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年龄不再是 “免罪金牌”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将“学生欺凌”首次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重构了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与责任框架。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将“学生欺凌”首次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重构了校园欺凌治理的法律与责任框架。
2025年3月8日,《202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围绕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和公共安全治理机制,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
明确校园欺凌法律界定
此前校园欺凌处置困难的核心症结是缺乏统一的法律界定,导致一些欺凌行为被粗枝大叶地认定为“孩子间的打闹”。新法则联通、强化了由教育部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起施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了“学生欺凌”行为界定的核心法律特征:一是行为主体为学生之间,存在年龄、身体、人数或关系上的优势失衡;二是主观具有蓄意欺压、侮辱的恶意;三是手段诸多,涵盖殴打、辱骂、恐吓、孤立排挤、强索财物、网络诽谤传播隐私等;四是已经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实际后果;五是强势方对弱势方的非对等压制。
这一界定让家长、学校能精准区分“意外碰撞”与“蓄意推搡”、“正常争吵”与“长期孤立嘲笑”,为“学生欺凌”行为的识别和处置提供明确依据。
升级未成年人惩戒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实质性加大了对欺凌者的惩戒力度,打破了“未成年人违法不拘留”的既往惯例。旧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导致欺凌者的违法成本低,滋长其侥幸心理,为长期的欺凌行为埋下恶意的种子。
新法就此作出关键调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初次实施欺凌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亦可。
这一修订清晰地传递出“年龄绝非肆意伤害他人的免罪金牌”的信号,既大力保障了受害者权益,也对未成年人敲响行为边界的警钟。
明确学校“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
以往部分学校为维护声誉,对欺凌事件进行模糊处理,甚至隐瞒不报,极易导致受害者遭到二次伤害,为其遭受长期隐形的霸凌留下可能性。新法彻底革新了学校在校园欺凌治理中的角色,从“和稀泥”的“和事佬”“调停者”转变为法定“第一责任人”。
新法划定了学校的责任红线: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而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面临依法处分。这一规定迫使学校针对校园欺凌现象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处理链条,将预防机制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常态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监控巡查等工作,同时必须承担起欺凌者的惩治与行为纠正职责。
筑牢家庭教育责任防线
新法既是对孩子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家长教育责任的又一次明晰指引。家长无需过度焦虑,将孩子间正常的摩擦上升为“被欺凌”,也不可过度保护,以“孩子年龄小”“只是正常玩耍而已”等借口试图掩盖恶意欺凌行为。
日常家庭教育中需强化两项重点内容:一是明确行为“高压线”,让孩子清楚知悉,欺凌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不仅会面临校规惩戒,更会被法律追责乃至行政拘留;二是帮助孩子树立良性的情绪消解方法,正视负面情绪,用理性的方式消化处理。此外,家长应注意观察孩子的鲜见行为和心理动态,及时关注潜在征兆,谨防孩子受到欺凌或欺凌他人。
强化未成年人程序保护
新法在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也注重对未成年人程序正义的保障,明确赋予可能被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听证权利。根据新法规定,对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若二者提出听证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听证。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标签化”对其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一律不公开举行。
同时,新法指出,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包括未成年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确保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能够放心行使申辩质证的权利,充分表达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程序的设定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必要的权利救济渠道,让法律惩戒在规范透明的流程中落地。
“学生欺凌”从来不是可以轻描淡写的孩童戏耍,而是触及法律底线、关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肃问题。新法通过公安介入、拘留执行细化、‌失职追责、‌程序保障等规定,形成了从‌预防、处置到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其施行是对全社会认知偏差的强行纠偏,意味着国家公权力正式打破“校园内部事务”的模糊界定,主动介入校园欺凌治理全过程,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可操作性。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都需摒弃“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侥幸心理,以严格审慎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欺凌苗头,用法律筑牢校园安全防线,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心成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