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立新规,解决立案、取证两大难题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两大难题 律师在办理仲裁业务的时候,经常会遇见两大难题: 立案:明知被申请人是谁却无法向仲裁机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导致程序受阻; 取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证据时遇阻,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导致败诉风险
两大难题
律师在办理仲裁业务的时候,经常会遇见两大难题:
立案:明知被申请人是谁却无法向仲裁机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导致程序受阻;
取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证据时遇阻,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导致败诉风险。
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即将施行的新仲裁规则中确立了补充身份证明文件通知、协助调查函两项制度,帮助当事人、代理律师解决立案、取证两大难题。
首度确立两项制度
解决立案、取证两大难题
补充身份证明文件通知
新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本会签发《补充身份证明文件通知》,当事人可持该通知向有关单位调取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往,当事人、代理律师知道被申请人是谁,但却因无法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导致程序受阻。根据新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代理律师可以持《补充身份证明文件通知》向公安机关、特种证件制作中心等有关单位调取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这项制度实际上是对以往实践经验的总结。以仲裁机构的身份向当事人发出《补充身份证明文件通知》,强化了当事人、代理律师在向相关单位调取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当性。在实际操作中,将大大减少当事人、代理律师调取身份证明文件的难度,避免当事人无法维权的尴尬情况发生。
协助调查函
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签发协助调查函,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协助调查函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虽然有律师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该权利的行使经常遇到阻碍,使得律师无可奈何。
根据新规则的规定,代理律师可持仲裁庭签发并盖有仲裁机构公章的协助调查函,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使代理律师调取证据的行为更具有效性和保障性。

新仲裁规则的这两个新规定,是针对律师在仲裁实务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吸收及研讨而作出的积极回应。新规定的实行,将有效降低当事人启动仲裁程序的难度,充分保障民商事活动中合法权利的维护,提升仲裁的效率。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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