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分居家庭的核心困境
截至2025年末,60岁及以上人口突破3.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3%。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家庭国际化程度的提升,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的跨境分居家庭日益增多。子女虽为法定赡养义务人,却因地理距离而陷入“远距难以有效介入”的困境——法律上的义务并未因距离而减免,但现实中的照护却因距离而难以落实。
实务中,我们频繁遇到这类困扰:父母在国内突发疾病,海外子女无法及时赶回签署医疗文件;父母失能后,境外设立的授权文件在国内不被认可;父母名下的房产需要处置时,海外子女无法有效配合。这些问题并非无解,而是需要在父母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规划。
值得特别留意的是,许多父母或子女已在境外设立了相关监护授权文件(如香港《持久授权书》、美国《持续性代理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及《医疗授权书》(Health Care Proxy)等),但这类文件通常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适用,医院、银行等机构往往不予认可。因此,对于尚未确定最终养老地的父母而言,建议分别在境内与境外各准备一套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监护及医疗授权文件,以确保无论未来在哪地生活或就医,相关安排均可有效落地。本文从人身监护、医疗决定、财产规划三个维度展开,探讨跨境场景下父母可借助的法律工具及其适用要点。
二、意定监护:突破法定顺序,指定“身边可信之人”
意定监护[1]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楚、心智健全时,通过书面协议,预先为自己选定一名或多名监护人,约定在未来因疾病、衰老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负责其人身照护、医疗决策及财产管理等事务。监护人既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邻居、好友,甚至是专业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监护人并不等同于财产继承人——监护关系本身并不赋予监护人继承权,这是许多父母在规划时的核心顾虑之一,实际上意定监护与财产继承各自独立,完全可以在协议中分开安排。在管理财产时,监护人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保持透明,禁止侵占、挪用或随意处分。对于跨境家庭而言,意定监护与分居场景的需求高度契合。父母可在与海外子女充分沟通并取得理解的基础上,优先选定国内值得信赖的人士担任监护人,以避免日后因信息不对称或距离阻隔而产生决策冲突。
以我们处理过的一类典型案例为例,独居北京的母亲突发脑卒中送医,独生女远在纽约无法及时赶回签署手术同意书。若母亲此前已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指定一位可信任的邻居为监护人,该邻居即可凭有效协议及公证书,依法代为签署医疗文件、安排住院照护,确保老人及时获得救治,无需等待海外子女授权或法院另行指定,而该邻居并不因此获得任何财产继承权,其监护行为亦受协议及监督人机制的约束。

实践中,协议的全过程仍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因此,签署协议前后更需要严格、专业的把关,协议在发挥效力时才能更贴合个人意愿,真切保障长者的权益。以下从方案制定、协议内容、公证办理、监护启动四个环节展开跨境分居场景下的实务要点:
(一)关注设立人的精神状态和监护人选任
在意定监护中,设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意味着必须在心智健全、能够完全理解协议内容和后果时进行设立,必要时需到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出具的认知功能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选任监护人时,设立人可以就所选对象,一是按法定顺位征询近亲属意见;二是对潜在监护人进行背景调查,自然人可以在违法犯罪记录、征信状况、涉诉情况等多维度进行考量,组织可以考虑资质、服务能力及方案等;三是对有多位潜在监护人选或法定义务可能存在冲突的,建议监护人顺位排序或明确职责分工;四是除了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外,还要关注生活层面的可靠性,对潜在监护人的时间、精力、基本照料能力和常识、居住距离等方面进行考察。
在跨境分居场景下,我们建议父母在办理意定监护时,安排海外子女通过远程视频或书面方式参与笔录,明确其对监护人选任及监护安排的知悉与认可,以进一步降低日后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决策冲突的风险,降低日后其他亲属提出异议的风险。
(二)关键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从相关业务指引[2]及实务经验可知,意定监护协议至少应涵盖以下核心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监护人选任、监护职责范围、监护期限、监督机制、监护报酬、监护关系的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及附则等。在跨境分居场景下,有两项条款尤其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代管财产的范围及大额财产处分的制约机制。我们建议在协议中引入监督人角色,由海外子女或父母信任的其他适当人选担任,形成“监护人执行、监督人把关”的制衡结构。例如,协议可明确约定:监护人如需出售父母名下房产,须事先取得监督人书面同意;监护人每季度向监督人提交财产使用与人身照护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此类安排,既保障了父母财产的审慎管理,也让远在海外的子女能够持续了解父母状况,有效缓解跨境监督的难题。
二是监护报酬与费用报销机制。协议应明确监护人的报酬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交通、通讯、代办事务支出等)的报销流程。事先将这些经济安排约定清楚,有助于避免日后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影响监护关系的稳定性。
(三)优先采用公证方式签订协议
需要说明的是,意定监护协议在法律上属于签订也可生效的协议,并不以公证为生效前提。但在实务中,我们仍建议父母通过公证方式办理,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量:
其一,部分公证处在意定监护协议落地时,可依申请配套颁发监护人证书,受托人可凭两份文件,向第三方机构明确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身份及权限范围,便于监护人在日后实际行权时(如代为办理银行事务、签署医疗文件等)出示,有效降低行权阻力。
其二,从证据力度角度而言,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效力。公证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将核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辅证父母办理时的精神状态。在跨境分居场景下,意定监护安排有时可能面临其他亲属或第三方的质疑与挑战,而经公证的协议及相关存档记录,可为父母的真实意愿提供有力佐证,大大增强了协议在争议中的稳固性。
另,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一般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监护人相关财产及债务凭证、意定监护协议文本等基础材料。上述材料系一般性列举,具体所需文件及协议条款,仍建议由律师、公证员根据客户的实际家庭结构、财产状况及跨境需求,进行针对性调整与沟通,不宜简单套用模板。
(四)从协议签订到正式履职
意定监护并非签订协议即生效,只有当设立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人才正式履职[3]。监护人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监护范围,围绕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决策、权益保护及财产审慎管理等核心事项履行监护职责,并遵守权利的边界。在跨境分居场景下,监护启动程序的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父母能否在关键时刻及时获得照护。实践中,父母年迈,对于行为能力认定等法律程序的资讯往往难以全面梳理与判断;子女远在海外,亦不便及时跟进国内法院的具体要求与流程变化。此时,由专业律师协助统筹规划——提前了解住所地法院的程序要求、预先梳理所需证据材料——可有效缩短从申请到认定的时间差,减少监护启动的阻力与延误。
三、医疗决定、遗嘱与信托:完成人身监护之后的配套规划
在通过意定监护解决了"谁在紧急时刻代为决策"这一核心问题之后,医疗决定与财产传承的安排便成为跨境家庭规划中顺理成章的下一步。实务中,前来咨询意定监护的父母与子女,通常也会希望了解是否还有其他配套规划文件可以一并设计。以下简要探讨三种配套工具及其协同作用:
(一)深圳地区的父母,也可配套规划生前预嘱,维护医疗尊严
除人身照护外,医疗决定同样是跨境家庭不可回避的议题。当父母面临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状态,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时,子女往往需要在巨大的情感压力下做出艰难的医疗抉择,生前预嘱正是为此而设。目前,国家层面虽尚未统一立法,但地方性法规已有所突破——《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4]首次将病患“临终决定权”以生前预嘱为载体列入地方性法规,明确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医疗机构应尊重其预先表达的意愿,包括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针对深圳地区有法可依的父母,我们通常会建议其在规划意定监护的同时,配套签署生前预嘱文件,以充分维护其在生命末期的医疗自主与尊严。
(二)财产传承:遗嘱与信托的境内外协同规划
相比人身监护和医疗规划,多数父母更关注的仍然是财产如何安全、有序地传递给海外子女,遗嘱与信托则是最为常见的两项工具,在跨境场景下通常采取境内外分开设计的方式,例如,起草中国遗嘱时需美国律师、税务师共同参与,以避免引发意外税务负担,反之亦然。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自2024年底以来,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天津、南京、苏州、济南、东莞、合肥十城已相继启动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房产这一中国家庭最为核心的资产,终于有了装入信托架构的制度通道。对于持有房产、子女在海外的跨境家庭而言,不动产信托既能实现“以房养老”与“定向传承”的双重目标,又能借助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避免因子女的跨境身份或家庭变故牵连房产。关于不动产信托的具体设计与操作要点,将在本系列第二篇文章中详细展开。
结语
在境外实践中,遗嘱、信托与意定监护通常被作为一个整体同步规划;而受文化习惯影响,中国父母在咨询时往往聚焦于财产处分,对人身监护的关注相对有限。我们选择以意定监护为本文的起点,正是希望提醒跨境家庭:再周密的财产安排,若缺少失能后及时行权的监护保障,也可能在执行中受阻。财富传承之前,请先安顿好“身前谁来守护”。
注释:
[1]《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3]《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截至2025年末,60岁及以上人口突破3.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3%。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家庭国际化程度的提升,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境外的跨境分居家庭日益增多。子女虽为法定赡养义务人,却因地理距离而陷入“远距难以有效介入”的困境——法律上的义务并未因距离而减免,但现实中的照护却因距离而难以落实。
实务中,我们频繁遇到这类困扰:父母在国内突发疾病,海外子女无法及时赶回签署医疗文件;父母失能后,境外设立的授权文件在国内不被认可;父母名下的房产需要处置时,海外子女无法有效配合。这些问题并非无解,而是需要在父母尚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规划。
值得特别留意的是,许多父母或子女已在境外设立了相关监护授权文件(如香港《持久授权书》、美国《持续性代理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及《医疗授权书》(Health Care Proxy)等),但这类文件通常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适用,医院、银行等机构往往不予认可。因此,对于尚未确定最终养老地的父母而言,建议分别在境内与境外各准备一套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监护及医疗授权文件,以确保无论未来在哪地生活或就医,相关安排均可有效落地。本文从人身监护、医疗决定、财产规划三个维度展开,探讨跨境场景下父母可借助的法律工具及其适用要点。
二、意定监护:突破法定顺序,指定“身边可信之人”
意定监护[1]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所规定的一项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楚、心智健全时,通过书面协议,预先为自己选定一名或多名监护人,约定在未来因疾病、衰老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负责其人身照护、医疗决策及财产管理等事务。监护人既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邻居、好友,甚至是专业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监护人并不等同于财产继承人——监护关系本身并不赋予监护人继承权,这是许多父母在规划时的核心顾虑之一,实际上意定监护与财产继承各自独立,完全可以在协议中分开安排。在管理财产时,监护人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保持透明,禁止侵占、挪用或随意处分。对于跨境家庭而言,意定监护与分居场景的需求高度契合。父母可在与海外子女充分沟通并取得理解的基础上,优先选定国内值得信赖的人士担任监护人,以避免日后因信息不对称或距离阻隔而产生决策冲突。
以我们处理过的一类典型案例为例,独居北京的母亲突发脑卒中送医,独生女远在纽约无法及时赶回签署手术同意书。若母亲此前已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指定一位可信任的邻居为监护人,该邻居即可凭有效协议及公证书,依法代为签署医疗文件、安排住院照护,确保老人及时获得救治,无需等待海外子女授权或法院另行指定,而该邻居并不因此获得任何财产继承权,其监护行为亦受协议及监督人机制的约束。

实践中,协议的全过程仍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因此,签署协议前后更需要严格、专业的把关,协议在发挥效力时才能更贴合个人意愿,真切保障长者的权益。以下从方案制定、协议内容、公证办理、监护启动四个环节展开跨境分居场景下的实务要点:
(一)关注设立人的精神状态和监护人选任
在意定监护中,设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意味着必须在心智健全、能够完全理解协议内容和后果时进行设立,必要时需到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出具的认知功能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选任监护人时,设立人可以就所选对象,一是按法定顺位征询近亲属意见;二是对潜在监护人进行背景调查,自然人可以在违法犯罪记录、征信状况、涉诉情况等多维度进行考量,组织可以考虑资质、服务能力及方案等;三是对有多位潜在监护人选或法定义务可能存在冲突的,建议监护人顺位排序或明确职责分工;四是除了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外,还要关注生活层面的可靠性,对潜在监护人的时间、精力、基本照料能力和常识、居住距离等方面进行考察。
在跨境分居场景下,我们建议父母在办理意定监护时,安排海外子女通过远程视频或书面方式参与笔录,明确其对监护人选任及监护安排的知悉与认可,以进一步降低日后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决策冲突的风险,降低日后其他亲属提出异议的风险。
(二)关键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从相关业务指引[2]及实务经验可知,意定监护协议至少应涵盖以下核心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监护人选任、监护职责范围、监护期限、监督机制、监护报酬、监护关系的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及附则等。在跨境分居场景下,有两项条款尤其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代管财产的范围及大额财产处分的制约机制。我们建议在协议中引入监督人角色,由海外子女或父母信任的其他适当人选担任,形成“监护人执行、监督人把关”的制衡结构。例如,协议可明确约定:监护人如需出售父母名下房产,须事先取得监督人书面同意;监护人每季度向监督人提交财产使用与人身照护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此类安排,既保障了父母财产的审慎管理,也让远在海外的子女能够持续了解父母状况,有效缓解跨境监督的难题。
二是监护报酬与费用报销机制。协议应明确监护人的报酬标准、支付方式,以及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交通、通讯、代办事务支出等)的报销流程。事先将这些经济安排约定清楚,有助于避免日后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影响监护关系的稳定性。
(三)优先采用公证方式签订协议
需要说明的是,意定监护协议在法律上属于签订也可生效的协议,并不以公证为生效前提。但在实务中,我们仍建议父母通过公证方式办理,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量:
其一,部分公证处在意定监护协议落地时,可依申请配套颁发监护人证书,受托人可凭两份文件,向第三方机构明确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身份及权限范围,便于监护人在日后实际行权时(如代为办理银行事务、签署医疗文件等)出示,有效降低行权阻力。
其二,从证据力度角度而言,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效力。公证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将核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辅证父母办理时的精神状态。在跨境分居场景下,意定监护安排有时可能面临其他亲属或第三方的质疑与挑战,而经公证的协议及相关存档记录,可为父母的真实意愿提供有力佐证,大大增强了协议在争议中的稳固性。
另,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一般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监护人相关财产及债务凭证、意定监护协议文本等基础材料。上述材料系一般性列举,具体所需文件及协议条款,仍建议由律师、公证员根据客户的实际家庭结构、财产状况及跨境需求,进行针对性调整与沟通,不宜简单套用模板。
(四)从协议签订到正式履职
意定监护并非签订协议即生效,只有当设立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人才正式履职[3]。监护人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监护范围,围绕被监护人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决策、权益保护及财产审慎管理等核心事项履行监护职责,并遵守权利的边界。在跨境分居场景下,监护启动程序的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父母能否在关键时刻及时获得照护。实践中,父母年迈,对于行为能力认定等法律程序的资讯往往难以全面梳理与判断;子女远在海外,亦不便及时跟进国内法院的具体要求与流程变化。此时,由专业律师协助统筹规划——提前了解住所地法院的程序要求、预先梳理所需证据材料——可有效缩短从申请到认定的时间差,减少监护启动的阻力与延误。
三、医疗决定、遗嘱与信托:完成人身监护之后的配套规划
在通过意定监护解决了"谁在紧急时刻代为决策"这一核心问题之后,医疗决定与财产传承的安排便成为跨境家庭规划中顺理成章的下一步。实务中,前来咨询意定监护的父母与子女,通常也会希望了解是否还有其他配套规划文件可以一并设计。以下简要探讨三种配套工具及其协同作用:
(一)深圳地区的父母,也可配套规划生前预嘱,维护医疗尊严
除人身照护外,医疗决定同样是跨境家庭不可回避的议题。当父母面临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状态,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时,子女往往需要在巨大的情感压力下做出艰难的医疗抉择,生前预嘱正是为此而设。目前,国家层面虽尚未统一立法,但地方性法规已有所突破——《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4]首次将病患“临终决定权”以生前预嘱为载体列入地方性法规,明确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医疗机构应尊重其预先表达的意愿,包括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针对深圳地区有法可依的父母,我们通常会建议其在规划意定监护的同时,配套签署生前预嘱文件,以充分维护其在生命末期的医疗自主与尊严。
(二)财产传承:遗嘱与信托的境内外协同规划
相比人身监护和医疗规划,多数父母更关注的仍然是财产如何安全、有序地传递给海外子女,遗嘱与信托则是最为常见的两项工具,在跨境场景下通常采取境内外分开设计的方式,例如,起草中国遗嘱时需美国律师、税务师共同参与,以避免引发意外税务负担,反之亦然。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自2024年底以来,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天津、南京、苏州、济南、东莞、合肥十城已相继启动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房产这一中国家庭最为核心的资产,终于有了装入信托架构的制度通道。对于持有房产、子女在海外的跨境家庭而言,不动产信托既能实现“以房养老”与“定向传承”的双重目标,又能借助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避免因子女的跨境身份或家庭变故牵连房产。关于不动产信托的具体设计与操作要点,将在本系列第二篇文章中详细展开。
结语
在境外实践中,遗嘱、信托与意定监护通常被作为一个整体同步规划;而受文化习惯影响,中国父母在咨询时往往聚焦于财产处分,对人身监护的关注相对有限。我们选择以意定监护为本文的起点,正是希望提醒跨境家庭:再周密的财产安排,若缺少失能后及时行权的监护保障,也可能在执行中受阻。财富传承之前,请先安顿好“身前谁来守护”。
注释:
[1]《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3]《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