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修订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予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仲裁事业的政治定位与服务功能
新增条款强调仲裁事业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凸显仲裁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扩大仲裁主体范围
将仲裁主体从“公民”扩展为“自然人”,并明确“非法人组织”也可作为仲裁主体,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扩大了仲裁适用范围,更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实践。
3、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公益性
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强化其社会属性和独立性,从法律层面重塑仲裁机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保其服务社会公共利益。
4、构建“法治”内核,筑牢公正基石
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监督,推动从“行政化管理”向“法人化治理”转变,提升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开启“阳光仲裁”时代
要求仲裁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倒逼仲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6、推动仲裁数字化与在线化
确认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互联网+仲裁”提供法律依据,提升仲裁的便捷性和效率,尤其适合跨境纠纷和远程当事人。
7、确立“仲裁地”法则
引入“仲裁地”制度,明确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增强涉外仲裁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8、首次规定“仲裁特区”
允许在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特定区域内灵活组建仲裁庭,简化备案程序,打破机构仲裁的垄断,满足国际商事主体对灵活性的需求。
9、推动“双向开放”
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提升中国在全球高端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份额和话语权。
10、提升效率、捍卫程序
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至3个月,加快仲裁裁决的“真正终局”速度;新增条款明确仲裁庭有权驳回恶意仲裁行为,防止仲裁程序被滥用。
这些亮点体现了新修订《仲裁法》在国际化、数字化、规范化等方面的突破,旨在提升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修订对照表

部分来源:中国人大网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仲裁事业的政治定位与服务功能
新增条款强调仲裁事业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凸显仲裁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2、扩大仲裁主体范围
将仲裁主体从“公民”扩展为“自然人”,并明确“非法人组织”也可作为仲裁主体,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扩大了仲裁适用范围,更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实践。
3、强化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公益性
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强化其社会属性和独立性,从法律层面重塑仲裁机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保其服务社会公共利益。
4、构建“法治”内核,筑牢公正基石
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加强监督,推动从“行政化管理”向“法人化治理”转变,提升机构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开启“阳光仲裁”时代
要求仲裁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倒逼仲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6、推动仲裁数字化与在线化
确认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互联网+仲裁”提供法律依据,提升仲裁的便捷性和效率,尤其适合跨境纠纷和远程当事人。
7、确立“仲裁地”法则
引入“仲裁地”制度,明确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增强涉外仲裁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8、首次规定“仲裁特区”
允许在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特定区域内灵活组建仲裁庭,简化备案程序,打破机构仲裁的垄断,满足国际商事主体对灵活性的需求。
9、推动“双向开放”
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提升中国在全球高端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份额和话语权。
10、提升效率、捍卫程序
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至3个月,加快仲裁裁决的“真正终局”速度;新增条款明确仲裁庭有权驳回恶意仲裁行为,防止仲裁程序被滥用。
这些亮点体现了新修订《仲裁法》在国际化、数字化、规范化等方面的突破,旨在提升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修订对照表

部分来源:中国人大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