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吃大亏!

来源: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原告吕某。 被告A医院。 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吕某与被告A医院签订了《临时应聘人员协议书》,被聘用为被告的临时员工。

案情介绍
原告吕某。
被告A医院。
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吕某与被告A医院签订了《临时应聘人员协议书》,被聘用为被告的临时员工。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止,原告从被告处领取工资共计18257.5元。2017年9月8日,原告离职。2017年9月27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2017年10月12日,原告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医院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0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257.5元。

审判结果
原告吕某与被告A医院虽然签订了《临时应聘人员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的内容并不包含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其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257.5元,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临时应聘人员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0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257.5元。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颁布十余年,但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依然很常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规避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着万事大吉,《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形规定了严厉的措施。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后,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用工满一年后,劳动者会得到用人单位的“铁饭碗”,这不是用人单位吃大亏么?

民二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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