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你使用的是正确版本吗?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近日,小编在查阅相关文献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广泛流传的条文版本有两种,具体如下: 版本A 债权

近日,小编在查阅相关文献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广泛流传的条文版本有两种,具体如下:
版本A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版本B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相信在小编的标识之下,大家已经很清楚这两个版本的差异所在了。那么,究竟哪一个版本才是正确的呢?让我们先来看看《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吧。
第十三条第一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进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是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在债权人已经起诉债务人这一前提下,其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的管辖问题。由此看来,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的规定有点风马牛不相及的感觉。小编也正是因此才发现这个问题。
因为小编使用的“法条随身查”赧然使用的就是版本A的规定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小编特意去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的公报去查询,果然,公报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使用的就是版本B。
也就是说,无论从条文规定的上下文内容来看,还是官方公布的版本,版本B才是官方正版!


话说到这儿,又有了官方版本,这个话题本该结束,但小编实在是忍不住好奇,A版本到底是从哪儿来的呢?于是小编继续搜寻,不曾想竟发现了一个大乌龙:
A版本貌似随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在1999年12月29日施行后就已经流传开来,而且其在各种网站、期刊、学术研究以及法律适用实务中的使用频率竟然盖过了正确的B版本!
我们首先来看下当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公布施行后,各大刊物上刊登的情况:

经中国知网检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公布不久后,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其余几个刊物在刊登时均使用了错误的版本A。其中,《司法业务文选》创刊于1999年,由法律出版社主办;《新法规月刊》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经济法研究会主办。感兴趣的可以去下载下来看一下。这意味着错误的版本在2000年就已经传播开来了!
而在一些网站上,例如律商网、法律图书馆、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等,至今使用的仍为版本A。
甚至有人在撰写论文时,引用的法条也是版本A。例如《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质疑》(周美艳,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如果上面的几种传播途径没有带来太大的影响,那么,小编认为接下来的情况会恶劣很多。
首先就是部分作为法条指引类的法条书籍,其上所载的竟然也是错误的版本。例如小编前面提到的自己正在使用的“法条随身查”,就是下面这种,小编相信,肯定很多人都用过。

(图为《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法》)
除此之外,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广泛使用的“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也是出过错的。

(图为指南针教育《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2016年教学版·2民法》)
可能有人已经留意到,指南针的法律汇编中关于第十五条的表述,前面一处用的是“第十三条”,后面一处用的是“第十四条”,但这依然是错误的呀……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在法律适用的案例中,两个版本的适用情况吧。以下是小编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结果。


这是错误版本的适用情况,以法条原文为检索词检索出来共25条记录,几乎各地法院都适用过,且时间跨度够长。相比之下,正确版本的适用案例竟然还要少一些,检索出来的案例为20个。

这至少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错误版本流传之广泛,超过我们的想象;二是无论是法条书籍出版、学术研究,还是司法裁判实践,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的错误版本使用都是不假思索的,导致错误版本一直被使用,至今将近20年!
小编认为,无论是法律传播还是法律适用,都是极其严肃,容不得一点马虎。因此,今天特别将实践中流传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的错误版本指出来,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并在今后使用正确的版本。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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