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认缴期内转让股权,债务责任解析新旧法规则对比及案例说明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出资期限之内,未足额缴纳认缴资金就转让股权,对于转让后公司产生的债务,原股东到底要不要负责?很多股东误以为只要在出资期限未到时把股权转出去,公司以后的债务就与自己彻底无关了。然而随着2024年7月1日的新《公司法》实施,规则已悄然发生变化。
一、若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后:无论恶意与否,原股东都可能被追责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新股东)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原股东)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啥意思呢,举个例子:2024年7月2日,甲将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给乙,乙又转让给丙,丙出资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则丙承担主出资责任,乙为补充责任人(丙出不了乙出);若乙也无法履行补充责任,又可进一步追溯至甲(乙也出不了甲出)。
这意味着,对于新法实施后的转让行为:
1.第一责任人是新股东。
2.如果新股东到期没出钱,原股东跑不了,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先找新股东,新股东还不上,转头就能找原股东追。
3.无论原股东转让时是否有恶意,只要新股东没出资,原股东就得“兜底”。
二、若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看原股东有无“恶意”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的批复,确认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该条“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即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转让行为,不能直接套用新规判令原股东担责。
那么新《公司法》实施前转让股权的股东适用什么规则还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呢?看原股东转让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的恶意。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转让股权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人无需担责。除非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将突破文义,判定转让人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12月27日新增的一起涉及新《公司法》施行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案例: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本案中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公司有对外承担巨额赔偿的现实可能性,其又将股权转让给一名患有恶性肿瘤、没有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的低保户,受让人显然没有缴纳出资的能力。人民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并判令其承担责任。

湖南南琴律所结合新老公司法以及近年指导案例,帮您总结明确规则如下:
1. 原股东无需担责:
股权转让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没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且受让人有正常的出资能力,这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原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需要对转让后的公司债务负责。
2.原股东被界定为恶意逃避债务,仍需担责:
1)“精准”甩锅:在公司已经背负债务,特别是已经面临诉讼或强制执行时,突击转让股权。
2)“高价低抛”:以0元或极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且说不出正当理由。
3)“甩给穷人”:明知道受让人是个低保户、身患重疾、没有收入来源的在校学生等明显没能力缴纳出资的人,仍将股权转让过去。
4)“金蝉脱壳”:转让时公司已经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即公司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简单列个表一秒搞懂

湖南南琴律所提醒您:
对于想退出公司的股东来说,不要以为把股权转让出去就能高枕无忧。法律不仅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更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一旦被认定恶意逃避债务的转让行为,都将承担责任。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补充责任的锁链已经牢牢扣紧;对于实施前的行为,法院也会通过审查“恶意”来穿透式追责。特别提醒创业者:注册资本不是越大越好,“认而不缴”的时代正在终结。无论是转让股权还是继续经营,请务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认缴出资额,并按时实缴,否则即便“脱手”,债务的阴影也可能如影随形。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出资期限之内,未足额缴纳认缴资金就转让股权,对于转让后公司产生的债务,原股东到底要不要负责?很多股东误以为只要在出资期限未到时把股权转出去,公司以后的债务就与自己彻底无关了。然而随着2024年7月1日的新《公司法》实施,规则已悄然发生变化。
一、若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后:无论恶意与否,原股东都可能被追责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新股东)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原股东)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啥意思呢,举个例子:2024年7月2日,甲将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给乙,乙又转让给丙,丙出资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则丙承担主出资责任,乙为补充责任人(丙出不了乙出);若乙也无法履行补充责任,又可进一步追溯至甲(乙也出不了甲出)。
这意味着,对于新法实施后的转让行为:
1.第一责任人是新股东。
2.如果新股东到期没出钱,原股东跑不了,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先找新股东,新股东还不上,转头就能找原股东追。
3.无论原股东转让时是否有恶意,只要新股东没出资,原股东就得“兜底”。
二、若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看原股东有无“恶意”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的批复,确认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该条“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即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转让行为,不能直接套用新规判令原股东担责。
那么新《公司法》实施前转让股权的股东适用什么规则还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呢?看原股东转让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的恶意。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转让股权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人无需担责。除非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将突破文义,判定转让人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12月27日新增的一起涉及新《公司法》施行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案例: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本案中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公司有对外承担巨额赔偿的现实可能性,其又将股权转让给一名患有恶性肿瘤、没有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的低保户,受让人显然没有缴纳出资的能力。人民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并判令其承担责任。

湖南南琴律所结合新老公司法以及近年指导案例,帮您总结明确规则如下:
1. 原股东无需担责:
股权转让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没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且受让人有正常的出资能力,这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原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需要对转让后的公司债务负责。
2.原股东被界定为恶意逃避债务,仍需担责:
1)“精准”甩锅:在公司已经背负债务,特别是已经面临诉讼或强制执行时,突击转让股权。
2)“高价低抛”:以0元或极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且说不出正当理由。
3)“甩给穷人”:明知道受让人是个低保户、身患重疾、没有收入来源的在校学生等明显没能力缴纳出资的人,仍将股权转让过去。
4)“金蝉脱壳”:转让时公司已经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即公司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简单列个表一秒搞懂

湖南南琴律所提醒您:
对于想退出公司的股东来说,不要以为把股权转让出去就能高枕无忧。法律不仅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更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一旦被认定恶意逃避债务的转让行为,都将承担责任。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补充责任的锁链已经牢牢扣紧;对于实施前的行为,法院也会通过审查“恶意”来穿透式追责。特别提醒创业者:注册资本不是越大越好,“认而不缴”的时代正在终结。无论是转让股权还是继续经营,请务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认缴出资额,并按时实缴,否则即便“脱手”,债务的阴影也可能如影随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