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 企业如何“防患于未然”

来源:通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篇阅读量平平的微信推文、一张随手设计的海报图片, 就可能收到字体侵权律师函?法务叹气, 业务无辜: “犄角旮旯的用了一个字还要赔钱?

一篇阅读量平平的微信推文、一张随手设计的海报图片, 就可能收到字体侵权律师函?法务叹气, 业务无辜: “犄角旮旯的用了一个字还要赔钱?”字体合规确实是企业经营中一件容易被忽视的“小事”: 字体的使用场景可能分散在品牌宣传、产品包装、广告设计等, 往往缺乏专人审查或者没有明确归口的管理部门, 企业往往是收到字体侵权的律师函才意识到字体合规管理的不足。
与其被动应对, 不如防患于未然。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汉字单字的著作权保护边界与侵权判断标准, 并为企业提出应对字体侵权指控、建立字体使用规范的实用策略。
一、汉字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1. 著作权的保护标准: 独创性和审美意义
    汉字作为文字符号和一种思想表达的工具, 其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 字体的设计风格、笔画曲线的精细调整凝聚了字体开发者的独创性表达, 因此汉字单字, 如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 可以单独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 构成一件作品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单个汉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属于艺术领域。(2)应当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单个汉字可以通过笔画的长短、曲直、粗细、角度等区别于通用的印刷字体造型, 因此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3)可以复制。单个汉字可以复制。(4)具有独创性。在字体纠纷案件中, 单字是否具备独创性往往是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点(见下文第2点分析)。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 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除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之外, 还应满足具有审美意义这一要件。
    多数法院认可,具有独创性、具有较高审美意义的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例如方正诉暴雪案中[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 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汉仪诉苏果超市案中[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字体单字被整合成字库工具或者软件, 虽有可能形成新的权利, 如字库工具整体或者字库软件的权利, 但每个单字的可作品性并不因此而丧失, 即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标准的单字仍应认定为美术作品”、“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 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2. 独创性的判断方法: 艺术创作考量和字体对比
    在字体纠纷案件中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大多数法院参考汉仪诉苏果超市案中[3]一审法院的思路, 即:
    (1)进行艺术创作考量: “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 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
    (2)将单字的风格特点与公有领域的字体进行对比: “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 以判断涉案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3)将单字与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 将单字与涉案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 以判断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例如, 该案中法院认定汉仪秀英体的笔画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 具有鲜明特色、体现了独创性: 汉仪秀英体的笔画特点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 除笔画两端为圆形外与现有的黑体字无明显差别, 点为心形桃点, 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 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 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 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 折笔画整体变方为圆, 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 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 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 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针对该案中的秀英体四字“城市宝贝”, 法院认定“具备秀英体上述鲜明的特征, 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 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 应受法律保护。”而针对秀英体的“一、二、三、五、十”等单字, 由于与公有领域的字体(以黑体为例)、汉仪字库中的另一款字体“汉仪粗圆体”的相同汉字相比, “笔画、结构特征基本没有变化, 两者差别不大, 极为相似”, 因此“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
    可见, 判断单个汉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审美表达, 是在单字层级, 而不能就某一种字体笼统而论。
    二、如何判断单字侵权

  3. 单字侵权的判断标准
    “实质性相似+接触”是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对于“接触”要件, 实践中若涉案字体处于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 可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对于“实质性相似”要件, 主张单字侵权的一方需证明: 被指控侵权一方使用的单字与涉案字体的单字在表达元素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并且该相似部分并非来源于思想、公有领域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具体而言, 主张单字侵权一方的判断步骤需包括:
    (1)抽离: 抽离涉案单字中不属于表达的部分。汉字作为信息传递工具, 其基本的笔画顺序、固定的书写规则属于思想,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 “木”字由横、竖、撇、捺四笔书写而成, 书写顺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说, 属于单字本身构成的笔画、结构、书写顺序等, 是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
    (2)过滤: 将涉案单字中不受保护的元素剔除, 包括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经典作品中的公共元素(如《兰亭序》的特定字形)、公有领域的字体(例如楷体、宋体、黑体等字体)等。也就是说, 公知领域的特定的字体表达方式, 例如加粗(黑体)、尾部带有小三角(宋体)等, 是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
    (3)比较: 经过上述两个步骤后, 再将涉案字体的单字受保护部分与被指控侵权的对应单字进行比较, 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此时, 法院通常以“普通观察者”角度、“考虑美术作品的视觉形象特征, 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对美术作品所体现的艺术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4]作为裁判标准, 包括布局、笔画、运笔走向、整体风格等。
    例如, 在“平安福”案件[5]中, 对于以“平”、“安”二字组合方式来书写“福”字, 法院认定这种书写的创意和方法“属于思想范畴, 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对于涉案的两个书法作品均以“福”字为创作对象, 法院认定两者“整体观感上与‘福’字相似, 但该相似性属于汉字笔画和结构带来的特征”。在将单字中的思想、汉字笔画和结构抽离后, 法院认定两者“在线条变化、运笔走势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存在差异”, 因此不构成实质性近似。

  4. 单字侵权的抗辩事由
    在字体纠纷案件中, 以下四种常见的抗辩思路值得被控侵权的企业参考:
    (1) 单字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
    若涉案单字笔画简单, 或仅作倾斜、加粗等简单处理, 可抗辩该单字未达到独创性要求, 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该抗辩思路对于“一”、“二”、“丁”、“乙”等简单笔画的汉字尤为有效, 因为此类汉字单字的创作空间有限, 往往难以体现个性化的艺术选择和审美表达。
    (2) 字体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抗辩。
    宋体、黑体、仿宋体等字体已进入公有领域, 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Windows系统预装的字体并非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实践中, 不少企业误认为所有预装字体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 导致侵权。(见下文第三部分分析)
    (3) 合理使用的抗辩。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 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新闻报道等场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企业的官网和社交媒体、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性使用场景, 通常难以落入合理使用范畴。
    实践中常见的误区是“非商业使用=不侵权, 商业使用=侵权”。实际上, 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取得权利人许可”以及“是否落入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范围”, 而非单纯以使用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作为评判标准。因此即使企业主张“仅为品牌宣传推广、未直接获利”, 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单字, 仍可能构成侵权。
    (4) 合法来源的抗辩。
    若企业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字体相关授权, 如购买正版字库、通过设计平台取得字体商用授权、委托设计公司时明确约定字体版权责任等, 则可主张对字体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如果公司让员工购买字体平台的个人会员后报销, 仅取得“个人用途”许可, 但是字体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例如微信公众号、产品包装等), 则可能属于“超授权范围使用”、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
    三、使用Office或者Windows的预装字体亦可能构成侵权
    许多企业存在一个误区, 认为Office或者Windows预装的字体可以免费使用而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 Office或者Windows预装的字体分为两类, 不可一概而论:
    第一类: 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字体。比如Word预装的“楷体”、“宋体”和“黑体”等字体。对于该类字体, 任何形式的使用都不会侵权。根据北大方正诉上海跃兴旺贸易案[6], 法院认定楷体、宋体、黑体“属于公有领域”, 即不再享有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上述Word预装字体用于微信公众号文章、产品包装、日常宣传媒介等, 不会侵权。
    第二类: 第三方设计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字体。 这类字体虽预装在Office或者Windows, 但其著作权仍归属于第三方设计公司, 使用范围受相应的许可协议约束。由于具体软件中对该类字体的授权范围往往仅给出模糊说明, 因此建议企业主动查阅第三方设计公司的官方许可协议, 而非仅凭“系统自带可以随便用”的印象直接使用。
    曾经上过热搜的“微软雅黑竟然不是免费字体”, 正是这一误区的典型例子。微软雅黑是微软委托方正公司开发的字体, 用户可在Windows系统或微软软件中免费安装和显示, 但该字体的著作权归属于方正公司, 并且微软获得的授权并不涵盖超出Windows系统及微软软件预装范围的商业用途。若企业使用微软雅黑字体制作的文稿, 打印为海报、发布于微信公众号或者嵌入产品包装, 则可能超出了预装的授权范围而侵权。
    此外, 不同字体厂商和不同产品的授权规则可能差异较大。例如, Adobe TrueType 采用订阅制、软件绑定授权, 与Adobe软件的使用场景深度绑定, 而方正字库可以按字体产品或者按期限授权, 接受买断或按年付费等灵活方式。许多企业并不完全理解字体许可协议中对授权范围和场景的繁复描述, 也未意识到字体授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判断”。
    四、降低字体侵权风险的实务建议
    “预装即授权”的误区普遍存在, 导致类似“微软雅黑”的字体维权案件已属常见, 但诸多企业仍在收到律师函后方才“后知后觉”。究其根源, 在于字体合规审查未能嵌入企业的设计、市场营销、新媒体等业务流程, 也缺乏对授权链条的主动核查机制。为系统性降低字体侵权风险, 我们建议企业从制度建设与技术防控两个方面加强管理:
    第一, 建立字体白名单、字体使用规范。 对于字体使用频率较高的企业, 法务或品牌部门可向业务团队提供经审核的《可用字体清单》、《字体使用规范》等文件, 明确列明两类字体: 第一类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免费商用字体; 第二类是公司已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授权的字库产品。清单应注明每款字体的授权来源、适用场景及限制条件, 并定期更新。业务部门确需使用新字体时, 须先经法务部门核查授权链条, 确认授权许可范围。
    第二, 引入技术检测工具。对于需大量使用各类字体的企业, 可借助字体识别与监测平台, 对设计物料、网站页面、社交媒体发布内容进行批量扫描, 自动识别字体来源及授权状态。需要注意的是, 该类网站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能无法保证, 仅能供企业内部参考使用。
    五、收到侵权指控后的应对策略
    近年来, 字体权利人“律师函警告”越来越常见, 维权对象集中于高科技企业、拟上市公司及品牌运营商。部分字库企业已设立专职维权团队, 通过技术监测、图像比对等手段, 对字体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包括企业官网、社交媒体、产品包装、宣传物料等, 追溯范围甚至延伸至多年前的微信历史文章、节日祝福、招聘启事等容易被忽视的场景。
    但是, 字体侵权纠纷并非“一函定生死”, 需结合字体使用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具体分析。收到律师函后, 企业首先应当冷静应对, 对涉嫌侵权的单字和使用情况进行初步判断, 重点核查: 单字是否达到独创性要求、是否涉及进入公有领域的字体、字体使用的频率/传播范围/阅读量/使用字数/版面占比等。其次, 企业需评估字体使用的实际需求与频率, 来确定应对策略: 若仅为偶然、一次性使用(例如某篇历史推文中的单字), 且删除、替换成本较低, 可优先考虑与权利人协商和解; 若涉案字体已深度嵌入企业品牌视觉体系、广泛用于产品包装或宣传物料, 则建议评估替换成本与采购效益, 可考虑以优惠打包价格采购字库的商用授权。
    [1] 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案件三,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0)民三终字第6号, 2012.05.30裁判
    [2]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2013.03.25裁判
    [3]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2013.03.25裁判: “因此,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 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 看汉仪公司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汉仪公司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 看汉仪公司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
    [4] 西某与叶某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京73民初1376号, 2023.08.17裁判(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 美术作品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独创表达在整体上给公众呈现的一种视觉审美冲击和享受, 整体独创表达和美感是美术作品的基本属性。因此, 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 通常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 考虑美术作品的视觉形象特征, 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对美术作品所体现的艺术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通过整体感受判断两部美术作品之间整体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而不能将各个组成要素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比对。如果二者在整体上视觉感受完全不相同, 可以认定在后作品不构成侵权; 反之, 如果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整体上仅存在细微差异, 以致于出现普通观察者除非刻意寻找差异, 否则会倾向于忽略这些差异的情形, 则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后作品存在构成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
    [5] 吕某与李某、郭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73民终2172号, 2024.02.26裁判: 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 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一般而言, 构思、创意、思路、观念、操作方法等属于思想范畴, 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过将“平”“安”二字组合书写“福”字的创意和方法, 属于思想范畴, 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在未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前提下, 不影响他人同样将“平”“安”予以组合书写“福”字。其次, 双方作品均以“福”为创作对象, 整体观感上与“福”字相似, 但该相似性属于汉字笔画和结构带来的特征。最后, 李某的“福”字与吕某主张的涉案作品在线条变化、运笔走势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存在差异。综上, 二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
    [6]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 2014.12.19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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