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及配套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正式实施以来,境外上市备案制已平稳运行满三年。与制度实施初期市场普遍聚焦于规则文本解读不同,当前市场对备案制的关注重心,已不宜停留在对公开反馈事项的简单罗列。
从政策基调来看,支持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的根本方向并未改变。市场感受到的“审核趋严”,更准确地说,并非源于制度方向的调整,而更多体现为既有规则在具体项目中的适用更加精准细化,监管对事实认定的扎实性、材料披露的准确性和结论依据的可验证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企业与中介机构而言,备案已不再是程序性的材料申报,相关要求需要更早嵌入项目路径设计与合规论证之中。
本文基于对最近半年境外上市备案补充材料的系统梳理,并结合近期项目实践观察,从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一是备案制运行三周年后,上市路径研判、发行方案口径及备案材料准备所呈现的实践变化;二是近期补充反馈中持续出现的主要法律关注点及其背后的审核关切;三是从行业视角观察不同业务类型下监管议题的叠加方式。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为基于公开信息和实践经验的观察总结,并不意在穷尽所有审查情形,亦不代表相关部门已形成固定的审查标准。
一、路径、方案与材料:备案实践中的三项变化
首先,上市路径研判环节前移,直接上市路径的重要性明显提升。H股直接赴港上市路径在备案审核周期、股权结构、全流通安排及后续资本运作衔接方面具有相对清晰的预期;对于业务和核心资产主要位于境内、且不依托境外控股平台实现上市的企业而言,H股路径宜在项目初期即纳入重点比较与论证范畴。与之相比,采用红筹或VIE架构的项目,由于其架构特性,备案反馈中更容易被要求说明架构搭建合理性及合规性(包括境内运营实体在外商投资、外汇、税务等方面的合规性)以及行业监管适配等事项,需在项目前期完成充分的系统性论证。如今,上市路径选择已不再是企业启动上市筹备后才纳入考虑的后置事项,而应在企业融资、架构搭建及业务发展阶段进行提前研判,并作为影响股权结构设计、跨境合规安排及中长期资本运作安排的重要前置决策。
其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及申报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正在成为影响审核效率的重要事项。近期公开反馈中,关于发行上市方案的问询明显更加具体,常见问题包括:备案报告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数量、发行比例、超额配售权、全流通安排、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及预计募集资金金额的表述是否一致[1];募集资金用途、境内外用途比例、是否涉及境外募投项目及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是否已经履行等。此类问题反映出监管部门对发行方案可执行性、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申报文件口径一致性的重视。对于企业和中介机构而言,发行方案不宜只在交易所申报文件中作资本市场层面的描述,还需要同步回到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募集资金说明中逐项对应,避免因口径不一致影响后续审核进度及沟通效率。
最后,备案审核对材料基础和说明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备案报告、境内法律意见书、控制架构说明、募集资金用途说明等文件,已成为监管判断业务真实形态、控制关系、资金安排及持续合规基础的重要载体;材料是否齐备、表述是否一致、事实基础是否经得起交叉验证,往往会直接影响备案沟通的效率与项目推进节奏[2]。
二、近期反馈:主要法律关注点与审核逻辑
基于对2025年11月至2026年5月初约170份公开补充材料的不完全统计,从具体分布看,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全流通或超额配售权等事项在样本中的出现频率较高,约七成项目涉及相关问询;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必要资质、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等问题接近六成;外汇登记、返程投资及募集资金跨境使用问题亦超过半数;此外,个人信息处理及AI/大模型/算法备案等事项合计约三成,并与业务资质、外资准入等问题交叉出现。
进一步看,相关问询已不限于传统单项法律问题的核查,而是更多地围绕事实基础是否充分、路径安排是否完整、材料口径是否一致、上市前后合规状态是否持续成立等方面展开。以下将从股权沿革、外资准入、数据与信息安全、境外投资及资金流动、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等方面,进一步梳理近期反馈中较为典型的法律关注点。
(一)股权沿革:交易真实性、定价公允性与税务资金闭环
股权结构与历史沿革仍然是高频审核要点。除了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完成工商程序,监管更加关注定价的合理性及公允性、最近十二个月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与穿透情况、外部顾问或离职人员参与股权激励的必要性,以及历史代持的形成、演变和解除路径。这些问题本质上是为了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定价是否公允,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潜在权属风险。
企业历史股权转让、减资、回购等事项所涉及的税务与资金流转问题仍然是关注重点。对此,企业需要回答相关对价是否实际支付、资金流向是否清晰、转让方所得税等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履行,以及税费处理是否与权属变动相匹配,并尽量形成交易安排、资金支付、税费处理与股权变动之间完整可追溯的闭环。
(二)业务合规与外资准入:从经营范围到实际业务
外资准入问题在近期反馈中出现频率较高[3],其审查方式也在持续细化。从近期监管实践来看,问询不再局限于“比照负面清单看经营范围”,而是从经营范围出发,要求企业对相关经营范围在集团内的分布情况、对应业务是否实际开展、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涉及外资准入限制等事项逐项梳理,并结合全流通及发行方案,论证发行上市前后能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由此可见,经营范围已成为串联业务资质、外资准入以及发行上市前后持续合规判断的重要切入点。
这一点在互联网平台、自动驾驶、医疗研发、信息服务等可能同时涉及资质许可、行业监管或外资准入要求的项目中尤为明显。部分企业形式上并未将相关敏感业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只要业务结构中存在相关环节,且该环节涉及资质许可、牌照要求或外资限制[4],问询便往往会进一步延伸。尤其是在“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被反复问及的背景下,外资准入问题已不再仅限于申报时点的静态判断,而是进一步延伸至对上市后持续合规能力的动态审查。这意味着,单纯从申报时点作静态合规分析已然不够,还需要结合上市后股权稀释、业务拓展、募资使用等因素,对企业未来是否仍能保持合规状态作出前瞻性判断。
(三)数据与信息安全:产品、内容、数据与模型/算法
数据与信息安全问题在近期反馈中仍占有较高比重,其特点在于问询呈现出“产品—内容—数据—模型/算法”的全链条联动核查模式。在实践中,监管通常会关注该类发行人及其下属主体是否开发、运营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等线上产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询问是否涉及信息内容提供及相关安全管理义务,继而延伸至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规模、类型、收集、使用、对外提供和跨境流动路径[5],最后落到大模型及相关算法应用场景、备案或合规要求[6],以及上市前后数据治理安排是否充分。
由此可知,数据与信息安全已难以作为单一事项孤立处理。对于人工智能、平台经济、在线服务等企业而言,相关问题已不限于“有没有算法备案”或“是否触发数据出境”,而是从线上产品矩阵出发,结合产品功能、数据类型及规模、数据流转路径、模型/算法应用场景,以及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内部制度和技术措施等因素,判断企业整体数据安全安排是否能够支撑上市后的持续合规。
(四)境外投资与资金流动:程序履行与资金用途匹配
境外投资与资金流动是企业备案中容易被“表面化”理解的一类问题。很多企业和中介机构往往将其理解为ODI、37号文登记、外汇登记、境外募投备案等程序事项,但从近期公开反馈看,监管问询通常并不止于程序是否已经履行,而是会结合境外架构搭建、返程投资安排、境外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境内外用途比例及实际投向等事项,综合判断跨境资金安排是否清晰、合理并具备相应合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对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及发行境外存托凭证项下的资金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其中,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因此,对于H股等直接上市项目而言,募集资金调回、境外留存使用及相关审批备案安排已成为资金路径论证中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
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问题的核心并不只是资金拟投向何处,而是募集资金最终使用地点、使用主体、用途比例及跨境流转程序是否能够说明清楚。对于直接上市项目,应特别关注募集资金调回境内、留存境外使用及相应前置审批备案安排;对于涉及境外募投项目或跨境资金使用安排的其他项目,也应结合适用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及跨境资金监管要求,说明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并确保备案报告、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之间的表述保持一致。
(五)控制权与公司治理:认定一致性与控制权稳定
控制权与公司治理问题在备案审核中历来属于基础事项。近期反馈中,相关问询更多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口径是否在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招股文件及架构说明中保持一致;二是特殊表决权、一致行动、董事提名权、表决权委托等安排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上市前后控制权是否可能发生变化;三是股权质押、担保、股份冻结或重大权属纠纷等事项,是否可能影响控制权稳定,或者构成《试行办法》第八条项下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形。
因此,对控制权问题的准备,需结合股权结构、表决权安排、特殊股东权利、股份质押及发行上市前后股本变化,说明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前后口径是否一致,以及相关安排是否会对控制权稳定和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三、行业视角:不同业务类型下的议题叠加
从近半年公开反馈情况看,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并不仅在于具体问询事项不同,更在于其业务属性往往会同时触发多个监管议题。相较于传统制造或单一产品型企业,从事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医疗健康及平台型业务的企业,在审核中更容易面对多个层面的交叉问询。
人工智能与数据类企业在备案审核中,往往同时涉及业务模式说明、数据处理、信息内容管理、增值电信业务及算法备案等监管关注维度。相关问询通常由产品功能切入,进一步延伸至信息内容、数据处理、模型或算法应用场景,以及相关备案或资质许可要求。对这类企业而言,仅说明“技术合规”并不足够,还需要结合具体产品和业务场景说明技术应用、数据处理活动及相应监管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自动驾驶与智能硬件企业在备案审核中,较容易同时触发地理信息、数据处理、业务资质和外资准入等问题。近期样本中,涉及自动/辅助驾驶、导航定位或者车载智能系统相关业务的项目,往往会被进一步问及是否涉及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或使用[8],以及相关经营范围、实际业务和资质许可是否触及外资准入限制。此类企业仅从产品技术或硬件销售角度说明业务是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具体应用场景、数据来源、是否涉及地理信息处理等情况,对相关业务属性及资质要求作出对应说明。
医疗健康与生物医药企业的关注重点,则更多集中在行业准入、敏感技术属性和数据合规安排。对于从事药物研发、细胞技术、基因检测、临床试验服务或医疗健康数据处理的项目,近期反馈中常被要求结合其研发路线和业务实际开展情况,说明是否涉及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是否需要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程序[9],以及是否涉及医疗健康数据处理或互联网医疗相关资质。对于此类企业而言,取得必要牌照或资质只是基础,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研发路线、技术属性、数据处理和保护安排能否支撑上市前后的持续合规判断。
消费与平台型企业的关注点则更多落在实际业务形态、内容合规和用户数据处理。相关项目中,广告业务、信息内容安排、网站、APP、小程序和用户信息处理[10]等事项被反复问及;如涉及电商平台、会员运营、线上推广、数字广告或增值电信业务,反馈通常还会进一步关注实际经营模式、收入规模、资质持有情况及外资准入适用问题。对这类企业而言,不能仅以“消费业务”或“平台业务”作概括性说明,而需要结合具体业务环节,说明相关资质、内容管理和用户数据处理安排是否与实际经营模式相匹配。
综合而言,上述行业差异的实质,并不只是行业不同,而在于不同业务类型所触发的监管议题叠加方式不同。对于涉及多重监管因素的项目,备案反馈往往不会停留在单一事项,而是要求企业围绕核心业务模式,对外资准入、数据处理、资质许可及跨境资金安排等事项形成相互衔接的事实说明和证据支撑。
四、结语:从反馈归纳到前置论证
综上,近阶段公开反馈所反映出的核心变化,并不在于某些审查事项是否首次出现,而在于各项审核关注点之间的联动关系愈发清晰。股权沿革、外资准入、数据与信息安全、境外投资及资金流动、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等事项,在具体项目中并非孤立展开,而是围绕业务模式、控制架构、资金路径及持续合规安排形成相互关联的审查链条。对于拟赴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备案准备不宜仅被理解为申报阶段对若干单项问题的被动回应,而应在融资、架构搭建、业务发展过程中,即同步考虑未来境外上市路径、行业监管要求、跨境资金安排以及历史股权事项的合规性及可解释性,并尽早形成相应的调整方案和材料基础。对于涉及AI、数据处理、互联网平台、生物医药、自动驾驶等多重监管因素的项目,这种前置判断尤为重要。
境外上市备案制运行三周年后,企业需要更新的,不只是对高频反馈事项的归纳,更应是对备案审核逻辑的理解。政策支持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的方向并未改变,但项目推进的确定性,越来越取决于企业能否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将上市路径选择、业务安排、合规论证与申报材料准备统筹起来,形成前后一致、逻辑自洽、经得起交叉验证的整体说明。
注释:
[1]参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及全流通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
[2]《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3]《试行办法》第三条。此外,关于外资准入事项主要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4]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资质,可参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如涉及外商投资的,还需结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判断外资准入要求。
[5]关于数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及数据出境事项,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规定。
[6]关于算法推荐、深度合成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可参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定。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及其他相关条款。
[8]关于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及地理信息相关资质,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相关规定。
[9]关于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外资准入限制,可参见《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0]关于互联网广告、电子商务及相关线上经营活动,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如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文化经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内容类业务,还需结合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判断。
境外上市备案三周年:从近期补充反馈看审核要点与项目准备
作者:陶雪松 阎彦璞来源:天元律师事务所

自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及配套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正式实施以来,境外上市备案制已平稳运行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