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关系向来不是什么好事儿,却最招人关注。你看那些娱乐人物的“家务事”,一旦呈现出三角关系,就会吸引无数的“看客法官”,想要积极跟进各方信息找出谁是该骂的那个,而谁又是无辜善良的那个。
星律师可不想和你探讨啥“冰冰有李、还有馨予”的狗血剧情,那真跟咱没多大关系。生命有限,还是多学点知识来得靠谱,你说是不?
来,给你讲个关于融资租赁案中的三角剧情~
案情回顾




看懂了么?故事其实是这样子滴:A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那里租了辆车,然后又把这车抵押给B银行贷款了,结果到期还不出钱来,B银行就通过法院要求处置这辆车好弥补自己的损失,法院认为B银行有道理,于是同意了。这个时候融资租赁公司傻眼了,属于自己的车被人家善意取得了,咋办呢?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1. B银行是否善意取得涉案作业车的抵押权;
2. B银行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作业车为租赁物。
法院认为
1. B银行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权,因为:
2. 融资租赁公司未能对B银行负有查询涉案作业车是否为融资租赁物的义务提出法定依据。
本案出租人不但将融资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A公司名下,而且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对自己所有的租赁物权利进行保护。出租人虽然将涉案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登记在人民银行相关征信系统,但B银行不知道也没有义务查询涉案抵押物为融资租赁物。
结案
案情到这一步已经十分明了了,这车属于租赁物的车辆产生了两个相互冲突的物权,A公司虽无权处分,但融资租赁公司也推脱不了自身的责任——作为租赁物的实际所有人,该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管理及保护不当使租赁物被抵押,并在租赁物上形成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
所以,在B银行无过错地、基于善意取得涉案作业车抵押权的情况下,这种物权冲突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承担。
星律师说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总有不诚信的承租人出现——在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后,又将租赁物抵押给其他人以获得二次融资。如果租赁物为需要登记的动产,又为了业务便利将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则出租人更应注意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保护,以免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本案中,出租人虽然在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进行了登记,却没有做其他保护租赁物权利的措施,从而导致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失去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物权优势,只能向承租人主张债权,极为不利。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此类情况已有相关规定: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所以说,对于出租人而言,避免租赁物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最好方式是将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于自己名下;如若不能,则应尽量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指引,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并对标识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同时留存好相应证据,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那些融资租赁中纠结的三角关系
作者:常名言来源:星瀚微法苑

三角关系向来不是什么好事儿,却最招人关注。你看那些娱乐人物的“家务事”,一旦呈现出三角关系,就会吸引无数的“看客法官”,想要积极跟进各方信息找出谁是该骂的那个,而谁又是无辜善良的那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