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财产性诉求?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通常分为财产性诉讼请求和非财产性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通常分为财产性诉讼请求和非财产性诉讼请求。这一分类直接关系到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
财产性诉讼请求:通常是指涉及具体金钱数额、物品交付等可以直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诉求,诉讼费按诉求金额的比例交纳。
非财产性诉讼请求:通常是指不直接涉及财产价值确认或给付的诉求,如确认身份关系、单纯的行为确认等,诉讼费通常按件交纳。
01 对具体诉求的分析



  1. 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单纯主张解除合同,其本质是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现有的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这种诉求本身并不直接要求给付具体的金钱或财物,因此在实务中通常被认定为非财产性诉讼请求。

  2. 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其本质是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是支付特定金额的款项或交付特定价值的财物,且您在诉求中明确了具体的金额或财物,那么该诉求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通常会被认定为财产性诉讼请求。若仅要求对方履行某种无法直接量化为货币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非财产性诉求。
    02 诉讼费交纳的法律依据及规则
    当您的诉求中既有财产性部分,又有非财产性部分时,诉讼费的交纳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03 实务建议
    明确诉求金额:如果您在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时,要求对方履行的是给付金钱或交付财物的义务,建议在起诉状中明确列出要求给付的具体金额或财物价值。这不仅能使诉求更加明确,也会使该诉求被明确归类为财产性诉求。
    合并诉求的诉讼费计算:在实际诉讼中,原告往往会同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返还货款”,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此时,解除/继续履行合同属于非财产性诉求,而赔偿损失/违约金属于财产性诉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将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即赔偿损失/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的标准合并计算收取诉讼费,而不会对非财产性诉求另行按件收费。
    法院释明权:如果您起诉时只主张了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但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同可能无效或履行不能,法院可能会向您释明是否需要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如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赔偿责任),这既是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也会影响最终诉讼费的计算基础。
    综上所述,单纯解除合同一般属非财产性诉求,继续履行合同视具体履行内容而定;但一旦诉求中叠加了具体金额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财产性诉求,整体诉讼费将按财产性诉求的标准交纳。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_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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