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当以何者为准?

来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 要点梳理 您所面临的的核心问题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何者为准。

一、 要点梳理
您所面临的的核心问题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何者为准。根据检索到的相关资料,此问题在法律实务中通常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思路,不能简单断言何者绝对优先,而需视具体争议的性质和涉及的主体而定。
二、 法律分析与适用



  1. 涉及公司外部事务或第三人利益时:通常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法定必备文件,具有公示性和对外效力。当争议涉及公司外部事务、债权人利益或第三人交易安全时,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正)》第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章程公示效力和对外一致性的严格要求,确保外部信赖利益不受内部私下协议的侵害。
    法理参考:在实务中,因为章程具有公示性且通常签署时间在股东协议之后,故在两者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事实认定层面往往推定公示的章程系股东间最新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维护交易安全。

  2. 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纠纷时:可能以股东协议为准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协商达成的合同,具有灵活性、私密性,往往更反映股东间的真实权利义务安排。若争议纯属内部股东之间,且不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能够证明股东协议反映各方真实意思的,内部可能优先适用股东协议。
    法理参考: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及审判指导观点,公司成立后股东协议并不当然失效或被章程替换。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等,仍是股东间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可以补充章程的不足,调节内部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若股东长期遵守该股东协议,该协议对公司内部亦具有约束力。
    三、 具体建议
    鉴于股东协议与章程冲突的复杂性,建议您采取以下实务措施:

  3. 界定争议性质:首先判断当前纠纷是纯内部股东间的争议(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内部表决权行使),还是涉及外部第三人或公司登记变更的争议(如股权转让对外效力、对外代表权)。前者可能适用股东协议,后者应适用公司章程。

  4. 审查签署时间与履约情况:确认股东协议与章程的签署时间先后,以及各方在实际经营中长期履行的是协议还是章程。实际履行行为可作为判断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依据。

  5. 及时修改章程保持一致:为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最稳妥的方式是当股东内部达成新的协议安排时,及时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使内部约定与外部公示保持一致。特别是在涉及证券公司等有严格监管要求的主体时,必须确保章程与实际情况及登记文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形。如有进一步信息需补充,欢迎随时沟通。
    【参考文献】股东协议约定一方以技术出资的效力
    【理论】
    -股东协议约定一方以技术出资的效力
    -【引用正文】
    二、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并存时二者的协调 本案中,股东协议内容与备案公示的章程内容矛盾 有观点认为,如果承认案涉股东协议的效力,即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私下作出与章程完全相悖的约定,将会架空章程,规避法律,危害交易安全 ****在理解、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应当采取内外有别的思路 第一,公司成立后股东协议不失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说明在公司成立后,章程生效并不导致股东协议当然失效或被替换 相反,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可以补充章程的不足,调节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 [8] 第二,商事活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实务中,因为章程具有公示性,通常又常在股东协议之后签署,故在股东协议与章程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往往适用章程的规定 但这种认定的基础并非在于章程的法律效力当然地高于股东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股东协议是合同,章程也是合同,二者的效力并没有区分,只是由于章程的公示性、时间靠后,因而在事实认定层面推定其系股东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商事审判指导(55)
    【专业解读】
    -商事审判指导(55)
    -【引用正文】
    与同为股东意思表示之外在体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相比,股东协议具有灵活性、私密性、非要式性,而且因其由股东自由协商并同意后达成,往往更反映股东间的真实权利义务,也更具有执行力 实践中,股东协议包括: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协议,比如公司全体股东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大部分权利以协议方式交给某股东行使,或者将公司整体承包给某股东;实现股权利益分离的协议,比如部分股东约定表决权一致行使形成特定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或者约定股权的经济性利益与表决权进行非比例性配置;限制股权转让的协议,比如约定特定情形触发时股权被强制出售或购买的协议;等等 这些协议都会对法定的公司结构产生较大影响 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约定如何行使分红权和新 增资本优先认缴权,也体现了股东协议的意义 但是总体上现行公司法尚未形成股东协议的基本立场,因而运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解释和评价股东协议时,往往就缺乏依归,导致司法适用中存在困难 比如,股东协议的效力,实践中法院均是从个案中进行衡量和判断 有的法院认为如果股东长期遵守股东协议,那么该协议对公司也具有约束力
    【参考文献】某商务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
    -某商务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裁判理由
    -【引用正文】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署《框架协议》《合营合同》及2014年12月被告公司章程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合营合同》及被告2014年12月公司章程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生效,被告及第三人以《框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的协议为由,否认《合营合同》及被告2014年12月公司章程的效力,与各方当事人作出民事行为时实施的法律不符,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由此,被告召开股东会议及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应当遵循被告2014年12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考文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正)
    【部门规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正)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八条 -【引用正文】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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