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研究

来源:文康(东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内容摘要:社会经济变迁背景下,家庭结构及婚姻观念经历深刻转型,婚姻家庭矛盾呈多发态势,家事案件复杂度显著提升。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涉案比例颇高。

内容摘要:社会经济变迁背景下,家庭结构及婚姻观念经历深刻转型,婚姻家庭矛盾呈多发态势,家事案件复杂度显著提升。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涉案比例颇高。我国虽已制定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但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如何保障却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作为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多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身份参与诉讼程序,案件处理结果与未成年人利益存在直接关联性,但因程序保障缺位,当其权益与成年人利益产生冲突时,常沦为成年人利益实现的工具,甚至被忽视或牺牲。故在婚姻家事审判改革进程中,亟需强化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保护,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关键词:家事诉讼;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
01 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护的困境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起步较晚,现行法律体系中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规范缺失,《宪法》未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究竟应遵循普通民事诉讼理念,抑或针对未成年人特殊性进行合理突破,尚无定论。现行民事诉讼体制”成人中心主义”特征明显,制度设计多从成年人角度出发,而未成年人诉讼应聚焦其切身利益纠纷解决。同时,《民事诉讼法》未确立家事诉讼专门程序,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仅对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亦未细化未成年人参与家事诉讼的具体方式,未能凸显其参与的特殊性。同时,部分法律文件间存在适用冲突,加剧纠纷处理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否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否引导未成年人进行了真实意思表达均缺乏有效监督。由于上位法缺位导致规范矛盾,”父母本位”思想盛行,未成年人意见常被家长意见覆盖,听取未成年意见的规定沦为形式。
(二)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缺失
我国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年龄进行了限制,《民法典》以8周岁为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诉讼法将诉讼行为能力简化为”有”或”无”,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具民事权利能力。家事诉讼中,诸多具备自主意识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因”一刀切”规定被剥夺诉讼主体资格,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诉讼资格受限尤甚。
未成年人虽享有诉讼参与权,但因其缺乏诉讼行为能力,需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然而,法定代理人并非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加剧未成年人权益受损风险。如《家改意见》仅在抚养权纠纷中保护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忽视其他涉及家事案件中的表达需求。未成年人表达能力弱于成年人,若缺乏保障机制,将彻底丧失话语权。
(三)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方式单一化
在家事诉讼中,成年人通常出庭参与诉讼,但未成年人特殊性决定其不能完全适用成年人的参与方式。未成年人无法或不宜出庭时,法律并未提供替代参与途径。例如,在庭审模式不适合幼儿参加的情况下,是否应设置幼儿沟通室来观察其情感需要;庭上对话易致心理压力,父母常拒绝未成年子女出庭或隐瞒信息,导致未成年人无法实质参与,就比如,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参与诉讼可能干扰学业,需考虑网络沟通等柔性参与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现行法律规范未制定未成年人意见表达辅助措施,其参与家事诉讼渠道与成人无异,缺乏适龄多样化路径。据统计,家事案件中离婚纠纷占比最高,多涉子女利益,未成年人因诉讼主体地位缺失,无法直接主张身份权、财产权。虽法官适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但未成年人无法直接表达诉求,仅能被动接受裁决,需建立专项表达机制落实未成年人意见表达的权利。
(四)维权渠道受阻
“没有救济,即没有权利”,再好的保护愿望,如果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最终也无法落实到现实的权利保障上。[1]未成年人在认知、语言、经济能力上处于劣势,在诉讼中若不通过特殊机制弥补,将导致其诉讼权利行使不充分,必然导致未成人合法权益受损。随着家事案件数量增长,未成年人权利救济需求迫切,但现行法律未规定未成年人独立参与诉讼的例外情形,尤其在亲子利益冲突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侵害权益时,未成年人无法自主启动司法救济。诉讼主体资格受限导致法官与未成年人沟通障碍,即使参与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存在也可能限制其真实意愿表达,维权渠道不畅将使”利益最大化”原则失效。
02 完善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规范化构建
(一)健全法律保障机制
1.强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由于未成年人意愿与最佳利益非必然一致,在未听取未成人意见时裁判者对最佳利益的判断存在偏差,因此该原则不得作为排除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依据,需禁止以”最佳利益”为名压制表达。应通过立法、司法全面贯彻该原则,修正冲突规范,补强制度漏洞。随着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提升,监护人应从”指导”转向”建议”,意见权重应随年龄增长而提高。表达方式由未成年人自主选择直接或间接途径,立法需兼顾实体与程序规则,增强可操作性。
2.细化未成年意见表达权行使规范
应当进一步细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为法院是否切实听取儿童意见、如何听取、听取后如何考量、是否采纳等问题得以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明确。[2]例如,法官听取意见时,未成年人可自主选择在场人员类型;意见听取可采”全面听取”或”部分听取”模式,并确立标准;涉身份权、财产权案件均应充分听取意见,但需审查可参考性;抚养权纠纷中裁判结果与未成年人意愿不符时,应在判决中说明权衡理由并作合理解释,保障表达权受尊重。
3.完善家事调查员制度
家事调查是法院主动查明案情的重要方式,调查员需通过咨询、观察未成年人父母关系、教育环境、生活状况等,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采用适宜询问技巧,尊重被询问者。可以通过面对面交流、心理沙盘、亲子关系评估等方式了解未成年意愿,全程记录并留存资料,保障调查权规范行使。
(二)保障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
1.赋予适龄未成年人相应诉讼能力
现行诉讼行为能力制度与司法需求脱节,法定代理制度使未成年人沦为父母的”附属品”。因此,需突出未成年人独立主体性,将其视为诉讼权利主体而非客体。涉未成年人利益的事项应听取其意见,并独立于成年人意见之外独立审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未成年人赋予相应的诉讼能力。例如,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具初步表达能力,未成年人表达其意见的权利年龄可由专业机构评估调整;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已完成阶段性的学习教育,具备一定的思考表达能力,可以直接参与家事诉讼;8-14周岁未成年人可由辅助人协助表达。司法中可配套心理辅导、诉讼监督员、圆桌会议等柔性措施,降低心理压力,保障真实意愿表达。
2.建立适龄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制度
未成年人作为家事案件中的重要信息源,需保证其诉讼参与权的行使,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法庭应允许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法院通过安排专业人员疏导未成年人情绪,避免心理波动。无法出庭时可采用网络、录像等可减轻心理压力的方式进行表达,确保未成年人尽可能清晰、完整的表达真实意见。另外,需提升法官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沟通能力,构建信息平台,创新作证形式,保障未成年人的举证权利。
(三)拓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独立表达渠道
1.构建适龄未成年人庭下对话机制
建立适龄未成年人庭下对话制度,明确适用案件范围:对于离婚、抚养、监护等直接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法官必须与未成年人庭下对话,了解未成年人真实的想法;财产纠纷等间接案件无需对话。年龄分层:14周岁以上原则上直接对话;8-14周岁可庭下对话并视情况听取;8周岁以下通过电话、视频等柔性方式交流。需简化对话程序,结合日常生活、家庭环境等内容沟通,培养信任,促进主动表达。
2.设立未成年人独立代表人制度
在未成年人利益与法定代理人冲突时,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指定独立代表人。代表人需独立调查未成年人生存环境,与专门机构协作,评估最优方案并提交书面报告,仅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负责。可先行试点,为立法积累经验。
(四)完善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的救济途径
1.强化权益救济
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受侵害或法院未履行程序义务时,应为其提供诉讼救济渠道。需完善法律规范,明确维权路径,由专业律师协助未成年人行使申诉权。侵害行为应由未成年人申诉,但有必要确保未成年人不面临家庭暴力带来的二次伤害。具体适用可参照司法解释,如对失职的法定代理人、辅助人等可直接向主审法官申诉,或设程序辅助人保障程序权利。
2.设立家事案件诉后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是判决作出后的监督机制,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实现的一种辅助机制,需对案件执行、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状况。若发现判决不当或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应及时向其监护人反馈;若监护人不履行时,可向法院报告并协助申请法律援助,保障权益最终实现。
03 结论
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关注领域,其中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的程序参与权保障机制正日趋完善。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诉讼案件数量呈现显著增长态势,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需求愈发迫切。在此背景下,家事审判改革不仅迎来创新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更催生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意见表达权保护机制的现实需求,这一机制的建立已具备充分的制度基础与实践条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体系正朝着更加系统化、精细化的方向迈进。笔者将持续深化该领域的学术探索,通过理论创新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贡献专业力量。本课题的完成仅是阶段性成果,未来将继续关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前沿问题,以持续的研究投入助力构建更具人文关怀与法治温度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王晓松,施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特别保护机制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31(05):17-22.
2.丁启明.离婚监护案件“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重新审视——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4号意见书为视角[J].东南司法评论,2016,9(00):35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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