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看“企破”“类个破”一体推进工作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引发各界广泛热议。

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引发各界广泛热议。其中第二条新增“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因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前两款情形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成为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为企业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清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开展的企业破产与“因企负债”经营者类个人破产一体推进工作,与修订草案的前述内容不谋而合,旨在同步化解企业债务及其关联自然人的债务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债务纾解途径。
下面,让我们结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畅通立审执破程序一体推进企业破产和类个人破产的工作指引》《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围绕6个问题,一探“企破”“类个破”一体推进工作究竟。
Q1、哪些情形构成“因企负债”?
“因企负债”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导致企业关联自然人为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法定牵连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当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该责任转化为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以投资者或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约定担保责任:实践中,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普遍要求企业主(特别是有限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企业主须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衍生法律责任: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存在抽逃出资、出资瑕疵等情形,须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Q2、申请类个人破产是否以企业先进入破产程序为前提?
不是,申请企业破产与申请类个人破产并无先后顺序要求。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因该企业负债的自然人可向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自然人已经进入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发现其经营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的,也可申请该企业破产。
为提升债务化解效率与效果,可以同步启动企业破产程序和类个人破产程序,实现一体推进、联合化解。
Q3、企业破产与类个人破产一体推进过程中,两个程序如何有效衔接?
指定同一管理人,便于统一协调两个程序的事项办理。
若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彼此独立,债权人需要分别申报债权,财产分别处置分配。
若出现财产、债务严重混同情形,法院可实质合并审理,统一处置财产并向债权人统一分配。但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并不自动免除个人债务,个人剩余债务的免除仍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Q4、自然人债务人确实已尽力偿债,但清偿计划未获通过,应如何救济?
管理人可指导债务人另行拟定信用修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若信用修复方案亦未通过,但债权人又无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可提交诚信评价委员会进行信用评价。
如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的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可以解除,但债务人仍须定期向管理人与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将超出基本生活所需的收入用于继续清偿债务。
Q5、如何认定自然人债务人是否“诚信”?
人民法院会在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实施全面审查:
事前审查: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须如实申报全部财产及近三年银行流水,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事中调查:管理人凭法院调查令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核实,并赴其住所地、工作单位等地进行现场询问调查。
事后监督:债务人须接受债权人及社会监督,对各方提出的不诚信线索予以回应和解释。
必要时,人民法院和管理人会组织诚信评价委员会根据债权人反馈、债务人承诺及管理人调查结果,对债务人诚信状况作出客观评价。
Q6、《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若通过,对目前的企业破产与“因企负债”经营者类个人破产一体推进工作将有何影响?
将为目前开展的企业破产与“因企负债”经营者类个人破产一体推进工作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 “个人债务的有条件豁免” ,打开自然人破产的“大门”,迎来摘掉“类”字的时刻。《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为连带个人债务人提供了三条清理路径:
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连带个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同时提交重整可行性报告或者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九章“和解”的规定,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连带个人债务人在经过五年监督考察期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债务清理完毕,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裁定确认后,除法定不予免除的债务外,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将个人债务清理的范围限定为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目前开展的类个人破产工作适用主体不限于此。如果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这些债务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债务人也不存在妨害法院审理、执行、破产程序行为,均可向法院提出类个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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