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争议往往是各方当事人博弈的核心,而结算凭证作为主张工程款的关键证据,其证明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实践中,虚增工程量、伪造或变造结算文件、事后补签结算资料等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准确界定结算凭证的证据属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运用经验法则与交易习惯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诉讼程序中有效行使程序性权利,是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深入思考和系统应对的问题。
一 结算凭证的证据属性及其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从证据法理论出发,结算凭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并不具有单独、直接证明工程款债权成立的效力,其在性质上属于间接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无法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结合,通过逻辑推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方能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类型。法院将结算凭证定性为间接证据,并非否定其证明价值,而是对其证明力范围作出必要限定,防止当事人仅凭一份形式上完备的结算文件就当然地主张工程款债权成立。
这一证据属性的界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直接影响。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诉讼中仅凭一张盖有发包人公章的结算书主张增项工程款,将面临较高的败诉风险。律师在代理施工方时,必须摒弃“公章至上”的思维定式,不能将结算凭证视为一锤定音的关键。在提起诉讼前,应当系统性地梳理和固定能够佐证施工事实的各类证据,构建起以结算凭证为核心、以过程性证据为支撑的多层次证据体系。具体而言,应重点收集整理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现场签证单、付款记录、微信或邮件沟通记录、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等证据。只有在过程性证据与结算凭证相互印证、彼此呼应的情况下,施工方的主张才具备坚实的证据基础。
对于发包方而言,律师在代理其应对施工方的工程款诉求时,应积极利用结算凭证的间接证据属性,从证据链完整性的角度展开抗辩。重点审查施工方是否能够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过程性文件,结算凭证所载明的工程量是否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单、验收记录相匹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是否存在缺少监理方、发包方经办人签字等重大形式瑕疵。通过揭示证据链的断裂与缺失,动摇结算凭证的证明力,从而使法院对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产生合理怀疑。
二 合理性判断标准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合理性判断标准已成为审查结算凭证真实性的重要工具。律师在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善于运用合理性判断标准来构建论证逻辑。从工程量的合理性角度分析,结算书记载的增项工程量是否超出工程本身的合理物理承载范围,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客观规律。例如,在维修工程中,结算书记载的维修面积是否远超建筑的实际面积,维修内容是否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在增项工程中,增项部分是否与主工程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性,是否符合施工的基本流程与工序要求。
从交易习惯的合理性角度分析,在长期、连续的商事交易中,当事人之间会形成相对固定的交易习惯。若一份结算凭证在形式上与双方过往所有同类文件均存在显著差异,其真实性即产生重大疑点。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有意识地梳理和呈现双方过往的交易习惯,包括结算文件的格式、签批流程、经办人员、审核节点等,用以构建或反驳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论证。对于施工方而言,应确保结算文件在形式上与合同约定及双方交易习惯保持一致,载明必要的审批流程和经办人信息,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证明力降低;对于发包方而言,应向法庭提交过往的结算文件样本、付款审批单等,证明对方本次提交的结算书在形式上不符合双方长期形成的惯例,从而动摇其可信度。
三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度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对结算凭证的证据属性、合理性审查标准及法官的全面审查义务作出了清晰界定。该案例明确:结算凭证系间接证据,在明显缺乏实际施工事实支持时,不应直接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合理性判断标准是验证推理结论是否符合一般理性人认知的重要方法;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主动加强对争议证据、争议事实的调查核实,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方可适用证明责任认定案件事实。这一裁判逻辑为处理同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尺度,也为律师代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实务指引。对于律师来说,在代理任何一方时,律师均可以引用相关裁判要旨,向法庭阐明:对于存在明显疑点的结算凭证,法庭负有主动审查、调查核实及释明的义务,不能径行以证据不足为由简单驳回起诉或支持原告诉请,而应通过全面审查寻求事实真相。这一主张既是对法院审判职责的提醒,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四 结语
建设工程虚增工程量结算凭证的司法审查,折射出司法裁判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的发展趋势。在这一趋势下,结算凭证的间接证据属性得以明确,合理性判断标准成为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工具,人民法院的全面审查义务与释明职责更加凸显。同时,对于律师而言,这一领域的实务操作要求我们摒弃单一证据依赖的思维定式,树立以证据链构建为核心的案件准备理念。从施工过程资料的及时收集与固定,到诉讼中证据的系统梳理与呈现;从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灵活运用,到程序性权利的有效行使;从对交易习惯的深入挖掘,到对法院审查义务的合理引导——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实务功底与严谨的办案态度。唯有如此,才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在这一专业领域体现出律师应有的专业价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虚增工程量争议
作者:高婷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争议往往是各方当事人博弈的核心,而结算凭证作为主张工程款的关键证据,其证明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