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介绍了“货物暂时进境修理复运出境免税,转内销照章征收征税”本期我们来关注“以洋浦港为中转港的保税油加注政策”。
国内独有的内外贸同船运输船舶加注保税油政策,自2021年4月8日在洋浦港落地实施以来,已为符合条件的船舶加注保税油逾万吨,船舶燃油成本大幅降低15%至20%。据儋州市融媒体中心2026-03-20报道,截至封关满三月,洋浦保税油加注完成199艘次、9.46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7.56%、37.50%,向着2026年40万吨的年度目标稳步迈进,封关后的政策优势正持续转化为产业发展实效。
然而,政策红利越大,合规义务越重。实践中,许多航运企业误将该政策理解为“船舶加油优惠”,而忽略了其本质为“原油免税税收政策”,导致企业在适用政策时往往只关注成本节约,而忽视了保税油的特殊法律属性及其带来的严格监管要求。我们从涉税服务律师视角,对该政策的制度逻辑、适用条件与企业合规义务等进行深度解析。
一、制度定位:“全国独有”的原油免税政策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明确,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两类油品统称为“不含税油”,享受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三重减免。
当然,2号文中规定的具体政策,其适用期限为“全岛封关运作前”。鉴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已于2025年12月18日启动全岛封关运作,2号文中针对“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在洋浦港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的具体操作规定已因前提条件(“全岛封关运作前”)的成就而终止。但是,该政策所体现的“深化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的核心精神与制度方向,已被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物流业促进规定》第十三条中“支持深化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探索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的规定得以延续和确认。
二、法律基础:多部委联合立法设计
2号文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印发,效力层级较高,制度设计精密,覆盖了主体资格、航次界定、加注量核定、加注操作及后续监管全链条。在公告正文中,文件明确界定“不含税油”包括洋浦港本地生产燃料油(出口退税后进入供应链环节成为境内“完全不含税”油料),以及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的保税油。
2号文巧妙之处在于,它利用了“内外贸同船运输”的特殊水路运输形态,将“外贸货物从启运港口至洋浦港,再从洋浦港至外贸目的港”两个内贸航次以“国际中转”的外贸视角打通,使得船舶在这两个航次内所需燃油,可按保税方式处理,享受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三税全免”。其中,始发港为首个装载至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目的港为最终卸载自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
三、适用条件的法律门槛
根据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享受政策的船舶须同时满足以下六项适用条件:
第一,资质条件:船舶须获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且经营范围均须包含“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运输”。这意味着船舶的经营资质已被交通主管部门在准入端分两层进行锁定。
第二,运输模式条件:船舶须同时承载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必须确保船舶舱位中同时混装两类不同贸易性质的集装箱货物,才能启动政策适用条件。
第三,海关备案条件:须向海关备案。备案后,船舶的保税油加注资格接入海关监管数字系统,方便后续对“不含税油”的加注量计算、油品流向、船用燃料消耗和航次航迹信息进行全链路监控。
第四,中转条件:须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运输,即航运企业必须实际以洋浦港为枢纽,挂靠装卸外贸集装箱。“保税油”免于清关的特殊属性,与挂靠外贸集装箱的中转定位相吻合。
第五,航次范围条件(“本航次”):本航次,指从装载外贸货物的始发港至洋浦,以及从洋浦装载外贸货物至目的港的航次。非“本航次”里程,或额外航行时间所消耗的燃油,均不得享受该保税油政策,企业须以完税油或自行申报燃油方式处理。
第六,数量核定条件:加注量由洋浦港交通主管部门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航次所需不含税油加注量=本航次里程×(燃油消耗率×额定功率÷额定航速)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门给出的核定许可量进行加注,超出核定量的供给构成违规加注。
四、监管穿透:多部门信息共享下的跨境严密合规
洋浦海事局在封关后持续提升保税油加注智慧监管能力。在硬件与程序端,监管部门利用VTS、AIS、VHF等系统实现动态水域管控和全天候安全监查,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申报材料予以精简,大幅压缩审批手续。
然而必须指出,监管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合规标准的降低。在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下,海量数据穿透共享的一体化监管架构已经逐渐成型。企业向不同单位提交的数据若存在口径不一或逻辑冲突,在信息共享平台前将无所遁形。例如,2026年1月单月的保税油加注数据就达到73艘次、3.87万吨,这种公共数据精确化和高强度的信息共享实际上构成了对航运企业合规性的严苛检查。
五、合规建议:企业操作合规的几项核心要点
第一,准确界定“本航次”。
2号文已明确本航次、始发港、目的港的定义。企业必须在商业计划中严格预审航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超出法定里程段的航行,严禁违规适用政策。
第二,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油量进行加注。
船舶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免税油品的加注必须依据主管机关给出的核定许可量进行,超量加注构成违法行为。
第三,确保资质有效与运输模式合规。
船舶须持有经营范围含“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运输”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向海关备案。此外,船舶须同时承载内贸货物和外贸货物,一旦连续多个航次未装载外贸货物或装载比例脱离实际,海关交通和税务部门有权启动相应核查流程。
第四,重视数据报送的全面性和合规性。
加注企业及航运公司必须将不含税油的信息准确、完整地报送税务及海关部门。任何错报、漏报、瞒报行为,都会影响保税油减免的共享信息链条,使企业陷入合规风险。
第五,优先选择具有“不含税油”加注资质的本地供油企业。
航运企业应优先选择已在监管部门联网系统报备供油资质、经营许可、联网报税和账册管理的本地供油企业。并通过正规、可追溯的渠道加注,以确保加油和使用链条的通关合法性。
六、结语
以洋浦港为中转港的内外贸同船运输船舶加注“不含税油”政策具有重大创新意义。五部委协同立法,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三税免征”引入国内沿海南北航线和外贸中转领域,为航运企业大幅节约燃料成本创造了机会,护航航运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航运经营者也须将“税务与海关合规”置于每一次航次调度之中,在合规道路上稳健前行、行稳致远。
以洋浦港为中转港的保税油加注政策下的企业合规义务
作者:李岩来源:中联律师事务所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货物暂时进境修理复运出境免税,转内销照章征收征税”本期我们来关注“以洋浦港为中转港的保税油加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