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承载着经营者的商誉,是企业的重要商业标识,它发挥着与商标类似的功能,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还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务品质的功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字号的保护有着专门的法律规定,《商标法》中也有针对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造成混淆的相关处理规定。
与商标许可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不同,企业将自己字号许可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是一种常见的经营行为。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字号权利人许可自己投资的合资企业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或者是把字号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无形资产注入到合资企业中。
然而,字号对外许可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风险,远比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下要复杂得多,这给字号权利人有效管理字号使用、防范法律风险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以最近发生的“同仁堂南极磷虾油造假”事件为例,对字号对外许可行为中的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1、“同仁堂南极磷虾油造假”事件影响深远
日前,上海市消保委调查发现,一款标称“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实测磷虾油含量为“0”。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哈博药业”)称,产品是由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同仁堂四川公司”)“定制采购”,采购价格远低于正常水平,其承认在生产中未添加其对外宣称的“南极磷虾油”。该款产品出厂价仅为每瓶3元到3.7元,而终端销售价格高达每瓶60多元。
同仁堂四川公司在上海市消保委约谈中声称“对产品涉嫌造假的行为毫不知情”,并称产品包装由生产商哈博药业自行决定,与己无关。而生产商哈博药业则指称产品包装按照同仁堂四川公司要求制作,还出示了同仁堂四川公司盖章的“产品包装清样”。

造假事件曝光后,迅速引爆社会舆论。广大消费者对打着“北京同仁堂”旗号的产品和企业竟如此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感到无比震惊和愤怒,该行为与“同仁堂”这一中华老字号金字招牌联系在一起,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12月15日,同仁堂四川公司的股东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这款产品未经授权擅自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样,涉嫌违法,公司已启动司法程序对涉事企业进行起诉。
12月20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同仁堂公司”)发布声明,就造假事件向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道歉,对相关企业违法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清理“擦边”使用“同仁堂”字号、商标使用不规范等行为。
12月25日,北京同仁堂公司再次通报称,经查,北京同仁堂公司对同仁堂四川公司“同仁堂”字号及商标授权已于2021年3月21日到期,未再授权。
2、涉事企业突出使用“同仁堂”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在该造假事件中,北京同仁堂公司并未将“同仁堂”注册商标许可给四川同仁堂公司使用。
但是,同仁堂四川公司在产品标签上及销售宣传中,均突出使用了企业名称中“北京同仁堂”字号,该行为已不是对企业字号的正当使用,而是构成对“同仁堂”文字的商标性使用,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依法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同仁堂四川公司在淘宝网上的宣传)
(另一使用同仁堂字号公司在淘宝网上的宣传)
虽然,在事件发酵后,北京同仁堂公司最终道歉并声明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同仁堂四川公司不仅是北京同仁堂公司所投资的关联公司,两者在经营管理上理应存在关联,而且,在各大电商平台上,违法使用“同仁堂”字号的商标侵权行为已长期存在,北京同仁堂公司对此不可能不知道,却在事发前一直坐视不管,其行为难免让公众猜疑其对以往商标侵权行为的态度。
3、“同仁堂”字号对外许可的风险管理不容小视
如果说商标侵权行为的识别和规制是相对容易的,那么字号对外许可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管控,则是一个更为复杂也更难以纠治的问题。
正如本文开头所述,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本身就是一种商业标识,其功能如同商标一样,即便是不被突出使用,也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以及品质保障的功能,更何况“同仁堂”同时也是注册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许可他人将其用作企业字号,必然形成两家企业字号相同以及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双重关联关系。
因此,只要同仁堂四川公司的企业名称中有“北京同仁堂”这几个字,它就与北京同仁堂公司产生了天然的关联,与北京同仁堂公司形成了一损俱损的商誉绑定关系。
另外,从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看,四川同仁堂公司和另一家同是北京同仁堂公司间接投资的“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也存在刻意模仿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同仁堂”双龙图形商标、误导消费者产生混淆之嫌。这两家公司自己申请的注册商标分别为“朕皇”和“内廷上用”,均采用了与“同仁堂”商标类似的“双龙”图案设计。


上述商标与使用
“北京同仁堂”字号的企业名称一起使用,消费者是很难进行辨别和区分的,大都会觉得“朕皇”和“内廷上用”这两个商标似乎是北京同仁堂旗下的一个子品牌,使用这些商标和“北京同仁堂”企业名称的产品是有北京同仁堂公司信誉背书的。
所以,无论从制止商标侵权还是规范字号使用的角度,此次事件给“同仁堂”品牌商誉造成的损害,能否通过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整顿措施得以挽回,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4、企业字号对外许可使用的风险控制
根据北京同仁堂公司的最新披露,其对同仁堂四川公司的“同仁堂”字号授权已于2021年3月21日到期,且未再授权。那么,为何其后同仁堂四川公司没有停止使用“北京同仁堂”字号而是继续使用至今呢?这暴露出企业字号对外许可使用关系中一个难点问题。
现实中,很多企业在对外许可字号使用权时,并没有像商标许可那样签署有完善、规范的书面协议,对字号使用的条件、期限、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在何种情况下,字号原始权利人有权收回字号使用权,从而断开权利人与被许可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让自己从被字号捆绑的商誉风险链条中解脱出来。一旦被许可企业设立后,字号便成为其法定名称的一部分,在字号权利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掌握被许可企业经营决策权的时候,这个使用了自己字号的企业便可能成为一匹“脱缰野马”,让权利人成为其不当经营行为的背锅侠而难以解脱。
为此,建议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要慎重对待字号对外许可使用的法律风险管控。在协商、起草、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的过程中,要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不仅在投资合同中详细约定字号许可使用问题,也有必要在合资企业设立后与被许可企业签署字号使用许可协议,就字号使用的条件、期限、使用的方式、使用者义务,特别是解除字号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约定。如此一来,一旦将来出现严重影响到字号权利人声誉和品牌价值的违规行为且难以被改正的情形,权利人就可以依据协议约定终止字号的使用许可,实现及时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到“同仁堂南极磷虾油造假”事件本身,既然同仁堂四川公司现在使用“同仁堂”字号已属于无权使用,那么,是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北京同仁堂”字号,就是北京同仁堂公司需要尽快决策的首要问题。同时,对市面上同样使用了“北京同仁堂”字号的其他企业,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字号授权情况又是何种状态,也必然为社会公众所关注。
由“同仁堂南极磷虾油造假”事件看企业字号对外许可的法律风险
作者:赵吉军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承载着经营者的商誉,是企业的重要商业标识,它发挥着与商标类似的功能,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还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务品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