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可回溯视频”进行质证?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以实现保

2020年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以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放,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知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时进行“可回溯管理”的目的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现在各大互联网保险经纪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均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对消费者投保过程录制成“可回溯视频”保存,以应对监管部门的核查。
笔者处理的保险合同(尤其是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纠纷案件中,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在举证时提供“可回溯视频”来说明其投保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比如对健康告知等事项进行了主动询问、对免责事项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以此来证明履行了法定的如提示说明等义务,进而证明询问事项及免责事项发生法律效力。那面对保险公司提交的“可回溯视频”,在法庭上如何有效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二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质证?本文将进行浅析,仅供参考。
01 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并非出具证据一方有意伪造,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内容上的真实两个方面。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形式真实是指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非伪造,主要体现为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复制件、复制品则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内容真实可以理解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1)是否提供原始载体:可回溯视频在证据的类别上可以归属为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系统内部以相应技术手段保存,再以光盘或者线上的形式提供,那建议对该类型证据进行质证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核查原始介质,比如保险公司内部的可回溯管理系统,来判断其真实性。因为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容易被篡改、复制、剪辑,一旦丢失原始介质,就难以确保真实性。因此在保险公司没有出具可回溯视频即该类电子证据原始介质的情况下,一般可主张不予认可其真实性。
(2)非案涉投保人投保时的可回溯视频:司法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会提交其代理律师/法务或工作人员现在投保该产品的可回溯视频来证明一般投保过程,并非案涉保险投保人当时投保的视频,此时该份“可回溯视频”由于不能反映本案投保的客观情况,欠缺内容上的真实性,故对于其真实性应不予认可,无法证明保险公司欲证明的事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8民终480号:某某提交的公证书所记载的流程是一般的投保流程,不能证明卢宝健投保流程与该流程相同,因此无法证明某某欲证明的事实。因某某没有保留并提交卢某1办理案涉保险时销售页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和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因此不能证明某某已经将责任免除条款向卢某1进行了告知和说明,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提交的可回溯视频不完整:《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销售页面是指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交的可回溯视频一般截止到缴费前,无后续的缴费、人脸验证等环节,即保险公司提交的可回溯视频大都不完整,此时如何确认该投保视频为案涉投保人操作的可回溯视频,有的法院会根据前面输入的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自认的形式来确认,有的法院也会认为投保视频不完整,无法确认为案涉投保人本人操作视频,进而否定可回溯视频的真实性。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791号:经审查,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溯视频并未完整展示投保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尤其是未能显示验证投保人身份的过程,且投保视频中所选择的“月交”缴费方式与保险单所约定的“年缴”缴费方式存在出入,对此,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难以认定该回溯视频是投保人刘贱平本人进行投保的视频。
02 合法性
合法性包含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来源合法。关于合法性的争议主要是可回溯视频来源是否合法,即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未经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当事人的投保过程进行录制,包括对投保人的身份和人脸识别信息进行采集,是否侵犯投保人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有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如果没有私自泄漏客户隐私、其按照监管规定留存投保过程相关视频是合法的,也有观点认为监管规定不能违反上位法即宪法,保险公司擅自进行可回溯视频是违法的。关于此处本文暂不作论述,但如果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以可回溯视频侵犯个人隐私否定其合法性,法院一般不予认可。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15022号:关于人保浙江某某公司提交案涉回溯视频是否涉嫌侵犯隐私的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人保浙江某某公司据此规定留存案涉回溯视频并作为本案证据提交,并无不当,且骆某雄未提交证据证明人保浙江某某公司将该回溯视频做不当使用,故对其该项诉讼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03 关联性
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内在的联系,关联性的大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的强弱。证据关联性包括两个要素:第一,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相关性;第二,证据本身可以增加或减少待证事实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关联性的质证一般从以上两个角度进行,即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质疑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系,或者即便有关系,也很难增加或减少待证事实本身的存在可能性。在审查证据关联性的同时也进一步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互联网保险产品包括投保、核保、缴费、验证、出单等均在线上操作完成,《可回溯管理通知》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予以明确说明”,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七、九、十、十一、十二条的内容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记录和保存投保期间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各家保险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或平台对于其销售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投保过程的设置不尽相同,有的相对“宽松”,有的相对“严谨”,但目前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交的可回溯视频中的内容一般也是滑动、点击、勾选然后确认缴费的过程,对于《投保声明》和《保险条款》等一般是点击链接后才能具体浏览,而非在页面进行主动出示;有的对于投保须知、健康告知事项及免责条款等全部展示在一个界面,当事人自行阅读然后点击进行下一步;也有的健康告知事项和免责条款分开展示,但也是让当事人自行阅读页面所有内容再点击选择进行下一步。对于上述“勾选+链接”的方式,可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可回溯视频显示是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阅读健康告知事项或免责条款,而非以强制弹窗或者强制播放的前置程序的形式要求在投保人投保时选择,该投保可回溯视频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履行健康告知主动询问以及免责条款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对可回溯视频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不予认可;或者有的保险公司将主险以及附加险全部免责条款放在一起,且全部加粗加黑,未单独展示附加险免责条款,普通人根本无法在里面分辨出附加险的免责条款,视频中该部分一闪而过,一般投保人根本没有注意到,同时保险公司对于概括性免责条款也未做单独的解释和说明,一般人即使注意也无法理解该条款的具体含义,故保险公司提供的可回溯视频也不能证明对案涉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即使与其代证事实有关联性,其证明力也不足以达到能证明其代证事实的程度。对于此类案件,多数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网络投保中保险人必须主动提供和展示健康告知事项和免责条款,除非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已经实际点入链接条款,否则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条款交付和说明义务。当然如果投保页面设计能够达到强制投保人必须实际浏览责任免除条款后才能投保,否则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的,可视为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也有个别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投保人点击勾选健康告知事项“全部符合”以及“已阅读免责条款”的声明及签名,即可确认保险人履行了主动询问以及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综上,对于保险公司提交的可回溯视频,要仔细审查其是否完整、是否是投保人本人投保的视频、健康告知事项以及免责条款是否主动出示、是否强制要求阅读或强制弹窗、免责条款等是否加粗加黑、是否对概括性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等,按照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二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多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提交的可回溯视频进行分析和质证,以否定可回溯视频的证据资格或者削弱可回溯视频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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