继承人;
2、杜某死亡时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
3、杜某生前无劳动能力,其生活、医护及死葬均由范某承担;
4、杜某通过代书文件(未公证)向范某作出了遗赠名下房屋一套的意思表示,代书人以及见证人均愿意提供证明。
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代书文件的真实性确实存在认定障碍!但万幸的是,杜某生前的亲友对于范某的付出均表示了极大的肯定且愿意提供证明。笔者认为,抛开代书文件不谈,范某作为杜某生前的扶养人,可以认定范某为“分享遗产人”。
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适当”的范围在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相关精神,在杜某死亡后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且范某对杜某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甚至承担了杜某的死后安葬工作。对于“适当”范围的理解可以包括全部遗产。杜某死后遗留下来的房屋,范某有权通过接受遗赠的方式获得该房屋的产权。范某以上述意见为切入点,并依法提供了有关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依据法定程序顺利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取得了房屋产权。
【警惕】持有遗嘱,未必能顺利获得遗产!
作者:熊麒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导读 遗嘱,历来被多数人比喻成压抑、黑暗的代名词,但我却认为它是一种爱的责任。遗嘱,与人的生命周期不存在因果关系、与人的宗教信仰没有关联,有关的只是财产本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