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生成式人工智能(GAI)的快速发展,已实质性地介入内容创作者的创作过程。文字生成类工具如DeepSeek、图像生成类工具如Midjourney、视频生成类工具如Seedance、音乐生成类工具如Suno等,正日益成为内容创作者强大的“协作者”。与此同时,完全借助GAI工具生成内容的AI漫剧、AI短剧等新型作品形态,亦在市场中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
然而,从法律视角审视,G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内容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仍存在争议,各国立法、司法与学界观点亦未形成统一共识。但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GAI生成内容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因此,在上述技术服务和新业态迅速发展的现实背景下,本文意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判例,梳理法院的审查标准,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有效产出合法作品的实操指引。
二、我国法院目前对G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审查标准
自2020年以来,我国法院已审理多起有关G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并相继公布了多则典型案例的判决书原文。笔者认为这些案例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逻辑。法院一方面倾向于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视为人类进行内容创作的工具,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最有效益的工具去做内容创作,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有益作品的创作传播;但另一方面,法院又不得不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并不具备自主意志,其依赖算法、规则、模板生成内容的客观特性可能导致生成内容几乎不具备人类智力的控制和干预。因此,法院在判断G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着重考量生成内容是否有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而不仅是机械性自动生成的成果。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暖》典型案例中,[1]法院认为:(1)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2)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一方面,虽然原告并没有动笔去画具体的线条,甚至也没有百分之百地告知StableDiffusion模型怎样去画出具体的线条和色彩,可以说,构成涉案图片的线条和色彩基本上是StableDiffusion模型“画”的,这与人们之前使用画笔、绘图软件去画图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庭审中,原告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生成了不同的图片,可以看出,利用该模型进行创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输入新的提示词、设置新的参数,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综上所述,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图片《伴心》典型案例中,[2]法院做出了类似的判决,法院认为: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图片作品案例中,[3]法院亦认为:被诉图片的呈现与原告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原告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和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原告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原告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原告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原告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
在反面案例中,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图片《湖边树》典型案例中,[4]法院认为:原告使用AI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虽然从图片本身来看系色彩、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但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首先,原告在创作过程中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未投入过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其仅输入了一段描写霜降节气的场景,未进行过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软件自动生成的具体图片并不在原告思想的控制范围内,原告通过软件文生图的功能创作图片,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其次,原告通过“一键生成”即可获得四张不同的图片,其也自称输入相同的提示词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可知图片生成大多由软件开发者的设计和大数据应用完成,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原告的创作灵感与案涉图片并没有独一的映射性;最后,知识产权保护作者独创性的思想,鼓励创新创造,科技可以成为创作便利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独创性思想,通过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缺少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与作者自主创作的图片具有本质区别。
三、内容创作者如何有效利用GAI工具生成合法作品——基于司法判例的实操指引
(一)在内容生成过程中,突出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以达到法院认定的受法律保护作品的审查标准
结合上述司法案例,笔者认为内容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主要可以在内容生成过程中的以下几个环节中突出体现:
1、输入的提示词(prompt)要尽可能体现人的创作意图、设计理念、选择和排列思路等,避免通用化的简单指令。
比如在《春风送来了温暖》案件中,原告希望生成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输入的提示词包括:“(超逼真照片1:3),超高品质高细节的原始图像数据处理格式彩色照片,外景,日本偶像,高度细节对称且迷人的脸,棱角匀称的脸,完美的皮肤,皮肤毛孔,梦幻般的黑眼睛,红褐色的辫子,均匀,长腿,长筒袜,软对焦,(胶片纹理,生动的色彩,胶片仿真,柯达黄金肖像100.35mm,佳能50f1.2),镜头光晕,黄金时间,高清,电影,美丽的动态灯光”;除正向提示词外,原告还输入了反向提示词,即表达了不希望在生成内容中出现的要素,反向提示词主要包括“3d,渲染,例如:绘画,素描,卡通,动漫,漫画,糟糕的解剖结构,糟糕的手,文字,错误,缺失的手指,多余的数字,更少的数字,裁剪,最差的质量,签名,水印,用户名,模糊,艺术家的名字,(长体),糟糕的解剖结构,液体,畸形,突变,糟糕的比例,不协调的身体”等几十个反向提示词;除前述对艺术类型、人物主体细节、环境、构图、人物呈现方式、风格等的描述性提示词外,原告还输入了具体的生成参数,主要包含采样方法、清晰度、引导系数、模型权重、高度、迭代步数等,以达到原告想要的生成内容呈现效果。法院认为,原告输入的提示词已能够体现出原告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凝结了原告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
而在反面案例《湖边树》案件中,原告输入的提示词为一段描绘自然风景场景的语句:“一个宁静而风景如画的场景,一棵枝叶繁茂的植物被霜冻覆盖,冬天刚刚来临。秋天悄悄离去,背景以柔和模糊的风景为特色,沐浴在日出或日落的柔和光芒中,为整体构图增添了温暖的金色色调。图像的整体风格是一张注重自然美景和宁静的照片”。法院认为,该描写自然场景整体氛围的语句,不足以体现人创作的自我意志和创造工作投入,原告没有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
2、在GAI初次生成内容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提示词、调整参数,多次输出生成内容进行生成内容的调整、润色、优化、筛选,以充分体现人的审美意识输入和个性化选择。
比如在《春风送来了温暖》案件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迭代输出了至少四个版本图片,最终选择了案涉图片;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件中,原告的图片经过了几十次的迭代输出,最终筛选获得了案涉图片。而在反面案例《湖边树》案件中,原告的生成内容为一键输出,未进行过手动修改和参数调整,法院认为该生成内容过度依赖GAI工具的自动生成功能,不足以体现人的创意和选择,不能被认定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3、可以选择交叉使用多种GAI工具,对GAI工具生成内容进行后期的整合、重组、编辑、再创作等加工,以增强人对生成内容的控制性,强调GAI工具的辅助性创作用途,加强人对生成内容的智力性劳动贡献。
(二)对内容生成的过程进行有效的记录和留存
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案件中,[5]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希望创作具有果冻质感、玻璃般透明的蝴蝶形状座椅图片,故在Midjourney软件中输入了相应的提示词,并设置了参数;但原告未能提供前述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在创作过程无原始记录佐证的情形下,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进行的智力投入。而且,原告自认由于Midjourney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其已经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在原告未能提供原始记录,仅提供类似图片演示流程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其在使用Midjourney软件、醒图APP生成涉案蝴蝶系列椅子图片的过程中作出了体现其独创性的个性化选择和修改。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对于使用GAI生成内容的内容创作者来说,留存内容生成的原始性过程记录具有必要性,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证明内容创作者在内容生成过程中有充分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二是证明生成内容确系由内容创作者操作生成。
并且,笔者认为,在生成内容的同时即时做好过程性记录、在完成生成内容后及时固定内容生成过程的完整证据链条亦具有必要性。因为,使用AGI工具生成内容具有客观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在种子(Seed)的数值不固定的情况下,即使输入完全相同的提示词也可能会输出不相同的内容;即使在种子(Seed)的数值固定的情况下,使用同一但不同版本的GAI工具也可能会输出不相同的内容。并且,GAI工具的后台模型在持续地优化,系统版本也在快速迭代更新,训练数据和素材也在不断更新,也会导致生成内容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更难再现和复原,上述《“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案件就存在原告自认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的客观情况,法院认为在原告未能提供生成内容原始记录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原告对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智力投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记录和留存内容生成过程:
1、对于最终生成内容的内容生成链路用电子存证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固定内容至少应包括:使用提示词、中间生成内容的过程稿、新增提示词或修改参数等迭代过程、筛选并最终定稿的记录。电子存证方式及工具可参考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供的AIGC溯源与认证服务。退而求其次的,对最终生成内容的内容生成链路,要使用视频录屏的形式完整保存,除上述所提及的最低限度固定内容外,还应体现内容生成的时间。
2、保存过程性的和最终适用的提示词记录,记录迭代过程的参数设置。对于可保存内容生成链路、可导出内容生成工程性文件、可生成工作日志或数据的GAI工具,建议及时做好相关文件和数据的留存和备份。
3、对于人工投入环节及其具体参与过程,包括使用的工具、工具版本、创作时间、创作意图、设计理念、构思、修正目的、筛选理由等,建议及时做好文字性说明记录,以确保在日后可以尽可能完整地复原内容生成场景。
(三)审查GAI工具的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
GAI工具的用户协议及其他可能存在的服务条款,是内容创作者在使用GAI工具前与GAI工具所有者达成的合意,内容创作者使用GAI工具的行为受协议和条款约定的约束。为确保内容创作者对生成内容享有无瑕疵的、完整的权利,笔者认为可以事前审查GAI工具的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核心审查条款为:1、确认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所有权归属;2、确认用户对生成内容是否有使用限制,比如商业性使用限制、超地域范围使用限制等;3、确认用户是否将生成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授权许可给了第三方,比如许可第三方用于非商业性质的公开使用,用于模型训练,或用于衍生创作、衍生开发等。
(四)避免侵权生成内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GAI工具的底层运行逻辑为:获取海量文本、图像、代码等多模态数据;通过数据的训练学习,提炼其中蕴含的规律、语法与逻辑关系,形成泛化的能力;在接收用户指令后,基于概率计算,整合筛选进行内容的生成与输出。因此,GAI工具的生成内容在客观上是基于其先前获得的数据不断衍化所形成的,如果其先前获得的训练数据是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则其生成内容也有极大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现阶段,版权方起诉GAI工具擅自使用其享有权利的素材进行模型训练的侵权案件频发。笔者认为可以对生成内容进行反向核验,比如文字内容生成的,可以用“知网”等查重工具进行查验;图片内容生成的,可以用“版权AI智审”等工具进行实质性相似自查。同时,内容创作者亦应避免输入“生成奥特曼形象”等引导生成侵权内容的提示词,以及避免向GAI工具提供未获得授权的参考素材要求其输出相似内容,以规避生成内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结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价值,在于作为内容创作者的有效辅助工具,达到降低创作门槛、提升创作效能的目的,以推动有益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但技术不应替代人的创造性,真正有价值的、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应源于内容创作者独有的个性思想与创造性表达。
注释
[1]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2] 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
[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知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https://mp.weixin.qq.com/s/SwgQTxzCqZP4XpRAVpmoeA
[4]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5)赣0602知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
[5]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
从司法判例出发:浅析内容创作者如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GAI)产出合法作品
作者:张吴穹来源:墨娱

一、引言 生成式人工智能(GAI)的快速发展,已实质性地介入内容创作者的创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