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反悔,公司要赔偿吗?

来源:劳动法先生

文章摘要
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1日,陈某入职某服装公司工作。2017年2月4日,某服装公司发出通知,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1日,陈某入职某服装公司工作。2017年2月4日,某服装公司发出通知,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2月13日,公司再次给陈某邮寄通知,称因办公人员失误,取消此前的解除通知,要求陈某返岗上班。
2017年3月15日,公司向陈某送达通知,要求陈某到公司续签合同,否则视为陈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
陈某主张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2017年2月4日某服装公司出具的《通知》明确了解聘事由且送达至陈某,解聘行为已成立。虽然其后某服装公司要求陈某继续上班、续签劳动合同,但未得到陈某认可。遂认定某服装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110000元。
来源:南通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
徐律师提示
劳动关系解除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再送达后便立刻生效,单位撤销解除需经劳动者同意,否则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应当慎重确定解除事由,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如果单位错误的使用解除理由或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单位都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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