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牢狱之灾?新贪贿司法解释重塑民企刑事风险!

来源:肖飒lawyer

文章摘要
针对新出的《贪贿司法解释二》,飒姐团队已经从国央企、民营企业反贪腐反舞弊角度写了几篇文章,最近有不少小微企业主咨询飒姐团队新的司法解释的问题,回想起团队曾办过几个印象深刻的小微企业股权纠纷最终走向刑事

针对新出的《贪贿司法解释二》,飒姐团队已经从国央企、民营企业反贪腐反舞弊角度写了几篇文章,最近有不少小微企业主咨询飒姐团队新的司法解释的问题,回想起团队曾办过几个印象深刻的小微企业股权纠纷最终走向刑事辩护的案子,今天飒姐团队就说说新贪贿司法解释下,为什么民企小老板一定要警惕股权纠纷刑事化。
一、新解释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入罪门槛大降对小微企业主而言是好事吗?
篇幅原因,飒姐团队在这里只聊聊和股权纠纷刑事化有关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新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直接参照过国家工作人员对应的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的标准执行。取消了2016年司法解释中“二倍”“五倍”的倍数折算规则。
举个例子来说,过去职务侵占罪得6万才能达到入罪标准,现在3万就可以。过去判三年以上得侵占100万起步,现在20万就行;过去判10年以上得1500万起步,现在直接降到300万。
此时一定会有老板朋友们和飒姐说,这是好事啊!以前企业员工从客户手里拿回扣,收好处费、虚假报销套取资金的,搞点小钱根本够不上刑事,现在直接可以报案处理了,内部审计、合规稽查一旦发现舞弊线索,也不用纠结金额门槛了,直接报案了事。
飒姐团队想说中大型企业肯定都是这个心思,没错。飒姐团队接触的“大厂”,都有较为成熟的员工反舞弊系统,某南部省份汽车制造大厂的员工电脑屏幕背景都写着廉洁自律和公司的“廉洁账户”地址,反舞弊和合规调查都有一整套SOP。对这些企业而言,能够阻止他们刑事追索的仅仅是立案标准而已。《贪贿司法解释二》大幅降低入罪标准显然是有利的。
但办案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一些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尤其是有点股权摩擦的小微企业主,《贪贿司法解释二》大幅降低的立案标准,还真不一定是个好事。
二、小微企业主一定注意自身纠纷刑事化
从飒姐团队的办案观感来看,在上个贪贿司法解释公布的2016年,公司小老板们面对股东纠纷,股权矛盾这种闹分歧、利益谈不拢的情况,大家还是先走民事纠纷的渠道,要么上庭打官司,要么调解,可能是那个年代还处于经济上行期,大家都有一种“和谐而谦让的美”。但自从23年左右,股权纠纷刑事化现象就变得极为严重,一言不合直接报案。
从飒姐团队24、25年办的几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案子来看,基本上涉案人都存在公私账不分、关联交易不规范、资金往来随意划转、口头合同、白条入账的情况。以25年飒姐团队办理的一起中部省份某企业挪用资金案为例,被告人(涉案公司股东之一)多次用自己个人账户中的钱款替公司交纳各类生产资料的费用,后续该被告人又从公司账户里划钱到自己账户,完成“还款”的动作。
后来,由于该被告人与公司另一位股东之间发生了些许矛盾,另一位股东直接咬着被告人从公司转钱给自己个人账户这个事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在后续的审查起诉过程中,飒姐团队律师与被告人、办案检察官翻了上百页银行流水,最终将钱款流向缕清。
实际上以上的例子在小微企业比比皆是,在股东关系和谐的时候,没人查也没人较真,一旦真出了点摩擦,在新的《贪贿司法解释二》下,职务侵占金额三万就可以立案,一旦案子立上了,所有说不清楚的钱、解释不明白的账,后续都是大雷。
三、针对小微企业股权纠纷,飒姐团队的建议
结合前段时间飒姐团队办的几个小微企业主涉及职务侵占类的案子,飒姐团队给小老板们几个建议供参考:
第一,公账私账绝不混同。公司的钱走公户,个人的钱走私户,公司的钱不给个人填账,反过来也不行。飒姐团队之前办的中部省份的企业主的案子,个人给公司填账,事后从公司账里划钱还给个人,还好后续在检察院阶段捋清了。
第二,各位小老板们如果公司有幸上了规模,一定要重视好内部审计。真出事的时候就知道有个合格的内审有多重要。
第三,要是有心之过,真侵占企业资产,注意积极退赃。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对“积极退赃”做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万一真涉案了,积极退赃是获得从宽出发的重要途径,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的,也视为积极退赃。第一时间制定退赃方案至关重要。
四、写在最后
最后,有小老板关心在这个新的贪贿司法解释生效之前已经有的行为,用旧的司法解释还是新的司法解释?针对这个问题,飒姐团队在最后简单唠叨一下《贪贿司法解释二》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一般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的时候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即行为时没有解释,从新)
第二种情况,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在行为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那就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处理。(即行为时有旧解释,有条件从旧)
第三种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形,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那么就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新比就轻,从新)
目前的《贪贿解释二》中涉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解释,属于第二种情况,也就是在《贪贿解释一》中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了,且新的司法解释比旧的规定更重,对行为人更不利,那么在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前的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适用旧的司法解释。所以小老板们也可放心,如果真的是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犯了事的,还是从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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