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强责任时代”来了:新公司法下的风险清单与防范指南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新《公司法》实施后,董监高的责任环境已经彻底变了。过去,不少董事心里有个“老观念”:只要我不直接参与造假、不在违法的文件上签字,公司出事就与我无关。

《公司法》实施后,董监高的责任环境已经彻底变了。过去,不少董事心里有个“老观念”:只要我不直接参与造假、不在违法的文件上签字,公司出事就与我无关。但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这个观念恐怕要彻底更新了。我们不妨先看几个真实案例。
1 从3.35亿到15年:董事责任的“强监管”时代
就在新法实施前三个月,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标志性案件——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上市公司,向包括董事长在内的5名董监高追偿3.35亿元民事赔偿款。最终,虽然控股股东全额赔付,但其余董事的责任认定过程,足以让每一位董事会成员警醒:签字,早已不是免责符。
另一个更触目惊心的案例是獐子岛案。该公司原董事长、总裁等5人,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从民事追偿到刑事入罪,法律对董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已经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公司法》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并创造性地设立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董事的责任边界,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公司内部”,延伸到了投资者、债权人乃至普通消费者。
2 新法下的三大“雷区”企业管理者务必警惕
雷区一:关联交易——程序走了,为何还被追责?
《公司法》第180条明确要求,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关联交易,正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领域。过去,法院主要审查交易“是否经过公司审议程序”。但现在,司法实践的标准已经升级为 “是否进行了充分、实质的审查”。如果一笔交易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值,董事仅凭管理层的一纸说明就签字同意,即便程序上走完了,仍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忠实义务,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给企业管理者的建议:
建立闭环流程:对于关联交易,务必设计“事前申报→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审查→无利害关系董事表决→事后备案”的完整链条。
留存专业证据:所有重大关联交易,都应取得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或审计报告,并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详细记载审查过程与表决理由。
主动利益申报:董事本人及近亲属如果从事同类业务,必须主动向公司申报,并在表决时回避。
雷区二:勤勉义务——签了字,不等于尽了责
《公司法》第180条第二款,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勤勉义务的客观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即便董事主观上没有恶意,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达到一个“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水平,就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勤勉义务,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只做了“口头提醒”或是“打了电话”,而没有留下这些书面记录,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虽然“斯曼特案”的最终再审结果将责任比例调低至10%,但这恰恰说明:法院对“是否尽责”的审查日趋精细化,董事“不作为”的每一段任期、每一个过错细节,都可能被量化为具体的赔偿份额。法院的逻辑很清楚:催缴出资是董事的义务,未履责必将担责,只是责任大小将与董事的过错精准对应。因此,唯有全面、及时的书面留痕,才能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最大程度地限缩董事的“过错范围”,从而降低赔偿风险。
再看财务报告审查。康美药业案中,部分独立董事声称自己对财务造假不知情。但法院认为,他们对公司“长期高额现金与高额借款并存”等明显异常的现象,未能保持足够警觉、进行必要核查,因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给企业管理者的建议(核心是“留痕”):
异议必须书面化:在董事会上,对任何有疑问的事项,务必发表明确意见,并确保意见被完整、准确地记录在会议纪要中。仅仅投弃权票而不说明理由,很难成为有效的免责证据。
主动核实信息:董事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有主动核查义务。即使依赖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但当公司出现明显异常迹象时,必须进一步核实,并留下质疑函、专项审计报告等书面记录。
建立程序档案:所有重大决策的会议通知、议事规则、表决记录、异议书面化,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求。程序合规,是董事最好的“护身符”。
雷区三:第三人追责——董事为何成了“背锅侠”?
《公司法》第191条是极具颠覆性的条款。它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如公司债权人、消费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如果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彻底打破了传统公司法中“董事只对公司负责”的旧有原则。未来,公司若出现重大违规,利益受损的外部方可以直接越过公司,向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责任的董事个人索赔。
“投保机构代位追偿案”就是明证。法院最终依据该条款,将十余位签字董监高追加为第三人,并终局性地确定了每个人的内部责任份额。
给企业管理者的建议:
考虑购买董责险,但别把它当“万能险”:董监高责任保险(D&O保险)可以转移部分风险。
但购买时,务必关注保单的四个关键细节:
1.覆盖范围:是否明确包含“第三方索赔”?
2.除外责任:“重大过失”是否被列为除外条款?如果是,那么勤勉义务带来的风险就得不到保障。
3.诉讼费用:是否约定“无过错先付”条款?否则董事可能需要先行垫付高额的律师费。
4.责任分摊:关注保单是按“全额连带”还是“按过错比例分摊”进行理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分摊”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以及多个被保险人之间的赔款分担方式,属于保险合同的技术性选择,与董事法定责任是“连带”还是“按份”无关——后者由《公司法》等强行法规定,不能通过保单改变。选择“按过错比例分摊”的条款,在发生理赔时对董事个人更为公平合理,能够避免保险公司以“连带责任”为由向某一董事全额追偿后再内部求偿的繁琐程序。
探索引入责任限制或补偿条款:这是一个需要谨慎区分法律边界的问题。
直接限制董事对外赔偿限额,例如在章程或服务协议中约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以某金额为上限”,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不予支持。因为这类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投资者等第三人,董事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仍须以《公司法》第191条及相关侵权法律为依据全额认定。
有一定操作空间的是公司对董事的补偿机制。即公司可以在章程或董事服务协议中约定:对于董事因一般过失(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执行职务而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补偿。这种方式本质上不是限制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而是将最终的经济损失在公司内部进行承担。但需注意,此类补偿条款通常不得覆盖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公法责任,且在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往往不予适用。公司可就此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个性化设计。
无论是否购买董责险或设置补偿条款,董事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外部的保险和补偿机制只能分散经济风险,无法替代勤勉尽责的履职行为本身。 新《公司法》带来的最深层次改变,不是新增了多少责任条款,而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董事会的组织定位。
3 董事会角色转型:从“决策机构”到“合规责任中心”
《公司法》带来的最深层次改变,不是新增了多少责任条款,而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董事会的组织定位。
传统的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机构”,负责选聘经理、制定战略、监督执行。但新法框架下的董事会,正在被迫承担起“合规责任机构”的职能:对股东出资的核查义务、对关联交易的审查义务、对信息披露的核实义务、对资金流转的监督义务。
这意味着,董事会的工作方式必须从“决议文化”转向“过程文化”。今后,法院在判断董事是否尽责时,关注的重点不再是“您是否投了反对票”,而是“您是否留下了核查痕迹”。独立董事的价值,也不再只是“独立性”,而更多在于“合规性”。
新法已实施将近两年,它所引发的司法影响正在逐渐显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我整理了一份高风险事项自检清单,供参考:

2024年7月1日之后,每一位董事都应当重新审视自己的履职方式。您今天签下的每一份决议、投下的每一张选票、留下的每一份记录,都可能在未来的法庭上,成为免责的护身符,或是追责的铁证。
《公司法》已经划定了红线。董事责任的“强责任时代”,不是修辞,而是已经发生的现实。对于董事会而言,最大的风险,已不再是“是否参与了违法行为”,而是 “是否建立起了足够有效的监督机制、程序治理机制以及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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