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专题:投保时隐瞒工程风险,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建工一切险“如实告知义务”的司法认定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环节中,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工程风险,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效力和理赔结果。然而,告知义务的边界何在、保险人未询问的风险投保人是否须主动披露、保险人迟延行使解除权有何后果,实务中争议频发。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环节中,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工程风险,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效力和理赔结果。然而,告知义务的边界何在、保险人未询问的风险投保人是否须主动披露、保险人迟延行使解除权有何后果,实务中争议频发。本文结合司法判决,厘清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与应对策略。
1 读懂规则: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框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询问告知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违反告知义务的两种法律后果:1.故意不履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2.重大过失未履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明知”的范围以其实际上确实知道为限,不以应当知道为限。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告知义务以询问为限,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概括性兜底条款不能作为认定违反告知义务的依据;对询问范围有争议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保险人必须“先解后拒”——先依法解除合同,才能拒赔。跳过解除程序直接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2 以案为镜:如实告知义务的典型案例解析
(一)保险人未询问工程情况,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拒赔不予支持
案号:(2019)鄂民终892号
要旨: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免责,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2016年9月,苏中建设集团承接三亚填海护岸工程TH-3标段,合同金额约1.3亿元,9月26日开始施工。2017年6月28日,苏中建设集团向中银保险江苏分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时工程已开工近9个月,保险人未就开工情况进行任何询问。2017年7月16日,台风“塔拉斯”致工程严重受损,中银保险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开工为由主张免责,并主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同年8月中银保险通知解除合同,9月台风“杜苏芮”再次造成损失。
法院裁判:一审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中银保险承担赔偿责任,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1)涉案保险标的系填海护坡工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苏中建设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中银保险未对保险标的情况进行询问且收取全额保费,免责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免责条款未作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
评析:投保人未主动告知工程已开工,是否构成"隐瞒工程风险"?答案取决于适用何种告知规则。中银保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无限告知规则,即投保人须主动披露一切影响风险的重要情况,无论保险人是否询问。但法院认定建工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询问告知规则——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范围内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主动披露义务。本案中,中银保险在投保时未就工程开工情况进行任何询问,投保人的沉默不等于隐瞒,保险人不能以此拒赔。
在询问告知原则下,"隐瞒"的前提是保险人先有询问——未被询问的风险,投保人沉默不等于隐瞒。
(二)投保人虚报建筑期隐瞒提前开工,保险人解除权因超期消灭
案号:(2018)冀0302民初4951号
要旨:投保人虚报建筑期、隐瞒提前开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但保险人未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仍应赔偿。
案情:2017年7月19日,秦皇岛天建绿化公司向中国人寿财险秦皇岛中支投保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载明建筑期为7月21日至8月25日,保险金额390万元。实际上工程6月25日已开工,投保时已施工25天。保险期内,施工标段先后遭受四次暴雨,花木大量被冲毁,天建绿化公司每次均及时报案并补种。保险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投保人虚报建筑期、隐瞒开工事实,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法院裁判:秦皇岛海港区法院认定:(1)天建绿化公司虚报建筑期确属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2)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3)人寿秦皇岛公司2018年9月19日已知晓提前开工事实,至2019年7月26日才提起反诉,已远超30日解除权行使期限。(4)驳回保险人反诉请求。经司法鉴定损失347万余元,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计算并扣除免赔额后,判决赔偿2579426元及利息。
评析:投保人确已"隐瞒工程风险",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本案投保人虚报建筑期、隐瞒工程提前开工,确属未如实告知,且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从保险人的角度,工程已施工25天而未如实反映,承保时的风险判断基础已经改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本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然而,保险人虽享有解除权,却未在法定30日除斥期间内行使,至提起反诉时已远超期限,解除权消灭。
即使投保人确实隐瞒了工程风险,保险人也不能无限期地以此拒赔——必须在知悉后30日内行使解除权,否则丧失抗辩基础,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3 实务指引:投保人如何应对如实告知义务争议
(一)投保环节:控制告知义务的边界
1.以询问范围为界,问什么答什么。
询问告知原则的核心是"保险人问什么,投保人答什么",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主动披露义务。投保时应以投保单询问项为边界,逐一如实填写,对涉及施工设备、分包情况、工期等关键信息,即使询问栏空间有限,也应以附件形式补充说明。
2.保留投保全流程书面材料。
投保单、风险询问表、补充说明函及与保险人的沟通记录,是认定告知义务范围的客观依据。书面材料越完整,争议时举证越有利。
(二)理赔环节:逐项审查保险人拒赔的合法性
保险人以"隐瞒工程风险"为由拒赔时,投保人应依次审查以下四个问题,任一环节存疑即可抗辩:
1.保险人是否进行了具体询问?
若保险人仅以概括性兜底条款主张投保人未告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不能成立。如案例一,保险人未就开工情况作任何询问,法院认定投保人沉默不等于隐瞒,判令全额赔偿。投保人应要求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就未告知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询问。
2.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未告知事项必须达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程度,保险人才能行使解除权。投保人可从"未告知事项对风险有无实质影响"的角度进行抗辩。
3.保险人是否在30日内行使了解除权?
即便投保人确实隐瞒了工程风险,保险人也必须在知悉后30日内行使解除权,逾期则解除权消灭。如案例二,投保人虚报建筑期确属隐瞒风险,但保险人超期近10个月才提起反诉,解除权消灭,仍须赔偿。投保人应重点审查保险人知悉未如实告知的时间点,计算30日期限是否届满。
4.保险人是"先解后拒"还是"直接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须先解除合同才能拒赔,不得跳过解除程序直接拒赔。若保险人仅发出拒赔通知而未行使解除权,投保人可以此为由主张保险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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