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实缴出资可能导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讨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新的要求,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方面,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讨论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新的要求,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方面,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待解决问题
《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可能什么风险,有何防范措施?
分析意见
(一)关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限制”规则。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该规定明确提出对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即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对于在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算超过5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若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过渡期内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可能面临的风险。
1.股东失权的风险。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股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出资,且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时,公司有权通过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布失权通知。一旦该通知正式发出,股东对其尚未缴纳部分对应的股权将丧失所有权益。
2.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若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仅有义务补缴未缴部分,还须对因其延期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对公司债务的偿付责任风险。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尚未到缴纳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到期仍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其应在未缴纳出资额及其产生的利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对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公司出资未足额缴纳的董事、公司高管也应对此后果承担责任。
4.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阶段,若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显著低于其认缴的出资额,那么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可能在此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风险。
股东若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足额缴纳出资,可能会对其他已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产生违约责任。尽管新《公司法》已删去了关于此类违约责任的规定,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股东间基于投资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此外,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全体股东间就出资义务达成的共识。因此,对于未按期实缴出资的股东,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未因《公司法》相关条款的删除而消失。
6.董事催缴出资不力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对董事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董事会负有核查出资、依法依章程催缴的义务,若未尽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7.行政责任的风险。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第六条规定:“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第九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若公司未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还可能面临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股东应对风险的措施。
1.及时完成实缴出资。
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实缴出资,以避免因逾期出资而招致失权及赔偿责任的风险。实缴出资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旨在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利用。
2.变更出资方式。
若股东在短期内无法提供现金出资,但拥有其他非货币形式的资产,可考虑将出资方式变更为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进行此类变更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以反映新的出资安排。
3.依法减资。
当公司出现亏损时,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弥补。具体操作需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其次,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需在指定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以履行法定的公示义务。
4.合理安排股权转让。
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若欲转让其股权,必须确保受让方具备按期缴足出资的条件,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载明出资责任的转移条款。对于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因出资期限未满,而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承继了出资义务,则出资义务应由新股东承担。
(四)公司应对风险的措施。
1.减少注册资本。
对于注册资本显著超出其实际经营规模及资金实力的公司,合理调降注册资本可减轻出资压力,兼顾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2.调整公司章程。
根据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及时调整公司章程,明确股东出资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果股东对部分认缴出资本身就没有实缴的意愿,应当尽快安排减资。
3.及时向股东催缴。
公司董事会负有对股东出资行为进行核查的职责,对于满足催缴条件的股东,董事(会)应向相关股东发出正式的书面催缴通知,同时,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始终秉持勤勉尽责与审慎注意之原则,切实履行监督义务。
4.防范债务风险。
在公司无力偿付已到期债务的极端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尚未届至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重点控制合作项目公司债务情况,避免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减轻资金压力。
结 语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既是义务,也是保障公司资本充足的核心要素,若股东怠于实缴出资,股东、公司、高管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法律风险与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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