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伪造数据“反管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4日,李某琼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4日,李某琼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所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若员工未按公司销售政策或流程进行销售,擅自更改销售数据,隐瞒或提供虚假销售数据或信息,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使公司名誉受损,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2023年10月前后,作为公司店长的李某琼开始通过遥控器操控客流计数器,人为改变门店客流量检测数据,影响店铺成交统计,导致门店KPI数据失真。公司发现后认为,李某琼虚构数据可能虚增绩效奖金,且会对其他门店产生不良示范,遂就违纪问题与其沟通,并于2023年11月23日发出《违纪通知书》,告知即时解雇。
李某琼则认为,操控客流计数器仅影响成交数据,未影响实际销售额,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不服该决定,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理由及结果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琼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员工手册》已明确禁止擅自更改销售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并规定此类行为可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琼作为店长,本应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履职,却通过遥控器操纵客流数据,虚构销售业绩,意图谋取不当绩效工资。该行为持续时间约两个月,不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逃避正常管理,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某贸易公司以李某琼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九龙坡法院一审遂判决驳回李某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李某琼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经依法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官提示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与相互尊重。诚实信用不仅是劳动者应恪守的社会公德,也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履行的基石。
劳动者为谋取私利违背诚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管理秩序与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注意,伪造数据、虚报业绩等“反管理”行为,不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也可能使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
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树立诚实守信的劳动价值观,忠实履职、勤勉尽责,方能在职场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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