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嫌弃的松子的一生(四)与田野的婚姻生活之假离婚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文根据电影《被嫌弃的松子的一生》和执业十余年遇到的案例改编而成。 第四集 与田野的婚姻生活之假离婚 虽然松子听了律师的建议,但最终还是拗不过田野,房产依旧登记在田野名下。之后,松子和田野登记结婚了。

本文根据电影《被嫌弃的松子的一生》和执业十余年遇到的案例改编而成。
第四集 与田野的婚姻生活之假离婚
虽然松子听了律师的建议,但最终还是拗不过田野,房产依旧登记在田野名下。之后,松子和田野登记结婚了。婚后,田野让松子离职,称以后家里由他主外,松子主内,只需在家照顾好他和孩子就行。
婚后一年,松子生下了一个女儿,田野对此感到十分失望。在大女儿出生几个月后,松子又怀孕了。孕5 个月时检查,发现怀的仍是女儿,田野便要求松子把孩子打掉,还威胁说若不打掉就假离婚,否则会影响他的工作和生儿子的计划。为了保住腹中的孩子,松子无奈只能答应。于是,田野在民政局当场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载明房产和大女儿都归田野,松子净身出户。事后,松子内心十分担忧,便向梁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问题一、假离婚后男方不复婚怎么办
松子:梁律师,假离婚后他不复婚怎么办?
梁律:根据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一旦离婚就是真离婚,就算补充协议或男方出具承诺书载明双方必须复婚,也没用。
问题二 、如何处理假离婚对自己不利的财产分割条款,条款是否有效
松子:梁律师,假离婚的财产分割条款对自己这么不利,该怎么办?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吗?
梁律:部分法院观点认为,双方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部分法院观点认为,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
案例一:离婚后双方仍居住在一起,法院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双方为卖房少缴纳税款登记离婚,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后来男方坚持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女方起诉要求确认假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频繁就别墅装修、工作、出行、孩子等事宜进行沟通讨论,男方还多次对女方的工作进行指导和鼓励,在女方生日时男方还主动向女方赠送生日礼物。上述种种言行表明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一个月左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还在讨论生活琐事、工作、房屋装修、假期安排等,此种也不符合双方确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从双方的微信群聊天内容,也可以明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婚姻登记行为涉及身份关系,具有公示效力,双方向某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即双方离婚之时,不能回转。然双方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故本院确认,双方于2021年4月21日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即第二条、第三条无效。
案例二:一旦办理离婚,双方即需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假离婚一说
【基本案情】
双方为生育二胎假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后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
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即已合法地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的完整手续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双方均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若选择假离婚,应尽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己方所有。若无法达成此约定,则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载明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财产仍为双方共同共有。
双方假离婚后三年因计划生育政策已放开,复婚。复婚后,双方购买了一套500万的房产登记在田野名下,松子父母首付出资100万元,松子前来咨询相关事宜。
问题三、如何处理假离婚对自己不利的财产分割条款,条款是否有效
松子:梁律师,婚后我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田野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梁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物权登记在婚姻家庭财产认定中的绝对效力进行了合理弱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在婚姻家庭领域,不宜过度凸显物权登记的绝对作用。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仅赠与己方子女的,应遵循该约定;若赠与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在此情形下,对于房产归属的判定:若为全额出资,一般判决房产归己方子女所有,至于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需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情况、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责任、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若为部分出资,则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重要依据,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在综合考量上述各项因素的基础上,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予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予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予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案例一:婚后男方父母将房产过户至双方名下仍适用男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男方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2021年8月,男方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请平均分割案涉房屋。男方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女方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男方父母基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男方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男方补偿女方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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