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文/队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但由于其高度流动性和虚拟化,税务部门对这些主体的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没有平台企业定期报送身份和收入等涉税信息,部分人员可能隐匿收入、逃避纳税,造成税收流失,影响社会公平和国家利益。正因如此,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欧盟自2023年起就要求平台运营商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卖家的各类涉税信息。
在我国,2019年《电子商务法》已明确相关义务,税务机关也开展了试点。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2025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报送主体、内容、流程、免报情形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台企业将于2025年10月起,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涉税信息。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实务操作进行了详细说明。本文将从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实务操作、合规风险与法律责任等角度,对该《规定》作系统梳理和分析。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与对象的界定
1.报送主体
《规定》第二条明确,报送主体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依据《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平台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电商平台(如各类网络商城、商品交易平台)
应用商店
社交平台(如社交网络、内容社区、互动分享平台)
网络直播与短视频平台(包括带货、打赏、内容创作等业务的平台)
游戏及虚拟物品交易平台(如游戏账号租借、虚拟道具和游戏币交易平台)
出行与生活服务平台(如网约车、外卖、家政、配送等便民服务平台)
知识付费与内容创作平台(如线上课程、知识问答、音频内容等变现平台)、以及跨境电商与境外互联网平台(面向中国用户和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国际平台)。
各类平台企业需结合自身业务模式,认真自查是否属于涉税信息报送范围,确保合规履行相关义务。
2.报送对象
主要包括:
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上设立网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从业人员:通过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如网络主播、家政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
另外,《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亦不需要重复报送。
二、涉税信息报送的内容与要求
报送内容包括:
平台企业自身信息
域名、业务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等。
2. 经营者/从业人员信息
身份信息:如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户唯一标识码等。
收入信息:如季度收入总额、非货币经济利益、佣金服务费、交易(订单)数量等。
特殊业务信息:如直播带货、知识产权转让、虚拟币打赏等收入,需按具体类别填报。
3. 相关运营主体信息
用户管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等参与平台运营的其他主体信息。
4. 报送方式和时间节点
首次报送:自开展互联网经营业务起30日内完成首次报送。
定期报送: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内,按标准报送上季度涉税信息。
报送渠道:大型平台可通过数据接口直连,中小平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导入。
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涉税信息报送的新规要求,下面我们以“垦丁优选”平台为例,通过具体的业务场景和结构流程,直观展示平台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合规要点和注意事项。
“垦丁优选”是一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主营电商、网络直播及便民劳务(如家政、配送等)服务。平台内有商铺经营者(如网店店主),有以个人身份入驻的网络主播,还有大量兼职配送员。平台由A公司持有电信业务许可证,B公司负责用户管理,C公司负责结算,D公司负责内容推广。2025年10月是“星火优选”第一次按照新规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务人员的涉税信息。

首先,在“垦丁优选”业务开展后的30日内,“垦丁优选”的A公司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报送内容至少包括:“垦丁优选”的平台名称、域名、服务名称等相关许可证或备案相关信息业务类型运营开始、结束时间等以及B公司(用户管理)、C公司(结算)、D公司(内容推广)等相关运营主体的基本信息。这一步是首次报送,目的是让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平台的基础运营情况和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
其次,在平台进入常规运营阶段后,A公司还需按季度进行涉税信息报送。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内,A公司要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所有商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息。
1. 商铺经营者信息例如,针对商铺经营者,需要填写:店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店主姓名和证件号季度收入、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或服务费、该季度内交易订单的数量(如400笔)。
2. 网络主播及内容创作者信息对于通过“垦丁优选”平台开展直播带货、接受打赏等活动的网络主播,需报送下列信息:身份信息直播带货和打赏等各项收入、平台币收入折算金额、所属MCN机构等情况
3.其他报送义务此外,“垦丁优选”还需同步报送B公司、C公司、D公司等相关运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和各自的业务职能。
四、特殊业务场景下的报送规则
1.多平台或聚合平台
对于同时运营多个平台或作为聚合平台的企业,规定要求应分别填报每个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息。
如果A公司旗下同时运营电商平台和网约车平台,那么A公司需要分别为这两个平台单独报送各自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及收入信息,而不能合并报送。
此外,如A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其平台上的部分商户本身亦为独立运营的平台企业,则在涉税信息报送过程中,除前述信息,A公司还应一并报送其平台中为平台企业的经营者的信息。
2. 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获得的虚拟币、积分等非货币形式但可提现或兑换商品的经济利益,规定要求平台应按照自身的折现标准,将其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收入后报送。
比如,B自然人在某直播平台收到粉丝赠送的虚拟币,按照平台规则可兑换为人民币4000元,平台就需要将这4000元计入B自然人的收入,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该信息,保证各类经济利益都纳入税收管理。
3. 多角色/多店铺情形
对于同一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同一平台上以多种身份或开设多个网店的情况,规定要求必须分多行分别填报每个身份或店铺的收入信息。
比如,B自然人在某电商平台同时经营“B店1”和“B店2”两个网店,分别实现收入10万元和5万元。平台应分别填报“B店1”和“B店2”这两个网店的经营者B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及各自收入,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准确掌握每一业务单元的涉税情况。
4. 直播带货与MCN机构合作(案例来源于公告第15条)
对于涉及网络主播、MCN机构及合作品牌等多方合作的业务,规定要求平台分别报送每一方的身份和收入信息,并注明各方之间的合作或分成关系。其中,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主播自己账号或MCN 机构账号等),会涉及不同的报送流程:
例如:网络主播王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为平台内经营者B企业带货,B企业网店通过该场直播达成成交额1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B企业就该场直播向甲平台支付服务费,向网络主播王某(或其合作方)支付带货的服务收入,甲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直播相关收入。
情形一: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上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二:网络主播王某的合作方C机构(如MCN机构)使用C机构的用户账号在甲平台上开设直播间,网络主播王某出镜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C机构、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C机构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三: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上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以及网络主播王某合作的C机构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和C机构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五、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如果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漏报、拒报等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果平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税务机关还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严格监管,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和有效。
同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涉税信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也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仅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进一步保障了平台企业及相关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六、境外平台企业适用规则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境外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须按照中国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境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以亚马逊为例,作为全球领先的跨境电商平台,其为众多中国卖家提供了面向全球销售商品的服务。根据上述规定,亚马逊在向中国境内市场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过程中,须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按要求提交中国卖家及相关人员的涉税数据。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境外平台往往面临双重合规压力:一方面需遵守中国境内的数据报送义务,另一方面又需符合其注册地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法律限制。这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张力,不仅增加了境外平台在华经营的合规难度,也迫使企业在数据治理、技术架构与运营策略方面寻求更具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本地化解决方案。
类似的挑战也出现在Meta(Facebook、Instagram)广告平台、Booking等境外平台。比如,中国房东通过Booking短租获益,Booking也需报送这些中国房东的身份和收入信息。但这些平台可能同样面临本国数据出境跨境限制与中国涉税信息报送要求之间的合规冲突。该问题整体较为复杂,后续将会专门写一个解读讨论。
七、合规建议
为保障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的合法、准确与高效,平台企业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系统性建设与管理:
1. 优化报送流程与系统对接,强调数据安全。全面梳理数据采集、整理、存储与报送各环节,并建立与税务系统的高效对接机制,确保数据传输及时、格式规范。平台方更应明确涉税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权限与流程,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
2. 健全核验机制,提升数据质量。重点在于完善用户身份认证流程,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建立精确的收入核算与佣金结算体系,防范虚报、漏报风险。针对特殊情形(如便民劳务、税收优惠对象、历史数据补录),需制定核验规则与处理预案。
3. 关注政策动态,动态调整策略。根据政策变动及时优化系统配置与报送内容,确保持续合规。紧跟税务主管机关发布的最新政策、口径与操作细则。
文/队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但由于其高度流动性和虚拟化,税务部门对这些主体的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没有平台企业定期报送身份和收入等涉税信息,部分人员可能隐匿收入、逃避纳税,造成税收流失,影响社会公平和国家利益。正因如此,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欧盟自2023年起就要求平台运营商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卖家的各类涉税信息。
在我国,2019年《电子商务法》已明确相关义务,税务机关也开展了试点。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2025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报送主体、内容、流程、免报情形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台企业将于2025年10月起,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涉税信息。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实务操作进行了详细说明。本文将从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实务操作、合规风险与法律责任等角度,对该《规定》作系统梳理和分析。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与对象的界定
1.报送主体
《规定》第二条明确,报送主体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依据《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平台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电商平台(如各类网络商城、商品交易平台)
应用商店
社交平台(如社交网络、内容社区、互动分享平台)
网络直播与短视频平台(包括带货、打赏、内容创作等业务的平台)
游戏及虚拟物品交易平台(如游戏账号租借、虚拟道具和游戏币交易平台)
出行与生活服务平台(如网约车、外卖、家政、配送等便民服务平台)
知识付费与内容创作平台(如线上课程、知识问答、音频内容等变现平台)、以及跨境电商与境外互联网平台(面向中国用户和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国际平台)。
各类平台企业需结合自身业务模式,认真自查是否属于涉税信息报送范围,确保合规履行相关义务。
2.报送对象
主要包括:
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上设立网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从业人员:通过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如网络主播、家政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
另外,《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亦不需要重复报送。
二、涉税信息报送的内容与要求
报送内容包括:
平台企业自身信息
域名、业务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等。
2. 经营者/从业人员信息
身份信息:如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户唯一标识码等。
收入信息:如季度收入总额、非货币经济利益、佣金服务费、交易(订单)数量等。
特殊业务信息:如直播带货、知识产权转让、虚拟币打赏等收入,需按具体类别填报。
3. 相关运营主体信息
用户管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等参与平台运营的其他主体信息。
4. 报送方式和时间节点
首次报送:自开展互联网经营业务起30日内完成首次报送。
定期报送: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内,按标准报送上季度涉税信息。
报送渠道:大型平台可通过数据接口直连,中小平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导入。
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涉税信息报送的新规要求,下面我们以“垦丁优选”平台为例,通过具体的业务场景和结构流程,直观展示平台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合规要点和注意事项。
“垦丁优选”是一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主营电商、网络直播及便民劳务(如家政、配送等)服务。平台内有商铺经营者(如网店店主),有以个人身份入驻的网络主播,还有大量兼职配送员。平台由A公司持有电信业务许可证,B公司负责用户管理,C公司负责结算,D公司负责内容推广。2025年10月是“星火优选”第一次按照新规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务人员的涉税信息。

首先,在“垦丁优选”业务开展后的30日内,“垦丁优选”的A公司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报送内容至少包括:“垦丁优选”的平台名称、域名、服务名称等相关许可证或备案相关信息业务类型运营开始、结束时间等以及B公司(用户管理)、C公司(结算)、D公司(内容推广)等相关运营主体的基本信息。这一步是首次报送,目的是让税务机关全面掌握平台的基础运营情况和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
其次,在平台进入常规运营阶段后,A公司还需按季度进行涉税信息报送。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内,A公司要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所有商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息。
1. 商铺经营者信息例如,针对商铺经营者,需要填写:店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店主姓名和证件号季度收入、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或服务费、该季度内交易订单的数量(如400笔)。
2. 网络主播及内容创作者信息对于通过“垦丁优选”平台开展直播带货、接受打赏等活动的网络主播,需报送下列信息:身份信息直播带货和打赏等各项收入、平台币收入折算金额、所属MCN机构等情况
3.其他报送义务此外,“垦丁优选”还需同步报送B公司、C公司、D公司等相关运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和各自的业务职能。
四、特殊业务场景下的报送规则
1.多平台或聚合平台
对于同时运营多个平台或作为聚合平台的企业,规定要求应分别填报每个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息。
如果A公司旗下同时运营电商平台和网约车平台,那么A公司需要分别为这两个平台单独报送各自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及收入信息,而不能合并报送。
此外,如A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其平台上的部分商户本身亦为独立运营的平台企业,则在涉税信息报送过程中,除前述信息,A公司还应一并报送其平台中为平台企业的经营者的信息。
2. 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获得的虚拟币、积分等非货币形式但可提现或兑换商品的经济利益,规定要求平台应按照自身的折现标准,将其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收入后报送。
比如,B自然人在某直播平台收到粉丝赠送的虚拟币,按照平台规则可兑换为人民币4000元,平台就需要将这4000元计入B自然人的收入,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该信息,保证各类经济利益都纳入税收管理。
3. 多角色/多店铺情形
对于同一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在同一平台上以多种身份或开设多个网店的情况,规定要求必须分多行分别填报每个身份或店铺的收入信息。
比如,B自然人在某电商平台同时经营“B店1”和“B店2”两个网店,分别实现收入10万元和5万元。平台应分别填报“B店1”和“B店2”这两个网店的经营者B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及各自收入,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准确掌握每一业务单元的涉税情况。
4. 直播带货与MCN机构合作(案例来源于公告第15条)
对于涉及网络主播、MCN机构及合作品牌等多方合作的业务,规定要求平台分别报送每一方的身份和收入信息,并注明各方之间的合作或分成关系。其中,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主播自己账号或MCN 机构账号等),会涉及不同的报送流程:
例如:网络主播王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为平台内经营者B企业带货,B企业网店通过该场直播达成成交额1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B企业就该场直播向甲平台支付服务费,向网络主播王某(或其合作方)支付带货的服务收入,甲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直播相关收入。
情形一: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上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二:网络主播王某的合作方C机构(如MCN机构)使用C机构的用户账号在甲平台上开设直播间,网络主播王某出镜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C机构、B企业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C机构和B企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情形三:网络主播王某在甲平台上使用自己的用户账号开设直播间为B企业带货,甲平台收取服务费并与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以及网络主播王某合作的C机构进行结算。A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网络主播王某、B企业和C机构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五、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如果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漏报、拒报等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果平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税务机关还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严格监管,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和有效。
同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在涉税信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也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仅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进一步保障了平台企业及相关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六、境外平台企业适用规则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境外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须按照中国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境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以亚马逊为例,作为全球领先的跨境电商平台,其为众多中国卖家提供了面向全球销售商品的服务。根据上述规定,亚马逊在向中国境内市场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过程中,须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按要求提交中国卖家及相关人员的涉税数据。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境外平台往往面临双重合规压力:一方面需遵守中国境内的数据报送义务,另一方面又需符合其注册地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法律限制。这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张力,不仅增加了境外平台在华经营的合规难度,也迫使企业在数据治理、技术架构与运营策略方面寻求更具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本地化解决方案。
类似的挑战也出现在Meta(Facebook、Instagram)广告平台、Booking等境外平台。比如,中国房东通过Booking短租获益,Booking也需报送这些中国房东的身份和收入信息。但这些平台可能同样面临本国数据出境跨境限制与中国涉税信息报送要求之间的合规冲突。该问题整体较为复杂,后续将会专门写一个解读讨论。
七、合规建议
为保障涉税信息报送工作的合法、准确与高效,平台企业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系统性建设与管理:
1. 优化报送流程与系统对接,强调数据安全。全面梳理数据采集、整理、存储与报送各环节,并建立与税务系统的高效对接机制,确保数据传输及时、格式规范。平台方更应明确涉税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权限与流程,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
2. 健全核验机制,提升数据质量。重点在于完善用户身份认证流程,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建立精确的收入核算与佣金结算体系,防范虚报、漏报风险。针对特殊情形(如便民劳务、税收优惠对象、历史数据补录),需制定核验规则与处理预案。
3. 关注政策动态,动态调整策略。根据政策变动及时优化系统配置与报送内容,确保持续合规。紧跟税务主管机关发布的最新政策、口径与操作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