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道交损害赔偿解释(二)》)的新闻发布会。在此之前代理的人身损害赔偿侵权案件中,部分法院的观点是:①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妨碍受害人依据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获得赔偿,并不支持将受害人从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扣除;②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对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该问题的解决将迎来改变,本文做以下整理、分析,以供大家参考、了解。
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及追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施行日期:2011-07-01)
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获得医疗费用……,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社会保险法》(施行日期:2018-12-29)
第三十条第二款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日期:2022-05-01)
第六条第二款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施行日期:2026-02-01)
……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进行追偿。
司法实务中侵权人应否赔偿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的裁判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版次:2022年9月第1版)一书针对“赔偿义务人应否赔偿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的医疗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我们认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
(2)裁判案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申69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云民申2794号保险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3民终1495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上述裁判案例均采用了(1)中的观点,未免除侵权人对受害人基于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的责任承担。
(3)从司法实务及裁判观点来看,受害人作为参保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这两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诉讼请求主张支付医疗费的依据也不相同。
司法实践中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存在交织,形成了如下几种解决方式:
①受害人通过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诉讼后,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用,应主动将医保基金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的部分退还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判决确定的责任大小)。此时,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向侵权人追偿。
②受害人先自行主动将医保基金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退还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不考虑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再提起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诉讼,向侵权人主张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退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经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
③受害人提起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诉讼中,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由侵权人向其承担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法院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大小);若社保经办机构未提起第三人诉讼的,则法院可以通知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行使权利。
④若受害人提起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诉讼,向侵权人主张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医保基金已经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受害人从侵权人处获取实际发生全部医疗费用后,基于损失填平的原则,避免受害人一方重复受偿,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受害人(参保人)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其双重获赔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内容对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审理上的影响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以及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追偿权诉讼能否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存在不一致。
2026年5月6日上午发布、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道交损害赔偿解释(二)》第十条通过两款的内容规定解决了上述问题。
自此,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就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受害人就医疗费用的诉请可主张除医保基金报销部分之外其他医疗费用(即:在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中扣减医保基金报销部分);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审查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合并审理。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二)》的施行及其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亦对于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侵权案件,在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诉讼中涉及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的审查处理提供了参考。
以上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6月30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对受害人已由医保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道交损害赔偿解释(二)》)的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