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抚养费引纠纷 温情调解让爱“归位”

来源: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因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后,亲子关系并不会解除。近日,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了“保护伞”。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因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后,亲子关系并不会解除。近日,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了“保护伞”。被告现场履行抚养费义务,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收官。
基本案情
帕某和阿某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帕某抚养,经法院判决,阿某每年支付抚养费7200元,判决生效后,因帕某与阿某矛盾激化,再加上阿某经济拮据,因此阿某赌气拒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在了解情况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权益保护,承办法官立即启动“情法融合”调解机制,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避免直接接触引发冲突。承办法官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向阿某阐述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和重要性,列举其怠于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亲情角度出发,唤起父亲对孩子的关爱与责任。经法官耐心沟通,阿某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继续履行抚养费,并且主动将拖欠的抚养费10000元当场履行完毕,表示以后会主动按时支付抚养费。至此,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案结事了。
此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障”的审判原则,通过司法温情平衡法理与情理,为涉诉未成年人营造稳定的成长环境,实现案结事了和亲情守护的双重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血缘亲情是斩不断的纽带,父亲的爱更是深沉而无私。家庭本是温馨的港湾,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以婚姻的终结而消除,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的深厚情感和道德责任。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中,冰冷的法律条文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多角度考量。法官的努力调解能够让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但抚养费的支付仅仅为孩子提供了经济的支持,其实孩子更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给予陪伴和关爱,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被父母温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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