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私募基金募集合规的核心底线, 也是监管检查、纠纷争议的高频重点领域。尤其在监管核查日趋精细化、行业合规标准持续收紧的背景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精准落地适当性合规要求、规避实操风险, 已成为行业重点关注的合规议题。
从实践来看, 围绕直销投资者, 行业在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认定、专业投资者投资经历核验、适当性材料复用及风险测评有效期限等关键环节缺乏统一操作细则, 执行口径存在差异。同时, 员工等特殊合格投资者的管理, 以及高龄投资者的差异化适当性安排, 也对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代销模式下, 适当性管理较大程度依赖代销机构落实, 因此加强对代销机构的管理同样至关重要。
基于此, 本文将重点围绕直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员工等特殊合格投资者管理以及代销机构管理三个方面, 对行业实务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 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其中, 私募基金的核心特征是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合格投资者作了定义。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为满足《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认定,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应相应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目前, 针对投资者在实践中常见提交的材料, 有以下实践观察, 供参考。
(一) 关于自然人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
- 金融资产证明中的银行存款的认定
(1)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要求, 其中金融资产可以包括“银行存款”。在实务操作中, 针对活期存款能否作为金融资产证明, 实践中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部分管理人并不会对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加以严格区分, 然而, 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分析, 活期存款相较于定期存款, 其资金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与不确定性。在开立活期存款证明书后资金可能被迅速转出, 进而使得该份证明无法真实、持续地反映其实际资产状况, 也难以有效排除非合格投资者通过短期拆借、汇集资金等方式临时表面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情形。
因此, 在实践中, 部分管理人对以存款证明作为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的审核尺度把握较为严格。对于投资者提供的活期存款证明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进一步要求其提交相应期间的银行流水作为佐证, 以核查该笔资金的变动情况及其来源的合理性。
(2) 部分投资者因资金分散于不同银行账户, 可能会提交由多家开户银行分别出具的存款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文件, 合并计算以满足3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同理, 此种情形下也可能存在与活期存款证明类似的资金临时归集风险。
针对提交多个银行账户存款证明的情形,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要求投资者提供的多份证明材料是在同一天出具, 或进一步要求提供相应时间段内的银行流水单, 以核验各账户资金是否存在短期集中转入、临时拼凑等异常情况。 - 关于其他金融资产证明的认定
在实践中, 管理人可能会遇到投资者提供境外金融资产证明的情形。由于此类资产的形式和披露标准与境内存在差异, 识别和判断难度相对较高, 因此建议对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审核, 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可核验性。
此外, 部分投资者可能提供其持有的股权基金作为资产证明。鉴于股权基金的估值通常不如证券基金频繁, 管理人在审核时应重点关注证明文件中是否包含最新的估值信息。若仅显示初始认购金额而缺乏后续估值情况, 建议审慎认定。 - 关于收入证明的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亦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法定认定标准之一。实践中, 投资者通常需要由其所任职的用人单位出具载明个人年收入情况的证明文件。然而, 相较于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收入证明存在易于伪造的问题, 其证明效力亦因此会受到削弱。
因此, 在当前实践中,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个人收入证明的审核趋于严格。监管机构在对投资者适当性材料进行检查时, 亦可能对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的公开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例如包括成立时间、员工人数及经营范围与收入证明所载职务性质是否匹配等, 以此评估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信度, 并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例如, 2025年4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布《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5年第1期)》, 对辖区内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系列典型问题予以了通报。其中指出: “有的私募机构对真实性明显存疑的资产收入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如采信无法查询到工商登记信息的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 开具收入证明的公司在出具证明时成立未满三年或已工商注销, 以及超高龄或低龄投资者担任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明显有违常理的收入证明等。”[1]
因此, 在处理收入证明作为合格投资者验证材料时,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应关注证明材料本身的形式完整性, 更需对其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必要的初步审查。对此, 我们建议如下:
(1) 开展必要的初步审查, 重点核实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是否真实存续、所载内容及签章是否清晰准确, 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明显重大瑕疵。
(2) 在证明材料的可信度判断上, 除部分国央企单位、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或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知名非上市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具有相对较高的可信度外, 对于其他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 建议在收入证明材料的基础上, 叠加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予以佐证, 可实现通过个税缴纳金额核实验证收入情况。
(二) 关于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机构投资者应提供相关材料, 以证明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就净资产证明材料而言, 通常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在实践中, 机构可能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审计报告, 而仅能提供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此, 如管理人接受此类材料, 通常还会要求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函, 承诺其所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在上述情况下, 为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建议管理人进一步关注并核查以下事项: - 对于新设立机构, 建议核查其实缴出资的银行回单等凭证, 重点关注其实缴资本是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 机构通常需按月度或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信息, 其中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中通常包含资产、负债等相关数据。建议要求机构提供其最近一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系统截图、申报表或下载文件等材料, 并据此对其净资产情况进行交叉核验。
二 专业投资者证明材料认定标准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合格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该办法第八条对专业投资者做了明确界定。其中,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 以及社会公益基金、QFI等属于“天然专业投资者”。除前述主体外, 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者申请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 需满足更高标准的资产证明要求, 同时, 通常还需提交材料证明以满足“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要求。
在私募基金募集实务中, 对于“投资经历”的认定——即提供何种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体现哪些必要信息方可被私募基金管理人采信, 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执行差异。
(一) 可被认可的投资经历范围
关于“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认定, 现行法规并未将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明确纳入其中, 实践中因此存在一定执行差异。 -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
尽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银行理财产品纳入“金融资产”范围, 但其是否属于“投资经历”并无明确规定。金融资产主要用于衡量资产规模门槛, 而投资经历更侧重于投资能力与风险认知, 二者不宜简单等同。
从实践来看, 多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将银行理财产品认定为投资经历持谨慎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底层资产及风险特征差异较大: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以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 风险等级多集中在R1至R3; 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尤其是股票策略类产品, 主要投资于高波动、高风险的权益类资产, 风险等级通常为R4至R5。基于此, 银行理财产品所形成的投资经验难以直接适用于权益类投资。因此, 实践中, 部分管理人对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投资经历证明不予认可, 少数管理人则接受R3及以上等级的银行理财产品, 对于R2及以下等级的银行理财产品则普遍不予采信。 - 关于信托产品
部分管理人认可信托产品投资经历, 认为其属于资产管理产品范畴。
但也有管理人采取更为审慎的标准, 信托产品是否被认可, 取决于其投资类型及风险等级, 其认定逻辑与银行理财类似, 关键在于产品类型及风险属性。信托产品范围较广, 既包括以债权为主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通常为R2至R3), 也包括参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的权益类产品(风险等级相对较高)。对于后者, 由于其投资策略与私募证券基金具有一定相似性, 部分管理人会将其视为有效的投资经历; 而对于偏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则通常不予认可。
(二) “2年”时间计算的理解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认定标准, 法规并未予以明确。从审慎角度理解, 以基金产品为例, 最佳状态下, 投资者应当提供连续2年的交易记录。例如, 投资者若提供单一产品的投资对账单等证明材料, 应以能体现投资者持有该产品达到两年为标准; 若提供其持有多份产品投资证明材料的, 应至少确保多次交易行为的时间跨度覆盖两年区间。
实践中, 部分投资者会提供证券账户开户证明作为2年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 但需要注意的是, 仅有证券账户开立时间满两年, 但无任何交易记录的, 一般不视为满足“2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要求, 因为开户本身并不等同于实际投资行为。
三 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复用管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调查问卷, 其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 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可见, 法规对风险测评问卷的复用(即重复使用)期限有明确限制, 而对其他适当性材料的复用或更新未作强制性要求。
同时,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 其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 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同时, 经营机构亦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由此可见, 监管要求管理人持续关注投资者信息变化。
在此背景下, 针对投资者购买其他私募基金产品(非追加申购同一产品)情形时, 除风险测评问卷以外的其他适当性材料应如何复用或更新, 实践中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不同做法: - 一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复用, 并辅以定期更新或确认机制。具体而言, 管理人可能设定固定周期(如每半年或每一年), 超过期限则要求投资者在新购买时重新提供相关材料; 或者要求投资者在新购买时, 确认此前留存的相关适当性材料是否发生变化。投资者可通过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的签约平台进行点选回复, 若信息无变化则会直接复用原有材料, 并形成留痕记录以备保存。
- 另一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倾向于不采取复用, 即无论间隔多久, 均要求投资者在购买其他产品时重新提供一套新的适当性材料。这样做的优点在于材料归档较为清晰, 便于管理人后续分类保存与整理。
综上可看出, 尽管现行监管规则对除风险测评问卷之外的其他适当性材料复用未作明确要求, 但同业实践中通常都会对材料复用进行定期把控。
四 风险测评管理
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通常会建立风险测评机制, 用于了解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一般通过问卷调查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估, 并据此划分风险承受等级。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测评结果进行匹配, 确保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一) 风险测评次数的限制
在严禁风险错配的规则约束下, 实务中部分投资者为匹配拟认购产品的风险等级, 可能会反复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直至测评结果符合拟投资产品的风险适配要求。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大多依托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的线上系统办理投资者签约及适当性管理相关流程, 投资者历次风险测评记录理论上均会自动留存归档。若投资者短时间内风险承受等级出现由低向高的异常变动, 较易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诱导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的合规风险。
对此, 可以参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7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2月1日生效实施), 其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 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提示, 请投资者对变动情况再次确认”。此后, 基金业协会于2026年6月1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亦吸纳并沿用了上述监管规则。
基于此,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对接时, 可在线上签约系统中预先设置风险测评问卷的填报次数限制。从行业实践来看, 已有管理人在线上签约系统中将投资者单日风险测评次数限定为两次, 以此防范投资者反复测评、风险等级异常变动所引发的合规风险。
(二) 风险测评有效期
如前所述,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实务中, 部分管理人按法规上限设置3年有效期, 也有管理人自行设定短于3年的测评有效期。
对于存量投资者持有产品满3年后追加申购的情形, 根据《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 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的规定, 其中并未明确将再次推介同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列为豁免情形。因此, 我们建议对此类追加申购的投资者亦重新进行风险测评。
(三)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穿透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结合近期监管处罚案例, 建议对穿透后的最终自然人同步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例如,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2026年1月8日公布的对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实施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违规事项包括该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对其所管理基金的非法人投资者未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最终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上述行为被认定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2]
(四) 其他有关风险测评的合规事宜
对于同时采取线上和线下双渠道募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我们建议还应确保线上和线下募集流程所使用的风险测评问卷在问题设置、题量、分值及等级划分标准等均保持一致, 避免同一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接受风险测评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形。
2025年9月,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公开的一则处罚案例中,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线上线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问题数量、分值等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同一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接受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结果存在差异。广西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情形, 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勤勉尽责, 审慎履职, 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 科学有效评估, 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 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的义务。[3]
五 高龄投资者特殊保护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 高龄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认申购的情形日益增多。对于私募基金高龄投资者的年龄划分标准, 基金业协会相关监管规则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我们注意到,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客群,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 加强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管理, 强化风险提示。”《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 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 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十三条亦提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基金的, 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 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或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参考上述监管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设定高龄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实践中, 部分管理人将六十五或七十周岁及以上的投资者界定为需特殊保护的高龄投资者, 并大多对其采取差异化的特殊保护措施, 一般可行的建议措施包括:
1.优先采取线下面签方式办理认申购手续, 避免子女或第三方线上代签的情形, 且建议对签约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留痕。
2.不区分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身份, 对所有高龄投资者统一执行双录流程, 并结合高龄投资者的认知特点差异化设置双录内容。
3.要求投资者单独签署高龄投资者风险警示及自愿投资承诺函。
4.适当延长投资冷静期, 并在冷静期内多次进行风险提示, 告知其可随时撤回认申购申请。
此外,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对高龄投资者设置差异化适当性管理流程的, 我们建议同步将高龄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专项操作流程、执行要求及实施时点等内容, 明确纳入内部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中, 确保不同业务人员及线上线下募集渠道(如有)对高龄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及管理流程均保持一致。
六 员工跟投管理与离职赎回问题
根据现行监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参与跟投管理人旗下基金的, 可被认定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在适当性管理规则上享有多项豁免安排。鉴于相关豁免安排可能在实践中引发代持等合规风险, 监管层面对员工跟投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保持较高关注。
实务中, 为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针对员工跟投资金来源合规性的核查, 建议可采取以下三类措施:
1.实施投资金额适度管控, 引导员工认申购金额与其薪资收入、家庭资产状况相匹配, 避免超额非理性投资。
2.要求员工提供出资银行卡近期交易流水,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短期内大额集中汇入资金的情形, 防范非法归集他人资金进行跟投。
3.若不强制要求提供银行流水, 可由员工签署资金来源合规承诺函, 确认其认申购资金为本人合法自有资金, 同时需向员工明确提示, 后续如遇监管检查, 仍可能被要求补充提交银行卡流水, 一旦存在资金来源不明、资金流向异常等情形, 员工及管理人均需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相关提示过程及内容应妥善留存备查。
对于以“当然合格投资者”身份参与跟投的员工, 其离职后不再具备该身份。部分管理人要求离职员工按一般合格投资者标准重新补齐适当性材料, 包括需满足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准入门槛。
如离职员工无法补充相关材料, 且基金合同已约定员工离职后的强制赎回条款, 管理人可要求员工在离职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日办理份额赎回; 若合同未设置相关强制赎回约定, 则管理人理论上无权单方要求强制赎回。对于既不补齐合格投资者相关适当性材料, 又不主动赎回所持份额的离职员工, 管理人至少应明确限制其后续追加申购的资格, 并在产品开放日充分履行赎回提醒义务, 同时全程做好沟通通知及书面留痕工作。
此外, 在公司内部对员工跟投基金的投资额度设有管理机制的情况下, 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员工表现对其投资额度进行调整。此类情形下, 员工同时具备投资者与劳动关系主体的双重身份。若实施强制赎回措施, 是否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亦是当前行业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七 代销机构管理
(一) 代销机构准入与持续监督
目前监管规则虽已明确私募基金代销机构须具备相应销售资质、严守适当性履职要求, 但并未就管理人遴选合作代销机构的准入标准、后续持续管控等作出统一细化规范。然而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 管理人不因委托代销而豁免自身责任, 因此, 前置做好代销机构准入遴选与常态化管理尤为关键。
管理人开展代销机构准入审查, 建议可通过以下多元渠道完成资质核验与风险筛查:
1.通过公开渠道对拟合作的代销机构开展线上尽调, 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其经营状态及经营范围, 通过中国证监会官网查验其是否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质, 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核查机构会员资格及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情况。同时结合监管公示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 全面排查合作主体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记录, 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重大诉讼或仲裁。其中需重点留意机构近期是否存在违规外包销售、未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不实宣传推介等相关处罚及潜在合规风险。
2.收集代销机构的主体资质、财务状况、内控制度及人员配置等材料, 并按管理人尽调清单完成核查。
3.对通过线上系统开展销售的机构, 可通过模拟投资者的方式测试其系统流程, 重点核查适当性管理是否完善, 是否存在风险等级错配或流程简化等问题。
在持续管理方面, 管理人应督促代销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可采取以下措施: 定期发送合规提示并提供适当性管理参考标准, 明确其执行要求不得低于管理人标准; 在开展自身适当性自查时, 同步要求代销机构进行自查并确认结果; 通过常态化沟通, 了解新增投资者情况及适当性资料的完备性。
此外, 代销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建议管理人完善协议条款, 清晰划分责任边界。例如, 就CRS申报义务, 应明确约定代销机构需及时、完整、准确提供相关信息, 并明确双方在尽调、信息更新及资料留存等环节的职责。同时, 增设反商业贿赂条款, 落实廉洁从业要求。
(二) 代销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监督
在代销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方面, 管理人通常在代销合作主协议中约定: 由代销机构提供其每位投资者的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用于为投资者开通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账户。若代销机构统一使用机构公共邮箱接收信息披露文件, 管理人应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函, 明确承诺在收悉相关披露内容后, 及时依规向对应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需注意的是, 即便作出前述约定, 如代销机构未能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仍不得豁免。
因此, 为强化对代销机构信息披露履职行为的监督约束, 以下措施供参考:
1.要求代销机构依托自有线上业务系统统一向投资者推送披露文件, 规避人工转发模式下易出现的操作失误或遗漏等问题。
2.管理人应提前将各类信息披露资料送达代销机构, 为其预留充足的办理时限, 保障代销机构有序完成面向终端投资者的披露工作。
3.优先推行双线并行披露机制, 由管理人依托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自有线上平台, 为投资者开立专属登录查询账户, 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资者亦可通过管理人官方线上渠道及指定登录入口查阅披露信息。管理人在完成直销渠道信息披露推送的同时, 同步将披露文件发送至各合作代销机构, 并明确代销机构的披露完成时限, 依托双重披露渠道保障信息披露及时、有效。
结语
鉴于监管机构近年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环节合规运作的关注度不断提升, 各地自查与现场检查的频次亦持续增加, 建议管理人提前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梳理与优化, 以提升内部管理规范性和合规水平。
注释
[1] 原文参考: “http://www.csrc.gov.cn/shenzhen/c101531/c7553706/content.shtml”
[2] 原文参考: “https://www.csrc.gov.cn/hunan/c104484/c7607606/content.shtml”
[3] 原文参考: “https://www.csrc.gov.cn/guangxi/c104662/c7584652/content.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