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中东地区持续发酵的紧张局势已远超地缘政治范畴,正以空前的力度冲击着全球航运体系。货代企业作为连接船公司与货主的“夹心层”,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一方面,船公司凭借强势地位,单方加收高昂的战争附加费、绕航费等,并向货代施压限期支付;另一方面,上游货主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这部分激增的成本。货代若不想被停舱或产生滞纳金,往往被迫垫资,陷入“钱付了,账收不回”的坏账泥潭。此外,当船舶因局势动荡而在目的港附近卸货,导致货物未能及时转运或被海关销毁时,货代还可能面临来自货主的巨额索赔。
被动挨打已无法抵御当下的系统性风险。本文将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实务,深度剖析货代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探讨如何构筑全链条的法律防线,在动荡市场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稳健经营。
一、中东局势衍生的“天价账单”
霍尔木兹海峡作为全球贸易的咽喉,其周边主要港口(如达曼港、杰贝阿里港等)的运营情况受到严重影响。当因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船舶无法按计划靠岸时,承运人通常会选择绕航,或在附近的替代安全港口卸货,甚至原船退运。无论哪种方案,都会衍生出高昂的额外费用,并迅速向货代及货主端转移:
(一)因运营路线调整产生的费用
此类费用源于船舶被迫偏离原定航线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成本。
1.绕航附加费(燃油调整费):船舶为避险绕行好望角等更远航线,导致燃油消耗、船期延长产生的额外成本。
2.改港、退运相关费用:包括改港操作费/改单费、二次装卸费、内陆转运费、新航程运费、退运运费等。
(二)因时间延误和滞留产生的费用
1.港口仓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仓储费指货物在目的港或替代港口堆场长期滞留产生的仓储租金;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指收货人未及时归还集装箱产生的租金,货物滞留无人提货时,此项费用会持续累积。
2.弃货处置费:当收货人放弃货物,承运人为处理滞港货物(如拍卖、销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前述仓储费、滞箱费、操作费等,根据法律,最终可能向托运人追偿。
(三)其他费用:战争附加费
战争附加费是国际航运中,船公司因船舶需要航行通过或前往划定为存在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等高风险的海域时,向托运人额外收取的一项费用。根据各家船公司发布的通知,40英尺集装箱需要收取3000-4000美金的战争附加费。
高额的战争附加费引发了业内的强烈抵触,多地货代正酝酿集体拒缴,而部分船公司也已暂缓了该费用的强制收取。
二、以往战争引发航运纠纷判例解析
过往因地缘动荡引发的海运纠纷,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裁判视角。货代垫付的费用能否成功追或承担赔偿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尽到了法定及约定的义务。
(一)也门政局动荡案:货代成功追偿的关键操作
1.西格玛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63号)
2018年1月,被告华强公司委托原告西格玛公司办理7个集装箱化工品从上海至也门亚丁的货运代理订舱事宜,双方签有《海运货物委托代理协议书》,华强公司已支付相关运费。货物出运后,因也门政局动荡,船公司通知货物滞留沙特阿卜杜拉国王港,无法继续运往目的港,要求托运人指示将货物运到其他港口或退运回上海。
西格玛公司履行了报告与信息传递义务,将承运人的通知及时告知了华强公司。随后,西格玛公司在收到由华强公司盖章确认的更改目的港保函后,遵循委托指令安排货物退运回上海。在此期间,西格玛公司还协助委托人向承运人转递了费用减免申请,并在减免未获准许的情况下,向承运人实际垫付了因退运产生的搬移费、堆存费、海运费、战争附加费及码头操作费、改单费等费用共计41130.13美元和人民币7840元。后西格玛公司向华强公司追讨垫付费用未果,遂诉请华强公司返还垫付费用及利息。华强公司辩称西格玛公司未提供货物无法运输的有效证据,且后续其他货代可将货物运至亚丁,故拒绝支付垫付费用,并反诉要求西格玛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出运运费及利息,主张西格玛公司未履行运输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经调查确认,货物无法运输确因也门政局动荡所致,西格玛公司在履行货代事务中无过错,及时传递信息、按委托人要求办理退运并垫付必要费用,其行为符合货代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华强公司向西格玛公司偿还41,130.13美元及人民币7,840元,驳回华强公司的反诉请求。
2.案例分析
在中东战争局势引发的航运额外费用追偿链条中,船司往往直接依据订舱协议向订舱货代主张费用,以拒放货、拒放舱为施压手段,要求订舱货代先行垫付战争附加费、滞期费、转运费等各类高额费用。订舱货代往往考虑到后续与船司的商业合作,选择支付船司要求的费用后,再向其下家逐层追偿。但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货代企业能否成功追偿,核心取决于其在整个业务流程中是否尽到了法定及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会结合货代企业的履职行为综合判定其追偿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在(2020)沪72民初63号案件中,法院基本上支持了西格玛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过分析本案的案情,在战争发生后,西格玛公司进行了以下关键操作:
(1)信息无缝传递
接到船公司关于也门政局动荡、货物滞留且无法继续运往目的港的通知后,立即通过邮件等渠道将该核心风险信息完整、如实告知委托人华强公司,同步转达船公司的处置建议,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知情权,履行了货代在风险发生时的法定通知义务。
(2)严格依指令行事
在获得华强公司盖章确认的《更改目的港保函》(书面明确要求将货物退运上海)后,才向船公司提交正式退运申请并办理后续全部操作,所有处置行为均有委托人书面指令作为依据,无任何超出委托范围的擅自操作,完全符合货代受托履职的核心要求。
(3)穷尽协调义务
退运产生的搬移费、堆存费、战争附加费、海运费等所有费用,西格玛公司在垫付费用前,已将费用构成、金额等信息传递给华强公司,垫付后还按华强公司要求,及时向船公司转达其费用减免的诉求,并将船公司的拒绝回复第一时间反馈给委托人,尽到了货代应尽的合理协调义务,全程无盲目垫资、违规垫资行为。
(二)乌克兰战事案:卸载于安全港口视为合同履行
1.山东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以某综合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青岛海事法院(2023)鲁72民初979号)
原告山东海某公司委托被告以某航运公司运输两集装箱大蒜,提单约定起运港青岛、目的港乌克兰敖德萨,货物于2022年1月出运。因2022年2月底乌克兰相关战事爆发,目的港陷入战争影响范围,货物于3月5日抵达土耳其伊兹米特亚勒姆贾港后无法继续运输,被告遂将货物卸载于该港。
原告后续多次要求变更目的港、办理转运,并向被告提供相关材料,但双方未就新的运输事宜达成一致,货物长期滞留后被销毁。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转运构成违约,诉请被告赔偿货物损失83155美元及利息;被告抗辩其因不可抗力卸载货物,已完成原运输合同义务,且原告自身频繁变更收货人与目的港是货物滞留的关键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战事构成不可抗力,被告将货物卸载于邻近安全港口的行为视为履行完毕原运输合同,后续转运系新的运输邀约,被告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确定收货人及转运方案最终弃货,被告无过错,且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案例分析
在货代企业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货代企业也会成为承运人角色。《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在战争引发运输中断时,船东将货物卸载于目的港邻近安全港口的行为,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履行完毕原运输合同,船东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一旦货物在临近卸货港卸货,货物由于长期未安排转运等手续,有可能被当地海关销毁,货主有可能向货代主张赔偿责任。
货代在接到货主的改港、转运请求后,需及时向船司核实是否接受该新邀约,明确船司的答复意见并书面告知货主,避免因回复不明导致货主追偿。货代需向货主明确,新的转运 / 改港事宜需另行协商运费、操作费等条款,且船司有权根据战争局势、航线情况拒绝,提前规避货主因诉求无法满足而向货代追责的风险。
三、货代应当进行的风险防控措施
在本轮中东局势引发的航运危机中,货代企业(尤其是一级货代),往往承担着最终兜底的巨大压力。为避免沦为费用的“最后承担者”,货代必须变被动为主动,严格落实以下防线:
(一)费用审查与核实义务
随着霍尔木兹海峡及周边局势持续紧张,各大承运人纷纷以战争附加费、绕航费、改港费、集装箱超期费及堆存费等名目加收费用。尽管收费名目繁多,但部分费用的计收原因及法律依据尚不明确,甚至存在重复计费或依据缺失的风险。如当前战争附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收取的运价,必须向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附加费属于运价的一部分,因此船公司新设或上调附加费,必须提前备案。关键点在于,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因此,如果战争附加费未履行法定的提前30天备案程序,不具备在中国境内的执行效力。
在此背景下,货运代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慎审查义务。这不仅要求货代企业核实各项突发费用的计费标准与依据,更应主动识别并拒绝缺乏依据、重复或错误的收费项目,并代表委托人及时向承运人提出正式异议,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通知货主前,货代企业应当完整披露费用构成、金额与支付期限,不隐瞒、不加价。额外费用原则上不垫付,确需垫付必须取得货主书面确认,避免因擅自支出导致无法追偿。对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形成较为统一的标准,即单个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新集装箱市价1,具体内容详见笔者攥写的文章《广悦专业研究丨目的港无人提货,货代如何处理?》
(二)及时、如实、全面通知义务
及时通知是货代企业在危机场景下最核心的义务,也是司法认定货代企业是否免责的关键要件之一。
收到船公司关于停航、绕航、改港、加收附加费等信息后,货代企业应当在 24 小时内以邮件等方式告知货主,说明风险情况、可选择方案、大致费用与责任归属。通知过程必须留痕,通过邮件、微信等可追溯方式送达并保存凭证。不得隐瞒、迟报或片面告知,否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依指令处置货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2,货物处置属于委托人决策范围,货代必须严格按照货主指令操作。
涉及改港、退运、转运、弃货等事项,均需货主出具书面文件确认,除非货主已经因战争等原因失联,否则货代企业不得擅自决定货物去向与处理方式。同时为了避免货主决策过度拖延导致货物在港口产生高额的费用,货代企业在同步相关信息时需要给出具体的回复期限。
货代企业收到指令后应及时转达船司,并将船司是否接受的结果同步告知货主。指令不清晰、前后矛盾时,应当主动催告明确,避免越权代理引发赔偿。
(四)减损义务
货物在卸货港滞留期间,货代企业应积极协调转运、仓储或退运安排,避免长期堆存导致费用持续增加。除此之外,货代企业应当主动向船司申请滞箱费、堆存费等额外费用减免,并留存沟通记录。对于战争附加费等目前因争议较大,缺乏合法依据的收费,除非船司采取强制扣货等方式逼迫付费,否则不应当主动支付,否则面临无法追偿的费用。对可能被海关拍卖、销毁的货物,货代企业应当提前预警并督促货主及时处理,以合理、必要的措施控制整体损失。
(五)证据留存与凭证交付义务
纠纷处理过程中,证据直接决定追偿成败。委托人关于退运、转运、弃货指令等核心证据,货代企业都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书面盖章文件,全程避免口头操作。支付相应款项时应当清楚备注对应的提单号、费用项目,同时向委托人同步付款凭证。
(六)谨慎垫资与费用追偿义务
货代企业无法定垫付义务,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应坚持不随意垫资。货代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船司逼迫付款)垫付的,尽量与委托人签署书面文件,明确金额、用途、偿还时间与追偿权利。垫付后应及时向货主主张返还,协商不成可依次发送追偿函、律师函,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并可申请财产保全。
在中东局势引发的全球航运动荡中,货代企业既是贸易链条的“润滑剂”,也是风险传导的“承压阀”。面对巧立名目的各项附加费,货代不应再充当被动的“提款机”,而应发挥专业审查职能,构筑坚实的合规抗辩防线。唯有将地缘政治的系统性风险转化为可控的法律风险,货代企业才能在这场变局中守住底线,逆势突围。
1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65.【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的认定】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张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运输合同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有约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该约定确定费用;没有约定标准,但承运人举证证明集装箱提供者网站公布的标准或者同类集装箱经营者网站公布的同期同地的市场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采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可合理预见规则和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承运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集装箱超期使用对其造成的损失,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赔偿额应在合理限度之内。人民法院原则上以同类新集装箱市价1倍为基准确定赔偿额,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当浮动或者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绕航、退运、天价附加费? 中东局势下货代企业的生存与避坑指南
作者:张瑞捷 周镁婷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引言 当前,中东地区持续发酵的紧张局势已远超地缘政治范畴,正以空前的力度冲击着全球航运体系。货代企业作为连接船公司与货主的“夹心层”,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