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旗下“小飞碟”剃须刀因其独特造型成为市场爆款,年销售额逾数十亿元。被告形成从条码注册、制造到销售的完整侵权链条,在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宣传图文等方面全方位模仿原告产品。深圳龙岗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为应对规模化、链条化侵权行为提供了可参考的诉讼策略。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某科公司是一家总市值超过150亿元的上市公司,其推出的“小飞碟”剃须刀因酷似太空飞碟的独特造型,自2021年上市后迅速成为市场爆款。截至起诉前,“小飞碟”剃须刀在抖音、京东、拼多多、淘宝等平台的部分销售额超过数十亿元,在天猫、抖音等平台占据热销榜、好评榜、回购榜前列。
原告围绕该产品构建了多重权利保护体系:拥有第63109222号“太空小飞碟”文字商标,以及“小飞碟”剃须刀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持续经营使“小飞碟”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小飞碟”剃须刀爆火后,市场上出现大量侵权产品。本案三被告形成了一个分工明确的侵权链条:蓝某趣公司申请登记产品条码并提供商标授权,亨某达公司作为制造商生产侵权产品,亮某芝公司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侵权产品在商品链接、宣传图片中突出使用“太空小飞碟”“小飞碟”等标识,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线上展示销量高达17万件,销售额过千万元。
二、办案思路与专业应对
1. 诉讼策略:从单点维权到“权利防护矩阵”
代理律师在初步梳理侵权线索时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表现多样,涉及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宣传图文等多个维度。如果仅以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权利基础,不仅难以覆盖被告使用“小飞碟”商品名称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外观设计专利在诉讼中的稳定性风险。
经过分析,代理律师最终确定了以“商标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为核心的权利主张方案:
·商标侵权部分:针对亮某芝公司在商品链接及宣传图片中突出使用“太空小飞碟”标识的行为,主张构成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部分:针对三被告在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宣传图文等方面对“小飞碟”商品名称及包装的整体模仿,主张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权利矩阵”的诉讼策略,使原告能够针对侵权链条上的不同环节、不同行为进行精准打击,避免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被动局面。
2. 侵权链条梳理:从条码到生产到销售的责任锁定
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三被告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试图通过主体分离来规避责任。代理律师通过以下证据链条,完整呈现了被告的侵权全貌:
<1>条码溯源: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涉案产品条码6974995100400由蓝某趣公司申请登记并公示,公示图案与侵权产品一致,备案名称为“小飞碟剃须刀”;
<2>生产主体认定:侵权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制造商:深圳市亨某达科技有限公司”,包装正面及标签上使用“小飞碟”字样;
<3>销售行为固定:亮某芝公司在淘宝“carkoci旗舰店”销售侵权产品,商品链接及宣传图片中突出使用“太空小飞碟”“小飞碟”标识;
<4>宣传图文比对:被告网店宣传页面使用了与原告网页一致的包含太空元素的蓝色背景,以及“科技时尚潮玩生活”“即插即用1秒回血”等相同或近似的宣传语。
上述证据使法院能够清晰认定:三被告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3. 核心法律问题回应
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代理律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1>关于“商标未实际使用”的抗辩:被告主张原告未在产品实物上印制“太空小飞碟”商标,不构成商标使用。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在抖音、京东、拼多多等平台的官方店铺中,在商品链接及宣传图片中突出使用“太空小飞碟”标识,该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广告宣传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2>关于“合法来源”的抗辩:被告主张其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律师从两个层面进行反驳:第一,亨某达公司、蓝某趣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依法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第二,亮某芝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晚于原告公证购买时间,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真实来源。二审法院明确:“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主体不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对亨某达公司、蓝某趣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
<3>关于“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只能择一”的抗辩:被告主张商标法作为特别法优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法,二者只能择一适用。代理律师指出,本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被告不同的侵权行为——前者针对的是“太空小飞碟”标识的使用,后者针对的是“小飞碟”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的整体模仿,并非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认定。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案件典型意义
1. “权利防护矩阵”的诉讼价值
本案揭示了在应对规模化、链条化侵权行为时,单一权利基础的局限性。代理律师将商标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进行组合运用,形成了“权利防护矩阵”的诉讼策略。这种策略的价值在于:
<1>覆盖更广:能够同时规制标识使用行为(商标侵权)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整体模仿行为(不正当竞争);
<2>举证更稳:不同权利基础可以相互印证,增强权利稳定性;
<3>打击更准:针对侵权链条上的不同环节、不同主体,可以选择最合适的权利基础进行追责。
2. 生产者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确认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主体不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的裁判规则。实践中,部分侵权人试图通过主张“受托生产”“合法授权”等方式规避生产者责任。本案判决重申:生产者与委托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配关系,不影响其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对于打击“借壳生产”“隐匿生产者”等规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3. 侵权链条的整体认定与责任分配
本案中,三被告分别负责条码注册、生产制造、网络销售,形成了完整的侵权产业链。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并未将三被告割裂看待,而是通过条码信息、产品标注、宣传图文等证据,认定其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意思联络,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种整体认定的思路,为打击链条化、团伙化侵权行为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路径。
从诉讼策略的选择,到侵权链条的梳理,再到核心法律争议的回应,本案的每一个环节都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务实的服务理念,为企业提供系统化、立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从“权利矩阵”到“责任穿透”:飞科小飞碟案中的立体维权路径 |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
作者: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原告旗下“小飞碟”剃须刀因其独特造型成为市场爆款,年销售额逾数十亿元。被告形成从条码注册、制造到销售的完整侵权链条,在产品名称、包装装潢、宣传图文等方面全方位模仿原告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