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在2016年《解释》基础上,首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民营企业员工背信类犯罪由“区别规制”转变为“公私同罪”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刚性要求,民营企业反舞弊进入“同行为同罪同责同标准”以及“从严从重”新阶段。笔者站在从事公安工作十余年、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深耕民营企业反舞弊领域的双重视角,浅析“两高”《解释(二)》对民营企业反舞弊带来哪些利好,产生哪些影响以及建议如何升级和应对。
一、《解释(二)》与2016年《解释》定罪量刑标准对比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对企业内部腐败呈现出“所有制差异”:国有企业:严格刑法规制(贪污贿赂体系);民营企业:相对宽松。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这一结构已被彻底打破。
2026年《解释(二)》与2016年《解释》民营企业反舞弊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对比表



从上表可见,2016年《解释》对非公犯罪设置2倍/5倍“缓冲”门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数额较大6万元,数额巨大100万元;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6万元等),单位行贿标准模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需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原则参照行贿罪2倍计算(数额较大6万元,或2万元+情节;数额巨大200万元,或100万元+情节),单位犯罪标准未统一明确(实践中20万元起追诉);《解释(二)》第八条彻底取消倍数,个人犯罪直接参照行贿罪标准(数额较大3万元,或1万元+情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100万元,或50万元+情节),单位犯罪明确参照单位行贿罪(20万元以上,或10万元+情节,为“情节严重”入罪;200万元以上,或100万元+情节,为“情节特别严重”),单位罚金与直接责任人员刑责同步适用,实现公私同罪同标准。
此外,对《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展的第165、166、169条背信类犯罪进行专门对比:2016年《解释》时代仅适用于国企且无具体数额标准,现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以“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作为入罪门槛(《解释(二)》虽未就此三罪提供数值参照标准,但笔者认为,基于《解释(二)》体现的“公私同罪”适用法律的精神,本着体系解释的原则,可以将民营企业员工实施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适用司法解释已确定的国有企业员工实施相应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解释(二)》第1—4条为单位受贿/行贿等设定20万元/200万元等新档次,新增“预期收益型受贿”“特定财物鉴定”等规则,弥补隐性腐败漏洞。
二、《解释(二)》对民营企业反舞弊的利好和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知》,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 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为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许多大型民营企业已经深度参与到国家安全、民生保障等重要领域。在能源领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859号建议的答复》,2024年新核准的5个核电项目均有民间资本入股。在科技创新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710号提案答复的函》指出,中国工程院在2025年院士增选指南中,首次为民营企业科技人才新增8个专项名额。因此,当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严重时,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还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特别是在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核心技术、重要数据等领域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可能导致技术泄露、数据安全风险、供应链中断等严重后果。
然而,通过近期公布的案例发现,一些头部和上市民营企业的高管舞弊行为日益严重,上千万、上亿元的大额案例层出不穷,触目惊心,且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七起“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之四中,王某在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高级总监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钱款共计1.19亿余元,同时伙同他人收取好处费4000余万元,最终被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其涉案金额甚至远远超过公职人员或国企高管。
鉴于此,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民营企业保护,尤其重视民营企业的反腐。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对民营企业反舞弊关键制度节点有:
《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职务犯罪体系
《刑法修正案(十二)》:首次大规模扩展至民营企业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平等保护与规范并行
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会议:强调严打民企内部腐败
解释(二)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二)》“两个毫不动摇”精神和《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平等保护原则,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同罪同标准”。原2016解释对非公犯罪设置2倍/5倍“缓冲”门槛,体现对民营企业“适度宽容”;现统一标准,体现“支持促进与规范引导并重”,商业舞弊不再因所有制差异“轻判”。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于2016年《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于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标准是6万还是3万的认识不统一问题。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二)将背信类犯罪(165、166、169条)从国企专属扩展至民营企业,结合解释(二)参照原则,填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刑事空白,实现从“国企严、民企松”到“公私同罪”的立法转型。
解释(二)通过第8条“分别参照”+综合情节评估,实现定罪量刑全覆盖,避免“轻重倒挂”。入罪金额降低、第二档(更高刑期)更容易触及、部分罪名新增第三档(特别巨大/特别严重),将大幅压缩相对不起诉、缓刑适用空间(原高门槛下大量“数额不大”案件进行内部处理不移送司法)。
解释(二)在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高压的同时,也动摇了其积极配合、认罪认罚后得到司法从宽处理的希望,不可避免地导致舞弊手段的隐蔽化以及调查取证的困难化。这是在“商业腐败刑事化高压时代”给民营企业反舞弊带来的新的挑战。
三、《解释(二)》背景下民营企业反舞弊的应对建议
抖音集团2025年反舞弊通报显示,50余人因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移送司法(较2024年39人上升);腾讯集团2025年查处70余起“高压线”案件,90余人解聘、20余人移送公安(近三年每年约100人解聘、20余人移送)。嫌疑人作案手段将新型化、隐蔽化(股权预期收益、虚构交易、长期潜伏等),前期内部调查和反舞弊谈话突破难度更高。
从小鹏汽车的反腐案例可知,未来企业竞争,不仅是业务能力竞争,更是反舞弊能力的竞争。笔者结合服务多家头部和上市公司开展反舞弊工作的体会,提供几点建议:
(一)配置专业监察力量:民营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监察部门,配备具备法律(调查)、财务、审计等专业背景的人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之三中,检察机关通过搭建检企交流平台、开展立案监督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体系建设、组织架构完善、运行机制优化等环节。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员工行为准则》《合作伙伴阳光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性行为和处理程序。对采购、销售、财务等高风险岗位重点控制,采用强制轮岗 + 强审批等模式加强内控。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异常交易识别模型、供应商风险评分等风控数字化流程实施监管。
(三)借助专业外部力量:对于重大、复杂的舞弊案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的反舞弊律师团队介入。专业律师团队具备刑事侦查经验、压力谈话(询问)和巧用法律及政策的能力,能够依法开展调查访谈、证据收集固定等工作,避免因调查方法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对于反舞弊合规制度缺失和不完善的企业,可委托外部专业律师团队,协助企业搭建体系,筑牢防线。
(四)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通过匿名 + 激励 + 保护,明确奖金金额或挽损比例,鼓励员工举报舞弊行为,充实审计、内控等舞弊行为线索来源。
(五)加强行业协作:民营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反舞弊协作,推动跨企业黑名单共享,封杀“职业舞弊者”。
结语
《解释(二)》的出台,与《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民营企业反腐的法治体系。这一变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的决心,也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的法律环境,民营企业必须转变观念,将反舞弊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从企业内控转向刑事风险防控,从单一部门负责转向全员参与共建。唯此,企业才能在日益严峻的反舞弊挑战中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在2016年《解释》基础上,首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民营企业员工背信类犯罪由“区别规制”转变为“公私同罪”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刚性要求,民营企业反舞弊进入“同行为同罪同责同标准”以及“从严从重”新阶段。笔者站在从事公安工作十余年、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深耕民营企业反舞弊领域的双重视角,浅析“两高”《解释(二)》对民营企业反舞弊带来哪些利好,产生哪些影响以及建议如何升级和应对。
一、《解释(二)》与2016年《解释》定罪量刑标准对比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对企业内部腐败呈现出“所有制差异”:国有企业:严格刑法规制(贪污贿赂体系);民营企业:相对宽松。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这一结构已被彻底打破。
2026年《解释(二)》与2016年《解释》民营企业反舞弊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对比表



从上表可见,2016年《解释》对非公犯罪设置2倍/5倍“缓冲”门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数额较大6万元,数额巨大100万元;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6万元等),单位行贿标准模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需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个人犯罪原则参照行贿罪2倍计算(数额较大6万元,或2万元+情节;数额巨大200万元,或100万元+情节),单位犯罪标准未统一明确(实践中20万元起追诉);《解释(二)》第八条彻底取消倍数,个人犯罪直接参照行贿罪标准(数额较大3万元,或1万元+情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100万元,或50万元+情节),单位犯罪明确参照单位行贿罪(20万元以上,或10万元+情节,为“情节严重”入罪;200万元以上,或100万元+情节,为“情节特别严重”),单位罚金与直接责任人员刑责同步适用,实现公私同罪同标准。
此外,对《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展的第165、166、169条背信类犯罪进行专门对比:2016年《解释》时代仅适用于国企且无具体数额标准,现主体扩大至民营企业,以“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作为入罪门槛(《解释(二)》虽未就此三罪提供数值参照标准,但笔者认为,基于《解释(二)》体现的“公私同罪”适用法律的精神,本着体系解释的原则,可以将民营企业员工实施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适用司法解释已确定的国有企业员工实施相应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解释(二)》第1—4条为单位受贿/行贿等设定20万元/200万元等新档次,新增“预期收益型受贿”“特定财物鉴定”等规则,弥补隐性腐败漏洞。
二、《解释(二)》对民营企业反舞弊的利好和影响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知》,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 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为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许多大型民营企业已经深度参与到国家安全、民生保障等重要领域。在能源领域,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859号建议的答复》,2024年新核准的5个核电项目均有民间资本入股。在科技创新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710号提案答复的函》指出,中国工程院在2025年院士增选指南中,首次为民营企业科技人才新增8个专项名额。因此,当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严重时,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还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特别是在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核心技术、重要数据等领域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可能导致技术泄露、数据安全风险、供应链中断等严重后果。
然而,通过近期公布的案例发现,一些头部和上市民营企业的高管舞弊行为日益严重,上千万、上亿元的大额案例层出不穷,触目惊心,且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七起“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之四中,王某在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高级总监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钱款共计1.19亿余元,同时伙同他人收取好处费4000余万元,最终被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其涉案金额甚至远远超过公职人员或国企高管。
鉴于此,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民营企业保护,尤其重视民营企业的反腐。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对民营企业反舞弊关键制度节点有:
《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职务犯罪体系
《刑法修正案(十二)》:首次大规模扩展至民营企业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平等保护与规范并行
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会议:强调严打民企内部腐败
解释(二)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二)》“两个毫不动摇”精神和《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平等保护原则,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同罪同标准”。原2016解释对非公犯罪设置2倍/5倍“缓冲”门槛,体现对民营企业“适度宽容”;现统一标准,体现“支持促进与规范引导并重”,商业舞弊不再因所有制差异“轻判”。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于2016年《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于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标准是6万还是3万的认识不统一问题。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二)将背信类犯罪(165、166、169条)从国企专属扩展至民营企业,结合解释(二)参照原则,填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刑事空白,实现从“国企严、民企松”到“公私同罪”的立法转型。
解释(二)通过第8条“分别参照”+综合情节评估,实现定罪量刑全覆盖,避免“轻重倒挂”。入罪金额降低、第二档(更高刑期)更容易触及、部分罪名新增第三档(特别巨大/特别严重),将大幅压缩相对不起诉、缓刑适用空间(原高门槛下大量“数额不大”案件进行内部处理不移送司法)。
解释(二)在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高压的同时,也动摇了其积极配合、认罪认罚后得到司法从宽处理的希望,不可避免地导致舞弊手段的隐蔽化以及调查取证的困难化。这是在“商业腐败刑事化高压时代”给民营企业反舞弊带来的新的挑战。
三、《解释(二)》背景下民营企业反舞弊的应对建议
抖音集团2025年反舞弊通报显示,50余人因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移送司法(较2024年39人上升);腾讯集团2025年查处70余起“高压线”案件,90余人解聘、20余人移送公安(近三年每年约100人解聘、20余人移送)。嫌疑人作案手段将新型化、隐蔽化(股权预期收益、虚构交易、长期潜伏等),前期内部调查和反舞弊谈话突破难度更高。
从小鹏汽车的反腐案例可知,未来企业竞争,不仅是业务能力竞争,更是反舞弊能力的竞争。笔者结合服务多家头部和上市公司开展反舞弊工作的体会,提供几点建议:
(一)配置专业监察力量:民营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监察部门,配备具备法律(调查)、财务、审计等专业背景的人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之三中,检察机关通过搭建检企交流平台、开展立案监督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体系建设、组织架构完善、运行机制优化等环节。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员工行为准则》《合作伙伴阳光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性行为和处理程序。对采购、销售、财务等高风险岗位重点控制,采用强制轮岗 + 强审批等模式加强内控。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异常交易识别模型、供应商风险评分等风控数字化流程实施监管。
(三)借助专业外部力量:对于重大、复杂的舞弊案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的反舞弊律师团队介入。专业律师团队具备刑事侦查经验、压力谈话(询问)和巧用法律及政策的能力,能够依法开展调查访谈、证据收集固定等工作,避免因调查方法不当引发法律风险。对于反舞弊合规制度缺失和不完善的企业,可委托外部专业律师团队,协助企业搭建体系,筑牢防线。
(四)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通过匿名 + 激励 + 保护,明确奖金金额或挽损比例,鼓励员工举报舞弊行为,充实审计、内控等舞弊行为线索来源。
(五)加强行业协作:民营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反舞弊协作,推动跨企业黑名单共享,封杀“职业舞弊者”。
结语
《解释(二)》的出台,与《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民营企业反腐的法治体系。这一变化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民营企业产权平等保护的决心,也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新的法律环境,民营企业必须转变观念,将反舞弊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从企业内控转向刑事风险防控,从单一部门负责转向全员参与共建。唯此,企业才能在日益严峻的反舞弊挑战中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