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到无罪 ——一场离婚引起的宝马“盗窃案”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写在前面的话: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多年,不管是做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办过不少有意思有特点有嚼头的案子。但是还没有哪个案子像今天这个,让我不吐不快如鲠在喉。就给大家讲个故事吧。

写在前面的话: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多年,不管是做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办过不少有意思有特点有嚼头的案子。但是还没有哪个案子像今天这个,让我不吐不快如鲠在喉。就给大家讲个故事吧。
2013年,相识、相恋6年的张某、王某登记结婚,彼时谁又能想到,几年后丈夫张某被妻子王某亲手送进了监狱。
1、故事是这样开始的
张某、王某婚后育有一女,开着一辆登记在张某姐姐张某乙名下的京牌宝马车。2020年,张某、王某感情不和开始闹离婚,王某开着宝马车带女儿回到老家,不让张某见孩子,并声称要将宝马车卖掉。张某前往王某老家找孩子,途中偶然在宝马APP上看到了车辆定位。联系姐姐张某乙后,张某根据姐姐的要求前往车辆定位地点,找到宝马车后将车开回北京还给了张某乙。
2021年5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2、问题是这样浮出的
2021年底,张某家属委托我们代理此案。此时该案已经诉至法院。经过阅卷、会见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发现《起诉书》的指控有多处非常关键、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问题。
1、宝马车到底是谁的?
王某主张:宝马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因为夫妻二人没有北京小客车指标,需要借用张某乙的指标所以才登记在张某乙某名下。宝马车以张某乙名义贷款购买,但首付款由王某支付,月供也由王某每月转给张某乙。
张某及张某乙则主张:宝马车属于张某乙,张某夫妻二人只是租用。宝马车首付款由王某支付,是因为张某王某婚后向张某乙借款多笔未还;王某每月向张某乙转账还贷实际是支付车辆租金。且王某仅付了7个月的租金,后续均由张某乙还贷。正是因为王某不付租金又不还车,张某乙才让张某把车开回。
梳理事实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宝马车的所有权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也是本案辩护的关键难点:张某乙对于王某所称的卖车毫不知情,如宝马车属于张某乙,那么张某根据所有权人要求取回车辆、交还给所有权人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但是限于北京小客车指标的调控政策,实践中借名买车比比皆是,结合王某支付首付款、并按月向张某乙转过几笔等同于月供金额款项的事实,“宝马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成为司法机关先入为主的入罪依据。
就此,我们组织、整理了包括购车手续、借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宝马车还贷记录等在内的全套证据材料,证实了张某婚后向张某乙借款数十万元、张某乙贷款购买宝马车并实际还款36期、王某仅支付了7期租金后便不付租金也不还车、张某乙与宝马客服沟通且尝试报警找车未果等事实;同时检索大量借名买车相关判例,发现哪怕是真实的借名买车,也不乏将车辆所有权判归登记主体的生效判决。一项在民事案件中尚且存有争议的问题,又如何能在刑事案件中径直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认定?因此,我们坚持主张,涉案宝马车属于张某乙。
2、张某到底有没有同意卖车?
王某主张:张某同意卖车,是在车已经卖掉之后张某才改口说不同意的。就此,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截图。
但会见时张某却称:王某确实提过卖车的事情,但自己一直说的都是不同意卖车、车是姐姐的,二人根本卖不了。还提出不同意卖车的事情自己在微信上也跟王某说过很多次。
一面是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显示张某似乎确实同意卖车的聊天记录;另一面则是张某关于自己从未同意过卖车的主张。我们立刻向法院提出了调取张某与王某完整微信聊天电子数据的申请。张某的手机早已扣押在案,但几经申请,直至一审开庭,辩护人仍未见到相关电子数据。
3、王某到底卖没卖车?
王某主张:宝马车已经出售给了李某夫妇,不仅签订了《购车合同》,而且收取了购车定金、购车款共计四十万余元,且告知了张某车辆已经出售。
但会见时张某却称:王某根本没有卖车。就此张某向辩护人提及了两个关键事实:一是王某在所称卖车时间之后,在法院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中均要求分割宝马车且要求张某向其支付车辆折价款;二是张某在找到宝马车时,车上有王某的太阳镜、驾照、女儿的儿童座椅,车前挡风玻璃处放着的挪车电话甚至还是张某本人的手机号码。
与此同时,在阅卷以及与家属沟通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所谓宝马车买卖的诸多匪夷所思之处:
其一,李某夫妇转给王某的所谓购车款,转款均备注为与一所培训学校而非宝马车相关;与此同时,王某还曾与李某签订过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正是将这所培训学校的股权转让给李某。
其二,李某夫妇转给王某的所谓购车款,有一笔同样备注与培训学校相关且有零有整的十余万元,居然是在李某发现宝马车不见并且联系王某,明确得知车辆并非王某开走之后在报警前支付的。
其三,非常狗血的是,张某将宝马车开回交给姐姐张某乙后,张某乙从该宝马车的行车记录仪中发现了几段视频。视频中,“购车人”李某言谈之间的称呼证明其和王某关系可能并不简单!
“为了争夺财产和孩子抚养权,与第三人串通车辆买卖,甚至不惜将丈夫送入牢狱之中”这种只在小说里见过的狗血剧情,赫然展现在我们眼前。我们详细梳理了在案证据之间的种种矛盾、不合常理之处,向法院提交了王某要求分割宝马车的起诉状以及宝马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关键证据,并从无权处分下非善意第三人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等层面,坚定地主张:本案王某对宝马车的所谓处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甚至可能根本没有卖车!
3、十年到无罪是这样走的
在明确在案证据自相矛盾之处、调取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新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客观上也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王某对涉案宝马车的处分无效的无罪辩护方案。等待开庭期间,我们多次向法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均未得到同意。一个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当事人却一直被羁押。我们意识到:结果不容乐观。
1、获刑十年,蒙冤入狱!
2022年底,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我们在发表质证、辩护意见的同时,再次重申了完整电子数据的重要性,强烈要求合议庭调取证据。庭审结束后一个多月,终于有好消息传来:法院通过公安机关提取了张某手机中的完整电子数据,通知律师阅卷。
2023年初,辩护人前往法院阅卷。在张某与王某完整的微信聊天电子数据中,果然发现,张某从始至终没有同意卖车。而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不仅是刻意挑拣的不完整片段,甚至删减了其中对张某有利的内容;同时我们还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的时间,居然是在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前!他们早就调取了完整的微信记录,但一直没给辩护人。
无论如何,我们终于拿到了这份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二次开庭中,辩护人依据这份完整的电子数据,还原了当事人不同意卖车的客观事实,指出了王某刻意删减关键证据、证言虚假客观事实,再次重申了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也因为这份有利的电子数据,我们对案件的判决结果燃起了一丝希望。
但你永远无法叫醒装睡的人。
2023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构成盗窃罪。因宝马车经鉴定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张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判决书对于我们强烈要求、申请多次才拿到的完整微信聊天电子数据只字未提,仍然援引着被刻意删减过的聊天内容。
2023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结婚十周年,张某被妻子送进看守所后又亲手送进监狱。
2、初见曙光,道阻且长!
对于这种案件,没有后路可言。只能申诉,继续申诉,不遗余力的追求正义。这是当事人对清白的极致捍卫,是对当事人核心诉求的彻底回应。案件在2025年终于迎来转机:原二审法院出具《再审决定书》。
然而,我们看着这份《再审决定书》,欣喜之余却未能放松心弦:这份《再审决定书》明确写明“原审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车辆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采纳了我们一审时的无罪理由,但却仍未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这让我们感到,前路未必是坦途。
革命尚未成功,一点都不能放松。
果然,再审期间,我们数次申请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均未得同意。2025年4月,再审案件于张某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几平米的监狱会见室中挤满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有意思的是,一审、二审都没有出现的“被害人”李某,此次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表态称:无意让事情闹到如此地步、愿意谅解。可分明无罪,何谈谅解?又何需谅解!
开完庭后,当事人、家属、律师翘首以盼。6月,原二审法院作出关于本案的第四份裁判文书,却不是我们期盼的无罪判决,而只是一份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的裁定书。
道阻且长!
虽未直接改判,但总归是一份撤销了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的终审裁定,至此张某的服刑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当尽快释放。但再审已然结案,我们只得紧盯原审法院立案进展,日日催问。重一审分配承办人后,我们立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承办人却称本案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并未裁定中止原判执行。多轮据理力争之后,法院的答复开始语焉不详,翻来覆去只有三个字:等通知。
道阻且长!
终于,2025年8月,原审判决、裁定被撤销四十余天后,经过反复申请,张某被取保候审。而此时,他已被羁押四年三个月。
恢复自由,但案件没结束。我们保持着与原一审法院的沟通,时刻准备再次开庭。10月,我们得到通知,该案改变管辖,指定管辖至同市另一基层法院。根据规定,一审阶段改变管辖的,案卷需由法院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这起发回一审重审的案件,不仅改变了管辖,而且重新回到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
我们继续与接受移送的检察院多轮沟通,先是卷宗已收到但迟迟不见立案,后是卷宗材料“不知所踪”,这些插曲按下不提。一件看似合理却又让人感到气闷的事情是:因案件退回至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仅仅收到了原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供的侦查卷宗。一审期间经辩护人强烈要求调取在案的对当事人非常有利的关键完整电子数据,没有移送!辩护人一审期间提交的全套对当事人有利的新证据材料,更未在案!
道阻且长!
3、拨云见日,终获无罪!
在了解到承办检察官收到的卷宗内容后,我们第一时间重新准备了全套证据材料,连带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与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反复阐明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协助检察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并一再重申无罪辩护意见。检察官终于初步认可了本案宝马车所有权存在争议。
2025年12月,检察院就本案召开听证会。一周后,张某终于拿到了迟来四年的《不起诉决定书》。
4、写在最后的话
无罪,来之不易,离不开当事人即便身处黑暗也决不放弃的信念,更离不开家属一日未停的奔走申诉。当然,也离不开仍然保有良知、公平公正处理本案的那些法官与检察官。而对于律师而言,案情并不复杂,也根本不该走到今天这一步:他最多上八卦杂志,但怎么也不该上刑庭。在我看来,没有赢家。还有诸多荒唐曲折不便细说,个中辛劳奔波也不必再提。
祝贺当事人沉冤昭雪,也祝愿接下来申请国家赔偿之路,一帆风顺,再无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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