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9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并新增了多项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以下是主要修改和新增制度的概述:
一、新增制度
1、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破产工作中的行政事务。
2、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增设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提升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
金融机构破产:增设专章,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申请条件、案件管辖等,完善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上市公司破产:完善相关规定,增加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和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听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意见的规定。
3、合并破产制度
增设专章,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标准、管辖、程序等作出规定。
4、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制度
增设专章,明确跨国破产的适用范围、对外效力、管辖权、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等。
二、重大修改内容
1、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机制
规定破产申请提出后至法院裁定前的临时措施,防止财产贬值或转移。
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明确解除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的范围。
2、健全管理人制度
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完善选任方式和主体资格,增加职责范围,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设立破产保障基金。
3、完善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制度
细化破产撤销权规定,明确债权人会议对重大财产处分的决定权。
完善清偿顺序,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维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债权置于第一、第二清偿顺位,增加劣后债权制度。
4、优化重整相关制度
增加重整投资人招募推荐程序及权利义务,明确权益不受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
完善重整计划批准的审查要件,增加强制批准的听证制度和救济程序,增加重整债务人信用修复制度。
5、防范逃废债
严格纳入条件,债务人接受全方位监督,为债务人行为设限,规定破产前部分行为可撤销或无效,并确立追回权制度。
规定恶意债务人不予免除债务,部分债务不因破产而免除。
三、其他修改
自然人股东债务清理:明确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完善其他制度: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完善。
通过这些修改和新增制度,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旨在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和重整,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
修订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修改前后全文对照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2025年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