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服务费”面纱 守护金融借贷公平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案例是司法实践最鲜活的注脚‌。

编者按
案例是司法实践最鲜活的注脚‌。从农民工工资追讨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邻里纠纷化解到新型业态争议,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公正办好每一起民生案,突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普法增强社会法治意识,切实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重庆法院融媒体中心特开设《法官解案》栏目,通过法官视角还原案件审理中的关键抉择:当法律遇见人情,当规则面对变局,法官如何在法理与情理的交汇处寻找平衡?我们将呈现那些藏在裁判文书背后的思考——或许是证据链的反复推敲,或许是定分止争的破局智慧,更可能是判决落笔时对社会价值的深远考量。让我们携手以案例为笔,共同答好公平正义这道永恒题。
本期聚焦
本期案例为重庆某小贷公司诉重庆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以设立关联主体、拆分费用名目等方式规避监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为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充分彰显司法对金融市场乱象的规制作用与护航实体经济的司法担当。该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2-103-002)。
2012年11月23日,某置业公司(借款人)与某小贷公司(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0万元,月利率为15‰。同日,某置业公司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某置业公司邀请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协助其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提供贷款基本资料、贷款抵押品估价等咨询服务,其公司融资成功后,在贷款期内向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缴纳服务费总额78万元,超过贷款期限的,以贷款金额为标的,每月按20‰收取咨询服务费。同日,某小贷公司向某置业公司支付1300万元,某置业公司当即向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支付咨询服务费45.5万元。2015年6月24日,因某置业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且该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某小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某小贷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300万元及利息。该案经过一审判决、执行,于2020年12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再审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得扰乱金融监管秩序。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系某小贷公司设立,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同时是某小贷公司出纳,其收到咨询服务费后最终将钱款转入某小贷公司账户,某小贷公司做账时将每月收取的钱款分别做成利息与咨询费,实际年利率达到42%,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法院依法确认某小贷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254.50万元及利息。
承办人/解读人
肖菊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在金融借贷纠纷中,如何平衡合同自由与金融监管、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是司法裁判的关键命题。随着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部分机构通过关联交易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日益凸显,此类行为不仅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对金融监管秩序构成挑战。在借款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借款利率事先在提供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本案聚焦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关联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的行为定性,通过穿透式司法审查明确裁判规则,对规范金融市场交易具有重大意义。
预扣利息禁止规则的适用困境
我国法律对预扣利息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明确价值导向,旨在遏制出借人通过形式创新获取非法高息,维护借贷市场实质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禁止预扣利息,应当按实际借款额认定本金并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进一步重申该规则。从规范逻辑看,无论以何种名义或形式,只要行为本质属于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就应否定其效力。然而,实践中预扣利息的形式呈现隐蔽化、复杂化特征,如本案中通过关联公司收取“咨询服务费”模式,如何区分“合法服务收费”与“变相预扣利息”便成为难点。有观点认为,若当事人自愿签订服务协议且费用收取符合市场惯例,应尊重意思自治。此类观点忽视了借贷关系中双方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借款人往往因融资弱势被迫接受“服务协议”,而所谓“服务”可能并无实际履行或与融资无实质关联,本案中,某小贷公司通过设立关联信息咨询服务部,将利息拆分为“利息+咨询费”,表面上符合“自愿签订协议”的形式要件,实为利用在放贷业务中的优势地位变相收取高息。因此有学者指出,金融领域的格式合同及关联交易常成为掩盖高息的工具,司法需突破形式合法性审查,关注交易实质公平。
主体关联与资金闭环的双重审查
关联交易的穿透式审查是认定变相预扣利息的关键路径。在类似案例中,法院常以关联方缺乏独立意思表示、服务内容与融资无实质关联等为由,否定服务协议的独立性,即当关联方的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且交易目的偏离市场合理商业逻辑时,应推定其构成利益共同体,否定交易形式合法性。本案中,法院通过两个维度揭示关联交易的实质:其一,主体关联。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由某小贷公司设立,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与某小贷公司出纳为同一人;其二,资金闭环。咨询服务费最终流入某小贷公司账户,形成“出借资金→收取服务费→资金回流”的完整链条。此类关联交易的核心特征在于,关联方与出借人利益高度一致,所谓的“服务费”实为利息拆分的通道。某小贷公司将利息拆分为“利息(15‰)+咨询费(20‰)”,使实际年利率达42%,远超法定利率上限,这种通过关联交易规避利率管制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变相收取利息。法院结合交易背景、主体关系及资金流向综合认定,将咨询服务费认定为预扣利息,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原则。
从个案审查到类案延伸
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类似“以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高息”的争议可能还会出现。前述审查框架通过主体关联揭示利益纽带、以资金闭环锁定交易实质、凭服务真实性剥离合法外衣,可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一是主体关联性审查,需通过股权结构、人员任职、业务往来等证据,综合认定关联方与出借人是否构成利益共同体,例如关联方由出借人设立、双方存在人员交叉任职或业务高度混同情形时,可推定其利益具有一致性。二是资金实质性审查,应聚焦服务费的实际流向,若资金通过关联方账户最终回流至出借人账户,且与借款本金、利息的金额及时间存在对应关系,可推定该服务费与利息具有同质性,本质上属于变相预扣利息。三是服务真实性审查,需由服务提供方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证明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的实质性服务的,应认定该费用为预扣利息的隐蔽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服务费”的合理性审查,司法需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自治。例如,若服务方确实提供了贷前调查、抵押评估等实质性服务,且费用标准符合行业惯例的,可认可其合法性。
本案以关联交易穿透审查为切入点,揭示了金融借贷纠纷中形式合法与实质违法的冲突,展现了司法在平衡合同自由与金融安全、保护弱势主体与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保障作用。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司法机关需继续发挥对“阴阳合同”“变相高息”等违规行为的规制作用,推动金融市场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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