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2026年4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十部门联合公布《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促进电子单证应用的措施,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要求,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旨在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促进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保障电子单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9079/content.html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6〕487号)
内容提要:《通知》明确2025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6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4月7日至4月19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鼓励首版次软件企业积极申报税收优惠。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8840/content.html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6〕39号)
内容提要:《通知》规定,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不包括在内。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9017/content.html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内容提要:
《公告》规定增加《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增加《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作为《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原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调整为附表8。《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9181/content.html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内容提要:《公告》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一是新增《税务检查审批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3种文书,用于税务稽查以外情形的事前审批及检查情况记录。二是修改7种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适用)》《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新增材料清单、检查方式、地点、频次、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事项中补充申请回避和投诉举报内容。《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新增联系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及税务检查证号、权利告知等,并将回避审查结果制式化。《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增加告知事项、陈述申辩情况,并将部分内容制式化。《询问(调查)笔录》新增与被检查人关系,并将告知事项内容制式化。三是《公告》还对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文字表述、使用说明等细节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9429/content.html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八批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26〕37号)
内容提要:《通知》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并捐赠给医疗机构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八批流动医疗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列入本通知附件已征税的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原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8789/content.html
7.《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举措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6年第5号)
内容提要:《公告》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
原文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604/t20260428_3988616.htm
德恒研究
社保入税背景下企业薪酬社保合规治理路径探析——从税务稽查应对到长效免疫体系构建
一、监管变革:社保缴费监管进入数字化精准核查时代
随着社保入税改革全面落地与金税四期系统深度应用,税务机关对企业社保缴费的监管模式已实现从人工核查向大数据智能比对的根本性转变。监管核心逻辑在于通过跨系统数据校验,对企业工资总额、个税申报基数、社保缴纳基数开展一致性、合理性与逻辑自洽性核验,形成全流程、无死角、高穿透的数字化监管网络。依据《社会保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企业作为社保缴费义务人与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如实申报、足额缴纳、留存凭证的法定义务,数字化监管大幅提升违规行为识别率与查处效率,企业传统粗放式薪酬社保管理模式已无生存空间。
具体而言,税务机关的数字化核查流程聚焦三大关键环节:
(一)工资数据交叉核验
金税系统自动提取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应付职工薪酬总额与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合理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所得涵盖全部任职受雇取得的货币性收入。两项数据比例偏差超出合理区间且无合法合理解释的,系统自动触发预警,企业可能被认定虚增成本、隐匿收入、少缴个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行政处罚。
(二)社保基数与个税工资穿透比对
此为当前社保税务稽查重中之重。税务机关对单个员工社保缴费基数与个税申报工资进行一对一精准校验。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包含全部货币性收入,仅法定项目可剔除。重点核查两类异常:一是社保基数显著低于个税工资且无合理理由,直接判定为低基数违规缴费;二是工资水平长期偏离地区同行业合理区间,涉嫌阴阳工资、私户发薪等规避社保行为,企业将被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用工人数三方比对
税务机关对个税申报人数、社保缴纳人数、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人数开展三方交叉核验,重点排查 “有工资无社保”“有社保无工资” 两类违规情形。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试用期不缴、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均不免除法定义务;“有社保无工资” 涉嫌社保挂靠、虚构用工骗取待遇,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差异根源:三重脱节导致合规风险积聚
税务稽查中频发的工资、个税、社保三数差异,表面为数据不匹配,本质是企业薪酬制度、用工管理、财税法协同三重脱节所致,风险长期积聚易触发稽查与处罚。
(一)薪酬制度设计不规范
部分企业薪酬结构缺乏制度支撑与法定口径,未严格区分社保基数计入项与法定剔除项,擅自扩大免税补贴、差旅补助、福利扣除范围,将绩效、奖金、津贴等应计入基数项目违规剔除;非货币福利、补贴发放无标准、无依据、无凭证,导致工资总额核算混乱,三数天然脱节。
(二)用工形态管理模糊
灵活用工普及背景下,企业对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个体工商户合作等法律边界界定不清,以合作、外包、承揽之名,行直接用工、统一管理、固定发薪之实,未依法承担社保缴费义务;对新业态用工、平台用工合规要件把握不足,极易被认定为 “假外包、真用工”,承担补缴与处罚责任。
(三)财税法协同治理缺失
人力资源、财务、税务、法务部门缺乏常态化协同机制,员工入离职、薪酬调整、用工变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同步,导致工资发放、个税申报、社保缴纳数据脱节;财务核算未严格执行税法与社保口径,应税与免税、工资与劳务支出划分不清,形成无合理解释的异常差异,直接触发监管预警。
需要明确的是,三数差异本身并非必然违法,核心判断标准为差异是否具备合理商业实质、是否履行规范调整程序、是否形成完整可验证证据链。合规管理并非追求数据绝对一致,而是构建差异可解释、调整可追溯、证据可验证的闭环管理体系。
三、合规路径:从稽查应对到体系重构的实操方案
(一)税务稽查应对:证据链重建、合法抗辩与主动自纠
企业在面临税务稽查时,应摒弃简单调账、盲目补缴或消极应对的做法,以法律事实、经济实质、政策依据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有理有据的合规应对,最大限度降低补缴、滞纳金与行政处罚风险。
1.前置自查与风险分级,主动消除预警
收到预警、核查或稽查通知后,7 日内完成工资总额、个税申报基数、社保缴费基数、用工人数四方数据比对,对差异进行合规分级:合理差异(法定剔除项、跨期调整、政策口径变更)、程序瑕疵(漏报、迟报、信息未同步)、实质违规(低基数缴费、私户发薪、阴阳工资)。对合理差异与程序瑕疵,主动提交自查自纠报告,争取适用自查从宽、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规则。
2.精准界定基数口径,拒绝一刀切补缴
严格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文件,清晰区分社保缴费基数计入项与法定剔除项。计入项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剔除项仅限独生子女费、合规定额差旅补贴、误餐补助、非货币防暑降温费、丧葬抚恤费等法定项目。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工资台账、银行发放流水、考勤绩效记录、薪酬制度等材料,还原真实基数,拒绝按个税工资全额推定社保基数。
3.构建一人一档闭环证据链
按人员 — 劳动合同 — 工资发放 — 个税申报 — 社保缴纳 — 考勤绩效建立一人一档管理,所有差异均附书面说明、制度依据、财务凭证、业务资料,确保差异可解释、调整可追溯、证据可验证,避免因材料零散、逻辑不清被认定为违规。
4.规范情况说明与官方沟通
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情况说明》采用事实陈述 + 政策引用 + 佐证索引三段式结构,客观陈述薪酬结构、用工模式、数据差异成因,精准援引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列明支撑材料清单。统一由财务、HR、法务联合对接稽查人员,不单独应答、不口头承认 “故意少缴”“违规避社保” 等定性表述。
5.合法抗辩滞纳金与处罚
对非主观故意、已主动整改、首次违规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书面申请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稽查部门计算口径、补缴范围、滞纳金起算时间存在争议的,申请书面复核与听证,不盲目按照初步意见缴款。
6.跨年度差异分类处理
区分政策变更、基数上下限调整、新入职 / 离职等合理跨期差异与主观隐瞒、虚假申报等违规情形,仅对实质违规部分依法处理,避免扩大补缴年度与补缴范围。
(二)用工模式重构:合法合规分类治理与责任边界明晰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业务场景优化用工形态,厘清社保缴纳主体责任,杜绝 “假外包、真用工”“假合作、真劳动关系” 等违规风险。
1.标准劳动关系:全员参保、基数据实
全日制用工自入职 30 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基数,试用期、自愿放弃社保均不能免除企业法定参保义务。
2.劳务派遣:合规使用、责任清晰
由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工主体依法缴纳社保,用工单位不承担社保主体责任;禁止自派、长期派遣、核心岗位派遣。
3.劳务/服务外包:真外包、风险隔离
承包方为独立法人,自主招聘、管理、发薪、参保;企业按服务成果结算,不参与人员管理、不考勤、不直接发薪,实现社保责任隔离。
4.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轻社保模式
每日工作≤4 小时、每周≤24 小时,企业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养老、医疗由个人依法缴纳,为合法合规的轻量化用工模式。
5.特殊主体用工:天然无社保义务
退休返聘人员、已领养老金人员、在校实习生、在校学生,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无需缴纳社保。
6.新业态合作: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
合作方具备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特征,签订服务 / 承揽协议,按经营所得结算,不纳入工资薪金与社保基数。
7.业务分包与加盟制
将销售、配送、安装、售后等环节整体分包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主体,企业与个人无直接用工关系,不产生社保缴纳义务。
(三)长效合规体系:业财税票一体化与动态免疫构建
依托金税四期数字化监管逻辑,企业需建立用工、薪酬、票据、财务、税务、社保一体化闭环,实现从被动整改到主动合规的转变。
1.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
打通人力资源、财务、法务、税务数据链路,员工入离职、薪酬调整、用工模式变更、基数申报等信息实时同步,确保工资发放、个税申报、社保缴纳数据逻辑一致。
2.完善制度体系与标准化流程
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社保基数核算办法》《用工管理规范》《福利发放细则》,明确基数核算、差异调整、证据留存流程,所有操作有制度可依、有流程可循。
3.常态化自查与动态监测
定期开展三数比对自查,对工资差异、基数差异、人数差异超过合理阈值的及时预警与整改;每年基数申报前完成全口径校准,同步跟进社保、个税政策更新。
4.全周期证据留存
工资表、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绩效凭证、社保缴费单据、制度文件等留存不少于 5–10 年,满足稽查回溯与举证要求。
5.专业支撑与持续优化
引入税务、社保、劳动法律专业力量,定期开展合规体检,动态优化薪酬结构、用工模式与申报口径,实现一次整改、长效免疫。
四、结语:从被动迎检到主动治理的范式跃迁
在社保入税与金税四期数字化监管双重背景下,企业薪酬社保合规已从被动应对稽查转向主动构建体系的全新阶段。合规管理并非企业经营的成本与束缚,而是规范薪酬结构、优化用工模式、降低法律风险、提升管理效率、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举措。企业应摒弃 “重经营、轻合规” 的传统思维,将薪酬社保合规纳入整体经营战略,以数据协同、制度完善、证据闭环、动态监测为支撑,构建差异可解释、调整可追溯、证据可验证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实现从风险应对到长效免疫的范式跃迁。在严守合规底线的前提下,企业可通过合法用工优化、税收优惠运用、成本合理管控,实现合规价值与经营价值协同最大化,为长期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德恒税法服务与研究2026年4月刊(总第91期)
作者:宋欢 孙静漪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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