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达成协议后还能不能再诉讼”“提起民事诉讼后还能否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医疗事故认定”这两个问题,是患者维权路上最常遇到的误区。这两个误区处理不好,会给患方维权带来不小的阻碍。今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和法律规定,把这两个核心问题讲清楚,帮您避开维权误区,找到相对稳妥的解决路径。
01 调解达成协议后,患者还能起诉吗?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本质是医患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理论上应当遵守。但这并不意味着协议签订后,患者就丧失了所有救济权利—— 当协议存在瑕疵,明显损害患者合法权益时,患者依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是最终能否获得支持,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调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等法定情形,患者可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或确认协议无效,进而重新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真实案例解析:隐瞒损害事实的调解协议,可依法撤销
2016 年 4 月 17 日,叶某因胆囊结石入住医院,4 月 19 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出血中转开腹,术后出现气胸及胆瘘,5 月 31 日出院。2016 年 8 月 10 日,经调解,医患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医院一次性赔偿叶某 12975 元,协议生效后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叶某签署协议后持续发热,经其他医院诊断,确认存在胆管损伤、胆漏、右肝丧失功能并萎缩(A 级损伤),需行右肝切除手术。
叶某随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医院在签署协议时隐瞒重大损害事实,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协议应被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诉协议书未明确载明叶某肝右叶萎缩、右肝管损伤等核心损害后果,叶某签订协议时对自身损害程度存在重大误解。此外,协议约定的12975 元赔偿金额,远低于叶某因两处九级伤残产生的合理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调解协议[1]。
实践中,若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患者自愿放弃司法救济权利”,且协议内容合法、赔偿合理、已履行完毕,或者调解协议已通过法院 “司法确认”,拿到司法确认裁定书,患者再以同一事实起诉,法院通常会驳回诉求。但如果患者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如司法鉴定意见、新发现的诊疗过错证据等)证明调解协议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问题,则可以考虑就撤销调解协议、重新赔偿提起诉讼。
02 提起民事诉讼后,还能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医疗事故认定吗?
实践中,部分患者试图“两条腿走路”——既提起民事诉讼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该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一般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反而会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被拒,延误纠纷解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若当事人已就医疗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再向卫健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卫健委将不予受理;若卫健委已受理,也会终止处理。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患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再自己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者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都会被驳回。
上述规定背后的逻辑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的前提是“纠纷未进入司法程序”,一旦法院立案,纠纷处理的主导权转移至司法机关,医学会不再接受非司法委托的鉴定申请。简单来说,起诉后,行政机关层面的医疗事故鉴定通道就关闭了,卫生行政部门即便收到投诉,也难以进行医疗事故认定程序。
03 维权关键提醒
- 调解时别轻易签 “放弃诉权” 条款,若担心赔偿不足,可约定 “后续出现相关损害仍有权索赔”;
- 合理选择鉴定路径,如认为存在医疗事故,务必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待得出结论后再进行民事诉讼。
- 无论是调解还是诉讼,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核心证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明确鉴定方向。
医疗纠纷维权难在“专业性强、证据复杂”,只有掌握核心规则,避开上述误区,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路径,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020)京0102民初96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